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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摘要】: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和方式、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概念和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了解《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学习,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关的票据纠纷,处理相关的票据事务。某农业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超过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和方式、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概念和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了解《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学习,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关的票据纠纷,处理相关的票据事务

南都食品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发了一张定日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39万元,收款人为谭美粮油公司,付款人为某农业银行,付款日为2007年4月20日。谭美粮油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2007年4月10日向某农业银行提示承兑,但2007年6月4日才向某农业银行提示付款。某农业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超过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谭美粮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农业银行付款。

本案中,南都食品公司签发的是定日付款的汇票,并且某农业银行已经承兑,因此,在汇票到期后,谭美粮油公司还可以向某农业银行请求付款,但是谭美粮油公司将丧失对其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53条 第2款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票据法》第39条 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 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 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53条 第2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