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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作用

【摘要】:大量事实表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正以日益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具体而言,中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程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认真履约并起到一定示范作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从此正式启动。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草案首先成为77国协调立场的基本文件,然后成为国际谈判的基础。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发展,中国的作用和影响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大量事实表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正以日益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具体而言,中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程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认真履约并起到一定示范作用。

1988年12月,第4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参加的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立即开始起草公约的谈判。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从此正式启动。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经过历时15个月的5轮艰苦谈判,起草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公约正式开放签署。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里约会议期间签署了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在50个国家批准后正式生效,中国是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中国在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议定书,为第37个签约国。2002年,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了该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COP13 of UNFCCC)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3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15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在中国代表团的积极参与下,会议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2009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及议定书的履行。

与此同时,中国认真履行本国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于2007年6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中国虽然没有量化减排义务,但在国内采取积极的节能减排措施。其力度之大,举世罕见。在“十一五”规划中,中国制定了从2006—2010年将单位GDP的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如果中国GDP增长速度按9.5%计算,到2010年实现20%的节能目标,可减少16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减排计划中贡献最大的一个国家目标。[3]中国这一雄心勃勃的减排计划和行动受到国际的广泛好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中国计划在五年时间内将单位GDP能耗减少20%,这与欧盟承诺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少20%在本质上相差不远。”[4]这些事实表明,在一定程度上,中国不仅在认真履行条约的义务,而且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第二,有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实际上承担了发展中国家阵营领导者和协调员的角色。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草案首先成为77国协调立场的基本文件,然后成为国际谈判的基础。在1995年《京都议定书》谈判之前,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指标谈判的决定,提出了具体的要素,这个决定也为后来的谈判,以及制定《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只有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指标——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2005年蒙特利尔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指标谈判的动力也为会议所采纳,这就基本上奠定了“巴厘路线图”的基础。发达国家不但要在2008—2012年的第一阶段期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还将在2012年以后继续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模式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一个重要模式:只有发达国家承担具体的量化的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没有量化的减排义务。《议定书》只是重申了公约所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原则性、一般性的承诺和义务。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对中国和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利,是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共同努力,经过艰苦谈判争取而来的。[5]在2007年的巴厘岛大会上,中国代表团为绘制“巴厘路线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大的方面讲,中国代表团提出启动公约谈判进程的目的是加强公约实施,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小的方面讲,中国代表团提出“减缓、适应、技术、资金”4个轮子独立并行,强调了“技术和资金”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极端重要性。以上这些均已反映在《巴厘行动计划》中。[6]

此外,针对发达国家为降低减排成本引入并极力推行基于市场的三个灵活机制,却一直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上设置障碍,中国在COP4上提出“技术转让机制”(TTM),并被写入COP4会议决议的正式文本,即“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为公约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贡献。[7]

第三,中国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积极支持者。在气候谈判“南北对立”的基本政治格局下,尽管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集团”以及代表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中国”基本上是决定公约演化进程的三支最主要的政治力量。虽然代表“77国集团+中国”发表立场声明的往往是“77国集团”的轮值主席国的代表,但中国以其大国的国际地位,通过艰苦的内部协调工作,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的同时,采取日益灵活与合作的政策,以推动谈判的进程。[8]

此外,中国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科学评估活动的情况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不断强化的参与程度。在1990年和1995年IPCC推出的第一、二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中国科学家仅有极少数人以个人名义参加,几乎谈不上发挥什么影响力。到2001年推出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国有一人担任了第一工作组的联合主席,共有20人次作为主要作者和评阅人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另有许多科学家参与了先后三轮的科学和政府审评工作,使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大大增强。而在2007年IPCC推出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共有28位中国人作为主要作者和评审编辑参与其中。中国科学家在报告的起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中国目前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角色可以界定为一个日益积极的建设性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