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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与普通自动扶梯的结构区别及责任规定

【摘要】:GB 16899—2011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专门要求如表10-2-1所示。但在GB 16899—2011中将其改为了规范性要求,对业主方提出了技术责任。因此,从标准的规定而言,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与普通自动扶梯在结构上强制性区别只有两点:桁架挠度不大于支撑距离的1/1000;不论何种提升高度都要安装附加制动器。

GB 16899—2011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专门要求如表10-2-1所示。

10-2-1 GB16899—2011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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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荷能力 表10-2-1中的项目1是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应有的载荷能力,关系到自动扶梯的动力设计和机件的工作寿命设计。

(2)桁架挠度 桁架挠度不大于支撑距离的1/1000是强制性要求。

(3)附加制动器 不论何种提升高度都要安装附加制动器是强制性要求。

(4)载荷条件和附加安全功能 要求制造商和业主应根据实际交通流量确定载荷条件和附加安全功能,在EN115—2008中只是一个附录形式的建议。但在GB 16899—2011中将其改为了规范性要求,对业主方提出了技术责任。由于业主只是使用者,大多数业主(包括建筑设计院)一般并无自动扶梯方面的专业人员,很难要求其提出准确合理的要求,而制造商在业主方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一般是按规范的规定,以及行业的一般做法加以生产。因此,此条件实际作用只是一个建议和提示。

因此,从标准的规定而言,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与普通自动扶梯在结构上强制性区别只有两点:桁架挠度不大于支撑距离的1/1000;不论何种提升高度都要安装附加制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