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朝事本概念史导:追寻朝向事情本身之义

朝事本概念史导:追寻朝向事情本身之义

【摘要】:a)“朝向事情本身”这一座右铭的意义一项研究的原则就是其研究行为的原则,也就是研究的理念之拥有和实现的原则。现在,这个座右铭将得到更为切当的规定。人们容易看到,关于现象学研究的课题领域之规定与限定是有赖于哲学的观念的。这样的一种根据课题领域和探索方式而对现象学原则所作的阐明,就可以让现象学本身去彰显“现象学”这一名称的合法性并与错误的解释划清界限。现象学的最初研究是一种逻辑学的和认识论的研究。

a)“朝向事情本身”这一座右铭的意义

一项研究的原则就是其研究行为的原则,也就是研究的理念之拥有和实现的原则。如果我们记起我们前面关于研究所曾经说过的东西,那么这里的意思就是:研究的原则就是赢得课题领域的原则是形成研究之视角的原则(实事就依据这个视角而得到探索),同时也是研究方式获得成型研究方法走向精到的原则。行进中的研究工作不断地用以为据而去探寻自身方向的那个东西,作为指南不断地引领着研究的原本步伐的那个东西,就是一种研究的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中,不隐含任何结论、任何论题,不隐含任何属于有关研究之知识的事实内容的教条,毋宁说,探索活动之进行就是以研究的原则为依据的。

一种原则,如果它规定着此在之生存的一种可能的实现样式,那么人们也把它叫作一个座右铭,而按照生存意义(Seinssinne)来看,科学本身、研究活动则无非就是人生此在的一种特定的样式。现象学的座右铭所说的是:“朝向事情本身。”与那种在传统的、已经越来越失去根基的概念中所进行的(人为)构造和漂浮无据的提问相反对,人们提出了这个座右铭。至于这一座右铭既是某种自明的东西,但同时又存在着这样的必要:针对那种漂浮无据的思想局面,使这个座右铭明确地成为战斗的号令——这一点恰好就刻画出了哲学所置身其中的形势。现在,这个座右铭将得到更为切当的规定。就其被表述出来的、形式上的普遍性而言,该座右铭应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原则,但这里的问题恰好就是:如果哲学要成为科学式研究的话,那么哲学不得不回归于其中的那种实事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实事呢?我们要朝向一种什么样的实事本身呢?在现象学的座右铭中,我们听到了两重要求——仅当我们做到了在这个意义上的朝向实事本身:以脚踏实地的方式进行呈示性的(ausweisend)研究(呈示性工作的要求),而后我们才可以一再地获取和保证这一地基(着眼点;开掘地基的要求)。这第二个要求是根本性的,而第一个要求就同时包含在它之中。

在领域之开掘这个要求方面,现象学提出了什么样的良策呢?人们容易看到,关于现象学研究的课题领域之规定与限定是有赖于哲学的观念的。但是我们现在所要采取的不是这样一条进路:按照哲学的观念去规定现象学研究的课题领域,毋宁说,我们仅仅只是去看:一种研究领域的开掘是如何借助现象学的突破及其发现而在同时代哲学的内部实现的,换言之,我们现在要询问的是(当此之际,我们需要将现象学三个发现的内容牢记于心):在这里到底是哪一种实事得到了把捉,或者现象学研究所力争要去把捉的是哪一种实事?借此,我们才有可能更为切实地规定现象学座右铭的第一种含义(一种呈示性的工作的要求),这就是说,以现象学原则本身的一种具体的实施为据,把对上述课题的切合实情的探索方式之特征照样摹写下来。我们不是根据现象学的观念去进行推导,而是根据一种具体得到实施的实际研究而将研究的原则照样描述下来。我们上面已经描述过的那几个发现,就是实际研究的具体体现,现在,就研究原则形式含义所能够具有的内容范围而言,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只是:(在上述这些发现中)显示出了怎样一种课题领域怎样一种有关课题的着眼点怎样一种探索方式?这样的一种根据课题领域和探索方式而对现象学原则所作的阐明,就可以让现象学本身去彰显“现象学”这一名称的合法性并与错误的解释划清界限。

现象学的最初研究是一种逻辑学的和认识论的研究。它是由一种科学的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诉求所激发起来的。现在的问题是:凭借这三个发现——关于意向性、关于范畴之物及通达它的方式,以及关于先天的厘定,是否就赢得了一个这样的地基:在此地基之上,我们就可以找到逻辑学的课题,并将这些课题加以明白的呈示?(https://www.chuimin.cn)

逻辑学是关于思想和思想之规则的科学,但它所探察的又不是作为心理事件的思想和作为事件过程之规律的规则,而是作为对象即被思想的东西本身之规则属性(Gesetzlichkeit)的思想。所有的思想同时也都是一种表达,亦即对于被思想的东西的一种富有意蕴的规定,而在逻辑学对象的范围之内,就是对于如含义、概念、陈述、命题等等这样一些对象的规定。在传统上,认识是作为已结束的、完成了的认识而得到理解的,它被表达为陈述、命题、判断(由概念所组成的判断、作为各种推论的判断复合体)。而那些规则性的结构就蕴涵在这些认识之中以及它们所意谓的东西之中。判断是在表象性的、(或者一般地说)直观性的把捉中得到执行的,由此判断才秉有其真理与客体性。现在,我们还有待于以一种真切的方式去赢得关于上述这些对象的概念,就是说,让关于这些对象的概念源出于其本身而达到成形并依止于其本身而获得明示。这些逻辑学的对象[含义、概念、陈述、命题、判断、事态、客体属性、事实、规则、存在(是)等等之类]是在什么地方、作为什么东西而能够且必定获得通达呢?存在着某种在其自身的内容之中就蕴涵着这些对象的对象域吗?存在着一种出自课题领域的统一体而探究这一统一体的原则(Disziplin)之统一体吗?或者,这些对象最终竟要听任于一种偶然而任意的敏锐,这种所谓的敏锐只是以一种蛮野而粗放的思考方式来(人为地)针对这些对象构想出一些东西?或者,对于所有科学和所有认识所具有的那些基本的课题内容(Sachen)而言,我们在根本上还是可以寻求到某种实证性的明示?在上述三项发现的内容之内,我们最终可以寻求到作为一种课题领域的统一的境域(Horizont)吗?这个境域并不是关于一些各自分离的对象的一个名称吗?为了追求一门科学的逻辑学,我们就有必要按照以上所说的这些原本的方向来进行进一步的追问与探索。

那么,意向性无非就是那个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上述这些对象的基本的境域,它包括了行为的全体(Gesamtheit)和存在者之存在的全体。现在的问题是:在intentio(意向行为)和intentum(意向对象)这两个方向上(在这里,那已然既与的东西或者是行为,或者是与其存在相关的存在者),那结构性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这就是说,那作为结构性成分而已然蕴涵在既与之物中的东西到底是什么,那有待于在既与之物中发现的、构成了既与之物之存在的东西是什么?据此,现象学研究的课题领域,就是先天的意向性,而意向性是在intentio(意向行为)和intentum(意向对象)这两个方向上得到理解的。但这就意味着:在意向性的疆域之内,关于思想或关于客体化、理论化认识的逻辑性行为只构成了一个特定而有限的范围,而逻辑学所涉及的课题范围无论如何也不能穷尽意向性的全部领地。至此,现在我们就已然对课题领域与课题的着眼点——也就是意向性与先天——作出了规定。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到底是哪一种探索方式堪称与这一课题领域相适配呢?

在关于先天的描述中,以及在对范畴直观进行规定之际,我们就已经指明:这里的描述与规定是一种简捷而源本的把捉,而不是某种试验性的置基(Substruktion)(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试验性的置基就是在范畴领域制造假说),毋宁说,先天的意向性的全部内容是可以通过依照实事本身的朴素的测度(Anmessung)而得到把捉的。在传统上,人们把这样一种直接观察的把捉和分辨(Hebung)就称为描述现象学的探索方式就是描述的方式。更确切地讲,这里的描述是一种对守身自在的(an ihm selbst)被直观者的辨析性的分解(Gelidern)。辨析性的分解即是分析,这就是说,描述即是分析。根据以上所述,现象学研究的探索方式就得到了(尽管又只是形式上的)标识。

人们很容易看到,或者更恰当地说,人们总是忽略了这一点:使用“描述”这个一般性的名称,我们并没有就现象学研究所特有的结构而有所述说。恰好要依据那有待描述者的实际内容,这个描述的特性方能得到规定,以致在不同的场合下,描述与描述之间可以有根本性的差别。我们必须记住的是:把现象学对于它的对象的探索方式刻画为描述,这首先所指的只是对于课题领域的直接的自我把捉,而不是指间接的假设和试验——除此以外,在“描述”这个名称中就再也不含有其他的意思。根据现象学突破之际现象学座右铭在实际研究中的最初体现,我们就现象学座右铭的内涵作出了以上的阐明,与此相应,接下来我们就可得出有关现象学研究的如下规定:现象学就是关于先天的意向性的分析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