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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摘要】: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应。许多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只要是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然为商事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双方商事行为适用商法。推定商事行为,是指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又称商法律行为、商业行为。它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经营行为。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应。关于商事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商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从历史上看,商事行为的范围也呈现出较明显的变动性。广义的商事行为,包括了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借贷、担保、运输、仓储、证券票据保险等等。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商事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商事行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商事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者其他。

商事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营利,并不是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以营利为目的对区分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益单位、宗教组织、政治机构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他们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都不是商事行为。许多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只要是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然为商事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由于经营性活动是一种重复性、经常性的活动,已经被纳入了国家专门管理的范围,因此它与商事登记密切相关,即履行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商事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行为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事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4.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事交易是一种充分体现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的活动,商事行为又是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因此,商事行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事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商事活动是一种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活动,获利越高,风险越大;高风险下的高获利,常常是推动商事发展的动力,也是商事交易的规律和特点。商事行为作为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从行为的自发性而言,它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从法律对商事行为的规范性而言,行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调整性,又充分体现了其对风险的自觉防范。

(2)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商事行为的经营手段、方法和经验等对竞争成功与失败至关重要,这些也是商事主体所特有的商业秘密,所以,商事行为是具有一定保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易相对人之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都直接影响着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有所了解,有些法定的信息必须公开,所以,商事行为又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比如,法定的商事登记制度、年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3)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效益。商事行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定型化,如格式合同;交易客体证券化,如票据、提单等;筹集资金行为股票化,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商事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绝对商事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证券交易融资租赁、保险、海商等行为等均为绝对商事行为。绝对商事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事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事行为。

2.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单方商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事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但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

双方商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的行为。双方商事行为适用商法。

3.基本商事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基本商事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事行为。如,买卖商事行为。

辅助商事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仓储行为、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等。辅助商事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事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事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4.固有商事行为与推定商事行为。固有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者商法所确定的行为。

推定商事行为,是指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这种商事行为通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来推定该行为的性质,如非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间接代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