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诊所面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相较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诊所学生并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没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法律诊所承办刑事案件存在法律障碍。......
2025-09-29
询问,可以说是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最具有艺术性的地方。询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针对性的询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有价值的信息,使案件事实显现出一个更清晰的脉络,突出主要矛盾,以便于分析症结所在。当事人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主动呈现出来,这是因为当事人有可能抓不住案情的重点,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一些要素也不明白。通过恰当的询问,可以提醒或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主张或陈述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是根本没提的新问题,启发他们去提出,这样就使沟通积极有效。另一方面,在适当的时候,询问可以阻止当事人漫无边际的陈述。询问可以既委婉又不失礼节地打断当事人的话,从而将当事人的陈述引入正轨,陈述有价值的内容,而且还能促进双方的积极互动。根据提问的时间段和提问的目的不同,询问分为开放式询问和封闭式询问两种。开放式询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常运用于会见的最初阶段。开放式的问题使当事人放松情绪、自主地陈述。会见初始阶段,为使当事人按照他的思路顺畅表达,不宜提过多的问题,为了打开当事人的 “话匣子”,可以提开放式的问题,如 “谈谈您的情况” “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您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等。有些当事人会主动地、全面地介绍案情经过,有些当事人则不一定,这时诊所学生要善于发现、记录当事人陈述中的所有线索,以便之后有针对性地提问。封闭式询问通常使用 “是不是” “对不对” “行不行” “要不要” “有没有” 等词,而回答也是 “是” 或 “否” 的简单应对。这种询问常用来收集资料并加以条理化,澄清事实,获取重点,缩小讨论范围,如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有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是否支付价款、是否交付房屋等。若过多地使用封闭式询问方法,就有可能使当事人陷入被动回答之中,其自我表达的愿望和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使之沉默甚至有压抑感以及被讯问一样的感觉,以致于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机会被剥夺。实践中,通常要把封闭式询问与开放式询问结合起来,效果更好。
询问的基本方法是引导,使当事人的陈述走向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根据对象的不同和问题性质的不同,引导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谈心式引导。对于当事人顾虑较多,有理不敢直陈的情况,这种方式可以较快地使当事人建立起对学生的信任而诉说内心的想法与要求。有些当事人可能弄虚作假,或者只是叙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或者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一些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要谈心式地晓以利害,从情理出发使当事人意识到问题所在,从而主动说出真实情况。(https://www.chuimin.cn)
第二,探讨式引导。它适用于一些重大而又有疑难,或者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在法律上尚有争议的问题。对这类问题的探讨,重点不在于从法律上、政策上、理论上得出答案,而是要引导当事人提高对案件的理性认识,通过对案情的探讨和分析,使当事人明白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固执己见或一意孤行。
第三,变通式引导。律师询问时,应根据会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态和情绪,灵活变换和调整语气、语调,这样做能够起到强调案件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或暗示性的作用,有时甚至可以收到意外效果,如取得有利的线索和证据材料。许多当事人不方便正面回答的问题,通过变通地询问,可以改变当事人心理感受,使当事人的谈话能够涉及案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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