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节所述,针对在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局限性,国际社会提出或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以寻求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有效办法。借助国际托管制度的经验对索马里进行托管将对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再次,由国际托管组织接受并审查索马里政府移交的请愿书。在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努力中,首先,联合国发挥着主导作用。......
2023-08-13
在联合国的各机构中,设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的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无疑与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2008年12月10—11日,该政治事务处和肯尼亚政府在内罗毕联合主办了索马里海盗问题高级别国际会议,其间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14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表示,将加强彼此合作,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打击海盗行为,铲除海盗行为的陆上根源。会议在发表的公报中指出,“加强并扩大索马里过渡机构、改善陆上安全状况,对减少索马里沿海海盗活动至关重要”。出席会议的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索马里邦特兰政府、索马里武装派别再次解放联盟以及索马里兰政府的官员都表示愿意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审查索马里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情况,杜绝索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活动。[29]中国代表团团长在会上发言时表示,中国愿意在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的框架内积极参与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同时就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问题提出了五点主张:加强联合国的协调作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加大对索马里自身能力建设的援助;加强区域合作;重视保护海员生命安全等。[30]
(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
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是联合国框架内另一个与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有着密切关系的机构。联络小组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851号决议成立的,并于2009年1月14日在美国纽约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来自45个国家和7个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此后,联络小组每隔数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定期向安理会报告其进展情况。截至2012年3月,联络小组共举行了11次全体会议。[31]
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最重要的成绩是设立了支持各国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动的信托基金。设立这一基金的目的是帮助支付起诉海盗嫌疑犯所需的费用。[32]截至2010年6月,基金董事会共核准了7个项目(其中6个项目用于帮助加强肯尼亚、塞舌尔、索马里邦特兰及索马里兰的司法体制和监狱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资金共计240多万美元。[33]
联络小组下又设有4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审议四个领域,包括军事及行动协调、信息交流及成立区域协调中心(由英国牵头,国际海事组织协助);海盗活动所涉司法问题,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嫌犯的拘留及起诉问题(由丹麦牵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协助);加强航运界的自我意识及其他能力(由美国牵头,国际海事组织协助);外交及宣传(由埃及牵头)。各工作组自2009年2—3月起开始运作,运作以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第一工作组于2010年倡议并协助设立了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技术协调机制,该机制在人员组成上包括索马里过渡政府、索马里兰政府及邦特兰政府的技术官员。同时,这一机制拟订了这三个政治实体在打击海盗中的内部协调、信息收集和分享的职权。[34]
在联络小组下属的4个工作组中,负责海盗嫌疑犯司法问题的第二工作组主要承担与国际法相关的工作。自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第二工作组一共举行了5次会议。会议的主旨是鼓励各国在国内法体系中起诉并监禁索马里海盗。会议讨论的法律问题大致包括:适用于海盗的国际法;关于海盗问题的各国国内法;起诉海盗嫌犯面临的困难;在海上拘捕和羁押海盗嫌犯的法律机制;对海盗使用武力的法律机制;移交被定罪和判刑的海盗的方案;海盗的人权保护等。这其中一个最为热点的问题是为审判索马里海盗是否有必要设立新的司法机制。对此,各国的分歧依然较大。不过,这并不妨碍与会各国对新的司法机制进行初步探讨。探讨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寻找愿意设立这一新司法机制的东道国;对东道国的支持和援助;确保海盗服刑的合作机制。此外,为了进一步探讨建立新的司法机制的可能性,第二工作组主席于2009年11月前往索马里邻国进行访问,实地考察。尽管如此,该地区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设立新的司法机制的看法不尽一致,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表示愿意成为这一新司法机制的东道国。更多的国家倾向于由国际社会向该地区的各国提供司法援助,并安排被这些国家判处刑罚的罪犯前往其他国家服刑,以分摊负担。[35]
(三)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海盗是国际犯罪。索马里海盗的猖獗自然引起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关注和重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并在其肯尼亚内罗毕的地区办公室中配备了一名反海盗协调员。2009年8月26—27日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第二工作组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期间,反海盗协调员发布了一份题为“向肯尼亚移交(海盗)指南”的报告,介绍了肯尼亚的相关法律制度,以供那些有意将逮捕的海盗嫌疑犯移交给肯尼亚审判的国家参考。该办公室代表还表示将收集各国有关起诉海盗的立法样本,以供其他国家参考。为了开展这项工作,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对与会各国代表的问卷调查,起草并散发了一份报告,阐述了各国在起诉海盗时面临的理论和实务上的困难。此外,报告还对海盗共犯和未遂的刑事责任、证据收集以及程序要求等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36]
(四)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
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是联合国另一个打击国际犯罪的重要机构。这一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预防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2009年1月28日,该研究所在意大利都灵举办了一次高级别会议,以发起一项在全球打击海盗行为的应用研究方案。[37]
(五)国际海事组织
在联合国的各专门机构中,总部设在伦敦、目前有170个成员国的国际海事组织,无疑是处理海盗问题一个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实际上,早在索马里海盗成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的问题之前,国际海事组织就已经针对海盗问题与有关国家合作,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推动区域合作应对海盗问题;推动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安理会采取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航运安全文件等。同时由于该组织专司海洋安全方面各项公约的筹备,因此属于国际上的“立法机关”。[38]
在推动区域合作方面,早在2005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就在也门召开了“海盗及持械抢劫船只与海事安全”的区域性研讨会。此后,又于2006年1月在阿曼、2008年4月在坦桑尼亚召开了同一主题的研讨会。2009年1月26日,为应对索马里海盗的猖獗活动,在国际海事组织的推动下,来自西印度洋、亚丁湾和红海等地区的17个国家的代表在吉布提召开会议,并制定了《吉布提行动准则》。到2010年3月,已有16个国家签署了该行动准则,即吉布提、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尔代夫、坦桑尼亚、也门、马达加斯加、塞舌尔、索马里、沙特阿拉伯等。各缔约国在行动准则中表达了要在信息的交流、可疑海盗船的拦截、海盗嫌疑犯的逮捕和起诉、受害者的医治和遣返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的意愿。为了更好地实施《吉布提行动准则》,国际海事组织还与国际刑警组织等进行合作,为各缔约国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并设立《吉布提行动准则》信托基金,用于提供培训经费。截至2010年10月,该信托基金已达1380万美元,主要用于资助设在肯尼亚蒙巴萨、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和也门萨那的三个区域反海盗信息交流中心,以及设在吉布提的地区培训中心。[39]
在推动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安理会关注索马里海盗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方面,国际海事组织也做了大量工作。早在2005年11月23日,国际海事组织就通过了有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第一项决议,即第A.979(24)号决议,呼吁各国政府采取行动防范和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同时,要求秘书长将这一决议递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以期能够引起联合国安理会对海盗问题的关注,并为此采取适当行动。2007年7月10日,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发表联合声明,表示索马里海盗不仅威胁了过往船舶的安全,而且影响了对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援助。同年7月5日和9月18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两次就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秘书长介绍了索马里海盗活动及其危害性。国际海事组织在2007年11月召开的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索马里附近水域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行为的第A.1002(25)号大会决议,决议敦促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有关规定的范围内防止和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此后又在2009年12月2日的第26届大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查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犯罪行为行动规则的第A.1026(26)号大会决议。该决议取代了第A.1002(25)号大会决议。[40]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还充分利用自身在海事领域的技术专长,制定了大量与海盗问题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特别是为各国政府、船东和船员防范和应对海盗制定了一系列建议性文件,如“给船东、船舶经营人、船长和船员关于预防并制止危及船舶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指南”(第MSC.1/Circ.1334通函)。该通函更新了国际海事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布的全球打击海盗的指导准则。[41]国际海事组织每月发布“海盗和武装劫船报告”,通报全世界各海域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包括受袭船只的名称、袭击的时间和位置、船只、船员和货物的情况,以及船员和沿海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从而为各国政府、船东和船员防范和应对海盗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在一些国家依安理会决议进行反海盗护航后,该组织还颁布了与在索马里邻近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各国舰队进行联络的细节,供过往船只使用。[42]
另外,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10月27日依安理会第1897号决议提交的报告,国际刑警组织与欧洲刑警组织已就海盗问题达成一项协定,以联合采取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全球警察举措,打击亚丁湾的海盗行为。这其中包括分享和分析海盗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数据。[43]
总之,为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铲除海盗行为的陆地根源,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等国际机构迅速行动起来,召集国际会议,探讨区域或全球合作,建立起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动信托基金和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技术协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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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海盗行动中使用武力的具体规则,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要求遵循一定的交战规则和某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即使对海盗分子或海盗船艇等合法目标使用武力,也应尽量减少对民用物体的附带损伤。即在情况允许时,在使用武力前应尽可能地发出有效的警告,以便给予对方停止敌对行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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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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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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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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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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