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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一)文化产业概念界定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古而有之,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与霍克海默于1947年首次提出,其后随着文化产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然而,由于文化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至今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界定。就目前而言,主要有以下观点:
在国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概念主要的界定有: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大众文化研究所执行主任贾斯廷·奥康纳从文化产业经营的内容角度来界定文化产业,他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它首先包括了我们称之为‘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艺术、手工业、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所有这些作为‘艺术’的活动都有资格获得公共赞助。”[1]英国著名媒体理论家尼古拉斯·加纳姆从工业化、规模化角度来定义文化产业,他认为,“文化产业指那些使用同类生产和组织模式如工业化的大企业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报纸、期刊和书籍的出版部门、影像公司、音乐出版部门、商业性体育机构,等等”[2]。安迪·C.普拉特博士从产业链角度界定文化产业,提出了著名的文化产业生产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内容的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部分,其巨大的价值所在是包括了文化产业的整个生产链,而不仅仅是艺术家。这样一种分类隐含着对构成创新产业的单一活动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的承认,从而为战略分析提供了更为合理的基本依据。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经济学教授、前国际文化经济学会主席大卫·索斯比在《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用一个同心圆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按照索斯比的划分,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处于这一同心圆的核心,并向外辐射。环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既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包括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和书籍等。处于这一同心圆最外围的则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包括建筑、广告、观光等。芬兰的芮佳莉娜·罗马站在整个社会系统的角度来考察文化产业及其支撑要素,在修正索斯比文化产业环状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产业的金字塔模型,她认为:文化产业有双重含义,包括文化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文化化。文化产业形成于由不同势力组成的环境中,哪一种势力会成为主导力量并不具有预先确定性。
在国内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界定也呈现多样化。《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介绍和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态势的年度报告,在其2002年出版之初就对文化产业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化标准生产、再生产、存储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进而认为现代文化产业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产业群”,它奠立于大规模复制技术之上,履行最广泛传播的功能,经商业动机的刺激和经济链条的中介,迅速向传统文化艺术的原创和保存两个基本环节渗透:将原创变成资源开发,将保存变成展示,并将整个过程奠定在现代知识产权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张晓明认为,文化产业是现代社会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文化符号,以满足精神消费需要的产业;以文化符号的积累、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线,按照产业发展链条的不同环节,可以将其区分为“文化意义本身的生产与再生产”“负载文化意义的产品的复制与传播”以及“赋予一切生产活动和产品以文化标记”三重圆圈,从而构成现代文化产业群的整体面貌,即文化产业包括产业基础层、核心产业层和延伸产业层。[3]上海社科院的花建教授将文化产业概括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4]叶朗在其主编的《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03)》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是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在学术界的这种争议,在不同政府之间也同样存在,不同国家有自己不同的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存储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采取经济战略,其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促进文化发展”,并在1980年召开的蒙特利尔专家会议上对文化产业产生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来说,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产业和商业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存储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基于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考虑的策略。”美国认为,文化产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古迹和艺术创作,具体为博物馆、历史古迹和公园、图书馆和艺术创作活动;二是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以艺术表演者和表演团体、艺术展览和电影拍摄为主要活动内容;三是艺术家,如手工艺者以及在国际舞台上表演的艺术家。文化产业以这三个方面的活动为主体,开展相关的文化产品销售和服务等商业经济活动。英国将文化产业称为创意产业,指“源于个体创造力、技能和才华的活动,而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潜力”。它主要由出版、音乐、表演艺术、电影、电视和广播、软件、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品和古董交易市场、手工艺品以及时装设计等行业组成。澳大利亚统计局以实用的具体活动为基础来确定文化和休闲产业的定义,分别从行业、产品和职业三个角度对文化和休闲活动进行分类,反映文化和休闲活动的生产、支出和就业规模,形成澳大利亚文化和休闲分类体系,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和古迹,如博物馆、自然遗产和保护、图书和档案馆等;二是艺术活动,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出版和印刷,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等;三是体育和娱乐活动;四是餐饮业;五是文化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六是文化休闲设施建筑。日本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与余暇相关联的服务行业中,包括属于服务部门领域中的电影业、演出业、广播业、其他娱乐业、宗教……”。日本将文化产业视为一个生产体系,从内容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个方面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分类。
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在2004年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中体现的,认为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并进一步明确了指标体系的研究范围为:与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最直接相关的文化艺术、音像图书、报纸杂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览、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传播领域。从2005年至今,国家统计局均按照此界定进行文化产业统计。
从上文关于学术界和政府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界定和范围划分可以看出,至今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同的界定。各国各方基本上是依据自己的研究或者工作需要,提出对文化产业的理解。
在我们看来,文化产业首先是对具有某种相同特征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从活动层面界定文化产业就是从本质上把握了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第二,文化产业是一种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的特殊产业。第三,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对应的一个概念。第四,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是介于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之间的文化。第五,文化产业有其独特的产业链条。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的总称”。
这些活动形成了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文化产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用品制造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新闻出版业、教育与培训业、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健身与体育业、会展业等。这一界定包括以下层次:文化产业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文化产业必须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要获取经营利润,以获利为其追求;文化产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是物质产品;文化产业是一系列文化活动的总称;文化产业中的各种活动依据产业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
(二)文化产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目前,在学界、业界和媒体中有多种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概念,要明确地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必须厘清这些概念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1.文化工业与文化产业
文化工业是文化产业在最早时期的称呼,阿多诺与霍克海默于1947年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时,事实上就是指文化工业。在该书中文化产业的英文为“Culture Industry”,学界将其翻译为“文化工业”。这种翻译是正确的,因为两位学者提出此概念的背景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复制,电影工业得到快速发展,带动了录像、音像、影视等产业的发展,学界强调的是采用工业化的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文化产业不仅仅是采用工业化方式这么简单,而是一个全新的产业体系,且其内部包括多个行业,因此理论界开始用“文化产业”替代“文化工业”。在部分外文翻译中,将文化产业翻译为“Cultural Industries”,以与文化工业的“Culture Industry”区别。因此,事实上,文化产业最早被称为文化工业。
2.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
创意产业最早出现于英国,它指“源于个体创造力、技能和才华的活动,而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潜力”[5]。文化产业也特别强调创意,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并不等同。创意产业除了包括文化产业中的创意产业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其他产业中的创意,如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等等。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核心,但也并不全部是创意,还包括大量复制环节。文化创意产业则指文化产业中的创意产业部分。因此,可以这样讲,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是交集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相同的部分就是文化创意产业。
3.内容产业与文化产业
内容产业是基于强调内容在文化产业创新中的作用而提出的概念,如电视节目制作、出版业、信息等均属于内容产业。客观上说,内容产业只能是文化产业中的一部分。特别是当人们将信息产业与文化产业对比时,更多地将文化产业称为内容产业,学界用“缺少了文化产业的信息产业像被盗空的墓,缺少了信息产业的文化产业是折断了翅膀的鹰”这句话来形象地比喻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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