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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裁决,上诉及其限制

【摘要】:区域法院裁判官可撤回任何由此提出或移交的上诉或任何类别的上诉。414.即使有上文所述的任何内容,在任何根据第260条行事的裁判官判处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二万缅币的罚金的情况下,被定罪人不得提出上诉。但根据第419条提出的上诉不得驳回,除非上诉人或其辩护人有合理机会获得支持。而在根据第417条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庭须安排向该被控人发出同样的通知。

404.【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上诉】除非本法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就刑事法院的任何判决提出上诉。

405.【对于法院作出的拒绝归还相关财产的命令的上诉】任何根据第89条申请交付财产或其销售收益的人,均已被任何法院驳回,可向通常就前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法院提出上诉。

406.【对于法院作出的要求维持秩序或者良好行为命令的上诉】任何根据第118条被命令为保持和平或良好行为提供保障的人,可向分区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根据第123条第(2)款或第(3A)款的规定向分区法官提出诉讼的人。

406A.【对根据第488条或第489条发出的命令提出上诉】任何人如因根据第488条作出的命令而感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而该命令指示该人为其妻子或子女支付赡养费,或拒绝妻子或子女提出的赡养申请,或因根据限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可就该命令向会议法院提出上诉。

407.【对二级或三级治安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1)任何在二级或三级裁判官进行的审讯中被定罪的人,或任何根据第349条被判刑的人,或任何已由二级分区裁判官做出命令或判刑的人,均可向区域裁判官上诉。

(2)区域法院裁判官可指示,根据本条就任何类别的上诉,须由其所属的一级裁判官进行聆讯,并获联邦总统赋权聆听该上诉,而该上诉或该类上诉可随即呈交给该附属裁判官,或如已呈交区域法院裁判官,则可移交给该下级法院裁判官。区域法院裁判官可撤回任何由此提出或移交的上诉或任何类别的上诉。

408.【对分区助理法官或者一级地方法官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经乡镇法官或者其他乡法官、副乡法官审理定罪的,可以向自治地区法院、自治区域法院或者分区法院提起上诉。

409.【向分区法院上诉的案件如何审理】向自治地区法院、自治区域法院或者分区法院提出的上诉,由分区法官审理,或者由额外的分区法官或者副分区法官审理。

410.【对分区法院判决的上诉】在分区法官或另一名附加分区法官或者副分区法官主持的庭审中被定罪的人,可向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上诉。

411.【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任何被地区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定罪或者审判的人,均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12.【在特定案件中,当被告认罪时,不得上诉】尽管上文有任何规定,如被控人已认罪,并已由一级法院或任何一级裁判官就该项认罪而定罪,则除判决的合法程度外,不得提出上诉。

413.【小案不得上诉】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法庭判处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不超过二万缅币的罚金或仅鞭打,或地方裁判官或其他一级裁判官判处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缅币的罚金的情况,被定罪人不得提出上诉。

解释:对于该地方法院未缴纳罚金的监禁判决,不存在上诉。

414.【特定简易程序定罪案件不得上诉】即使有上文所述的任何内容,在任何根据第260条行事的裁判官判处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二万缅币的罚金的情况下,被定罪人不得提出上诉。

415.【第413条和第414条的但书条款】可以对第413条或第414条中提到的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合并的任何判决提出上诉,但不得仅以被定罪者被命令寻求保证以维持治安为由对本来不会上诉的判决提出上诉。

解释:不缴纳罚款的监禁判决不是本条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惩罚相结合的判决。

415A.【特定案件的特别上诉权】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如果在一次审判中有更多的人被定罪,并且已经对任何此类人员做出上诉判决或命令,则在该审判中被定罪的所有人或任何人都有上诉权。

416.***

417.【在判决无罪的案件中代表政府提起上诉】(1)地区检察长或者州检察长可以指示公诉人就下级法院作出的一审无罪判决或者上诉无罪判决或者改判无罪的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联邦总检察长可指示公诉人就地区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作出的下列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a)一审无罪判决或者上诉无罪判决;

(b)重审案件的无罪判决;

(c)上诉中对无罪判决取消的。

418.【就可受理事项提出上诉】(1)上诉可就事实及法律事宜提出,但如审讯是由陪审团进行的,则上诉只可就法律事宜提出。

(2)尽管有第(1)款或第423条第(2)款的规定,当陪审团审判时,任何人被判处死刑,与被判刑人在同一审判中被定罪的任何其他人可就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解释:就本条而言,所谓的刑罚严重程度应视为法律问题。

419.【上诉请愿书】每项上诉均须以呈请书的形式提出。上诉人或其状书答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每项该等呈请书(除非呈交的法院另有指示)须附有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命令的副本,而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则为根据第367条记录的指控负责人的副本。

420.【上诉人在狱中时的程序】如上诉人在监狱内,他可向监狱主管提交上诉状及附同上诉状的副本,而监狱主管须随即将上诉状及副本送交适当的上诉法庭。

421.【上诉的简易驳回】(1)上诉法院接收到根据第419条或第420条提交的申请书及副本后,须仔细阅读该申请书及副本,如认为没有足够理由进行干预,可将上诉按照简易程序驳回。

但根据第419条提出的上诉不得驳回,除非上诉人或其辩护人有合理机会获得支持。

(2)法院在根据本条驳回上诉前,可要求将案件记录在案,但也无义务这样做。

422.【上诉通知书】如上诉法院没有循简易程序驳回上诉,它应安排向上诉人或其辩护人,以及联邦总统为此而指定的官员,发出上诉的审理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并应依该人员的申请,向其提供上诉理由的副本。

而在根据第417条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庭须安排向该被控人发出同样的通知。

423.【上诉法院处理上诉的权力】如果此类记录尚未提交法院,则上诉法院应发送案件记录。在仔细阅读此类记录,并听取上诉人或其辩护人(如其出庭)及公诉人(如其出庭)及根据第417条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听取被告人(如其出庭)的陈述。如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干预,法院可驳回上诉,或:

(a)在就宣判无罪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诉中,推翻该命令,并指示进行进一步的研讯,或指示将被控人交付审讯(视属何情况而定),或裁定他有罪,并依法判刑。

(b)在就某项定罪提出的上诉中,(i)推翻该项裁断及判处,并宣判或释放被控人,或命令该被控人由该上诉法庭所属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审或交付审讯,或(ii)更改该项裁断,维持判处,或在更改或不更改该项裁断的情况下减刑,或(iii)在减刑或不减刑的情况下,以及在改变或不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改变判决的性质,但在符合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下,不得加重判决的性质。

(c)在对任何其他命令提出上诉时,更改或推翻该命令。

(d)作出公正或适当的修订或任何相应或附带命令。

(e)在此处注明的,应授权法院改变陪审团的判决,除非法院认为该裁决是由于法官的错误指示做出的错误判决,或是由于法官所定的法律中造成陪审团的误解。

424.【下级上诉法院的判决】第二十六章所载关于原管辖权刑事法院判决的规则,在可行的范围内,应适用于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任何上诉法院的判决。

但除非上诉法院另有指示,否则不得将被控人带上法庭或要求其出席聆讯交付的判决。

425.【高等法院就上诉作出的命令,须向下级法院作出证明】(1)每当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根据本章决定上诉案件时,法院须向记录或通过上诉所针对的裁定、刑罚或命令的法院证明其判决或命令,如该裁定、刑罚或命令是由并非区域裁判官的裁判官记录或通过的,则证明书须经由区域裁判官送交。

(2)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核证其判决或命令的法院,须随即作出与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相符的命令,如有需要,该记录须按照该命令予以修订。

426.【对未决上诉暂停执行】(1)上诉法院准予被定罪人提出上诉,可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命令暂停执行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命令,并且如果其被监禁,可要求其让保释人或以自己财产保释。

(2)如果被定罪人向下属法院提出上诉,本条所赋予上诉法院的权力也可由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行使。

(3)当上诉人最终被判处监禁或流放或者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监禁二十年时,在计算其被判处的刑期时,应排除其被释放的时间。

427.【在上诉中逮捕无罪释放的被告】当根据第417条提出上诉时,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可发出逮捕令,指示将被控人逮捕并带到高等法院或任何下级法院席前,而被带到其席前的法院可将被控人交付监狱,等候上诉的处理,或准许其保释。

428.【上诉法院可以进一步取证,也可以直接取证】(1)在处理根据本章提出的任何上诉时,上诉法院如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应记录其理由,并可自行获取,或指示由裁判官获取,或在上诉法院为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时由开庭法院或裁判官获取。

(2)当补充证据由开庭法庭或裁判官提出时,法庭或裁判官须向上诉法庭证明该证据,而上诉法庭须随即着手处理上诉。

(3)除非上诉法院另有指示,否则在提出补充证据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在场,但在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不得提出此类证据。

(4)根据本条获取的证据须受第二十五章的条文规定,犹如该证据是一项研讯一样。

429.【上诉法院法官意见持平时的程序】但组成上诉法院的法官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将案件及其意见提交同一法院的另一名法官审理,经该法官认为适当的审理后,应当发表意见,其判决、裁定应当被采纳。

430.【上诉命令的终结】上诉法院经上诉通过的判决和命令为最终判决和命令,但第417条和第三十二章规定的情形除外。

431.【上诉的减轻】根据第417条提出的每项上诉,均须在被控人死亡时予以减除,而根据本章提出的每项其他上诉(就罚金判决提出的上诉除外),均须在上诉人死亡时予以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