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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以退为进,冷冻政策的运用

【摘要】:以退为进是指以退却、让步作为进取的手段。在双方互不相让,甚至针锋相对的情况下,谈判只会徒劳无益,甚至适得其反,这时可以采取 “冷冻” 政策。“冷冻” 并不一定是要冷落对手,而是对谈判行为的冷却和停顿,给谈判双方一些时间思考,冷静客观地权衡目前的形势。此时的 “冷冻”,在表面上虽然也是一种终结谈判的形式,但在持续时间上比前者要短得多,因为 “冷冻” 不是真正的终结,而是希望按自己的意愿继续完成谈判。

古人云:“将欲得之,必先予之。” 以退为进是指以退却、让步作为进取的手段。这里的退让是一种表象,目的是通过形式上的让步来达到自己的真正目的。一方在某些方面的让步,可以使对方获得心理上的安慰和好感,不仅会放松戒备,而且还可能满足己方的某些要求或补偿己方的一些损失以作为回报。谈判中的以退为进策略表现为,暂时顺从对方的要求,满足对方的条件,然后寻找机会争取主动、反守为攻。但是让步应该把握时机,并掌握分寸。这是因为,退让有可能向对方传递错误的信息,或者使对方误解,以致于得寸进尺。因此,一般不能轻易地让步,不能为了迎合对方而满足对方不合理的要求,更不能毫无原则地妥协。但是,如果一味固执己见,不采取相应的策略让步,则会导致谈判破裂,没有修复的余地,也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期望。但让步不能无原则、无底线,应有充足的理由。例如,强调己方的困难处境,以争取对方的谅解和适当的退却,或口气婉转地指出对方的某些不足之处或不现实的想法,或己方有更好的交易机会,且条件更加优惠等。当面对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要求时,己方可以通过提出同样的要求让对手处于危机之中,即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谈判中,没有人能够在每件事情上都获得胜利而没有失败。在谈判的关键阶段,让步总是与优势相伴而生,没有退让和妥协,就没有协议的达成和目标的实现。因此,谈判人员应着重于应该采用何种让步,而不是一味回避或拒绝退让。

律师在谈判中,应心态平和,不能急于求成。例如,在与当事人谈判时,如果律师过分宣扬自己的业务能力,并急于促成当事人的委托,很容易让对方疑虑,甚至产生逆反心理,以致于对方放弃谈判。因此,律师在与当事人打交道时,应不卑不亢、沉着稳重,保持必要的自信,甚至可以主动提出要当事人多比较,考虑成熟后再作决定。此时,当事人就会产生对律师的信赖感。当然,对于经验丰富和业务扎实的律师而言,获得业务的机会多,自信心更强,也就可能经常运用此种手段。在法律谈判中,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又互不妥协,那么就会使谈判陷入僵局。在双方互不相让,甚至针锋相对的情况下,谈判只会徒劳无益,甚至适得其反,这时可以采取 “冷冻” 政策。“冷冻” 并不一定是要冷落对手,而是对谈判行为的冷却和停顿,给谈判双方一些时间思考,冷静客观地权衡目前的形势。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可能仍是礼貌和热情相待,并决定 “后会有期”。同时,谈判标的还有其他的选择机会,需加以利用。此时的 “冷冻”,在表面上虽然也是一种终结谈判的形式,但在持续时间上比前者要短得多,因为 “冷冻” 不是真正的终结,而是希望按自己的意愿继续完成谈判。(https://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