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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截止到2019年5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遗产共计1092项,其中文化遗产数量最多,为845项。会议决定,修订《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的内容,以利于文化景观的评定;同时文化景观的收录适用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6个标准。目前《世界遗产名录》中列入的“文化景观”遗产,包含在“文化遗产”类别计数中共计有102项。

文化旅游当中体量最大的内容来自文化遗产,而“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与边界,已经在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得到了完整科学的表述。

《世界遗产公约》给定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概念包括三个类型范畴: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世界遗产公约》的配套文件《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Operational Guide 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为世界遗产的评定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

(ⅰ)代表一种人类的创造性天才杰作;

(ⅱ)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ⅲ)能为一种已消逝或仍在延续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ⅳ)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科技成就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ⅴ)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使用地或海洋利用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代表人类与环境的融汇,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ⅵ)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截止到2019年5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遗产共计1092项,其中文化遗产数量最多,为845项。

文化遗产类别当中还包括曾被以单独类别列出后又归并在“文化遗产”大类中的“文化景观遗产”(Cultural Landscape Heritage)。

文化景观遗产以其独特的视角和选取的范围,既不同于文化遗产对文化的倾情关注,也与自然遗产对自然的关爱有所区别。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定,标志着现代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文化景观遗产代表“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包含有以下三种类型:

(ⅰ)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ⅱ)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www.chuimin.cn)

(ⅲ)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作为“连接自然与文化的纽带”,文化景观概念的确立拓宽了我们关于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相互交叉关系的思维,并促使人们按照明确的目标,去制订协同计划,以保护在传统的保护区范围外的这两种类型的多样性。

这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文化景观”的概念被世界遗产委员会采纳并用以表达“人和自然相互作用产生的作品”,在世界遗产的历史中有深远意义。世界遗产委员会曾表示,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出现,使得《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和执行特点也有了一些变化,今后的世界遗产认定,会越来越向认可文化和自然遗产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努力。显而易见,在文化景观遗产诞生之后,人们的认识发生了许多变化,对文化景观所代表的人与自然的关联,被明显重视起来。1993年秋天,关于文化景观问题的专家会议在德国泰姆普林(Templin)举行。会议决定,修订《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的内容,以利于文化景观的评定;同时文化景观的收录适用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6个标准。目前《世界遗产名录》中列入的“文化景观”遗产,包含在“文化遗产”类别计数中共计有102项。我国境内的文化景观遗产包括庐山、五台山、西湖、红河稻米梯田、左江花山壁画5项。

世界遗产中另有一专门的类别“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Cultural and Natural Mixed Heritage),因包含文化和自然两方面的内容,这类世界遗产同时适用文化遗产的标准和自然遗产的标准。

世界遗产中将在历史、艺术或科学及审美、人种学、人类学方面有着世界意义的纪念文物、建筑物、遗迹等的文化遗产,和在审美、科学、保存形态上特别具有世界价值的地形或生物,包括景观在内的地域等的自然遗产融合起来,构成的另一个单独类别的遗产,就是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与自然合二为一的双重遗产意味的并不是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简单叠加,而是深层寓意着人类从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的巨大变化。目前《世界遗产名录》包含了此类遗产共计38项,其中我国境内的泰山、黄山、武夷山、峨眉山均属此遗产类别。

与《世界遗产公约》配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概念的界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截止到2018年,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508项。这个数字是自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设立以来共11年进入名录的总数。这与中国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四次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的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留给了人们更多的理性思考。

中国1985年12月12日加入《世界遗产公约》、2004年2月12日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2011年2月25日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第二条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定的概念,以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因与文化旅游所要呈现的内容十分合拍对位,或者说正是文化旅游的原生起点,无可争辩地厘定了文化旅游的大致框架,成为文化旅游的最主要构成部分。

截止到2019年6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数量为845项(其中包括了文化景观遗产102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38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508项。虽然这些遗产项因国际政治、地区安全、宗教冲突、环境脆弱、交通不便、旅游认知度不高等各类原因并非都可以与旅游关联在一起,但以这两个名录相关遗产项为依据的所有旅游者的旅游行程、旅游经营者的线路产品设计、遗产地当地管理方的旅游推广,都无可争辩地应被视为文化旅游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