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事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事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2023-07-27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又称商法律行为、商业行为。它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经营行为。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应。关于商事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商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从历史上看,商事行为的范围也呈现出较明显的变动性。广义的商事行为,包括了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借贷、担保、运输、仓储、证券、票据、保险等等。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商事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商事行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商事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营利,而非公益或者其他。
商事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营利,并不是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以营利为目的对区分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益单位、宗教组织、政治机构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他们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都不是商事行为。许多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只要是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然为商事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由于经营性活动是一种重复性、经常性的活动,已经被纳入了国家专门管理的范围,因此它与商事登记密切相关,即履行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商事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行为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事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4.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事交易是一种充分体现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的活动,商事行为又是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因此,商事行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事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商事活动是一种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活动,获利越高,风险越大;高风险下的高获利,常常是推动商事发展的动力,也是商事交易的规律和特点。商事行为作为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从行为的自发性而言,它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从法律对商事行为的规范性而言,行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调整性,又充分体现了其对风险的自觉防范。
(2)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商事行为的经营手段、方法和经验等对竞争成功与失败至关重要,这些也是商事主体所特有的商业秘密,所以,商事行为是具有一定保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易相对人之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都直接影响着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有所了解,有些法定的信息必须公开,所以,商事行为又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比如,法定的商事登记制度、年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3)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效益。商事行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定型化,如格式合同;交易客体证券化,如票据、提单等;筹集资金行为股票化,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商事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绝对商事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证券交易、融资租赁、保险、海商等行为等均为绝对商事行为。绝对商事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事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事行为。
2.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单方商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对于单方商事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只要行为人中有一方为商人,其交易双方都应适用商法。但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则规定,当行为人中只有一方为商人,该商人适用商法,作为另一方的非商人不适用商法。
双方商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的行为。双方商事行为适用商法。
3.基本商事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基本商事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事行为。如,买卖商事行为。
辅助商事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仓储行为、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等。辅助商事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事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事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4.固有商事行为与推定商事行为。固有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者商法所确定的行为。
推定商事行为,是指拟制商事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行为。这种商事行为通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来推定该行为的性质,如非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间接代理等行为。
有关商法教程的文章
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事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事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2023-07-27
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和方式、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概念和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了解《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学习,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关的票据纠纷,处理相关的票据事务。某农业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超过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2023-07-27
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都不予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仅仅是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为仅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商事登记管理、特种标的物经营许可的管理等等。......
2023-07-27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在我国,一般认为,根据会计、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事账簿的分类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种。会计凭证所记载的事项必须真实、客观、可靠,商事主体不得作出虚假会计凭证。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序地规定了商事主体有保管商事账簿的义务。......
2023-07-27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法律即保障行为目的得以实现。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只能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而存在,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交付是完成票据行为的标志。代理人如果在没有获得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为票据行为,一切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2023-07-27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于根据商法典或者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各种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虽未冠以“商法”之名,但都被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商法典,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商法类型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023-07-27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商法与行政法既存在规范体系上的联系,又存在性质上的区别。(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行政法与商法的联系颇为密切。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制度、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等等。......
2023-07-27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商事主体为商人。这又称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一般民事主体,未经法律的特别授权,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它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应当说,大商人实际上是符合典型商人标准的一般性商主体。在我国,商事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
2023-07-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