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国社会背景下,从实践层面看,隐私领域曾具有强烈的人际交往的情感色彩与文化意涵。......
2025-09-30
大众媒介中隐私公开现象研究的传统范式
“隐私”这一概念的提出是近代的事情,但对隐私的意识和关于隐私的常识却是古已有之。文字出现之前,先民们就认识到有一种纯属于私人的,不宜示人的事物存在。从着衣掩体到个体有形与无形之利益,这些在日常生活中都以社会习俗的方式保留了下来。至近代以来,在家庭的私人领域里,整个家庭紧密连在一起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个体自身对隐私小心翼翼的保护逐渐明显起来。无论是17世纪英国底层的贵族庄园,还是18世纪欧洲大陆的市民住所,都可见到生活的私人化在建筑风格上的表达。“看一看我们卧室内部,就会发现,全家男女老幼公用的大房间不是变得越来越小,就是完全没有了。相反,每个家庭成员独有的房间却越来越多,布置得也越来越有个性。家庭成员在住宅内部的独立化是最值得重视的。”[41]这种个体日常生活空间的独立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隐私的关注和私寝不被打扰的渴望。
但“个人隐私的形成,即使是尝试性的,不论是作为一种权利还是作为一种确定的价值,都须等到不断增长的公共舆论把它变成一种活的问题时才能实现”。[42]事实便是如此。19世纪下半叶,美国登载隐私、丑闻的报刊流行。新闻机构对公众人物甚至是普通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的侵人和报道[43],引起法学界的重视,遂提出隐私权[44]概念,对隐私加以保护成为立法的内容。
就这样,隐私成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和一个重要的研究范畴,对它的完整阐述来自于法学界[45],而隐私公开把法学领域和新闻传播领域紧密联系起来,研究隐私公开现象也是在法学框架下,形成“公开——侵犯——惩罚与保护”的研究范式。
自20世纪90年代始,新闻传播实践领域不断出现新闻侵权问题,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同时,大众媒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介为了制造新闻而随意报道,过分暴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断引起“新闻侵权官司”,对普通人的隐私也逐渐关注起来,大众媒介与隐私领域产生冲突。部分法学家和传媒领域的相关学者,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形成了以法学视角研究隐私公开的范式,在这种研究范式指导下,围绕隐私领域,集中讨论了这样一些问题: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与解决,新闻采访与个人隐私的平衡问题,隐私问题上的媒介自律,以及互联网传播中的隐私公开等诸多方面。同时也探讨记者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道德角度评说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冲突,以及探讨对他人隐私报道所涉及的商业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冲突。[46]
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在处理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时,学者们提出这样的看法,“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媒介的活动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以报道的内容真实为由而随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权。”[47]世界各国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尤其重视该问题,追根溯源,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就是当时报纸对私人生活的过于报道和渲染所致。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普通人与公众人物都是被保护的对象。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解决
隐私权[48]与知情权[49]的矛盾一直是新闻传播领域难以避免的问题,并在操作层面发生了强烈的碰撞。“知情权保障权利人对其他的信息空间进行介入,而隐私权则防止他人侵人自己的私人领域。”[50]隐私权和知情权从来都是一对对立的法律范畴。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为此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想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包括可能的对他人私人事务的了解。“在私人不愿公开的情况下,其‘私人之事’越保密越好;而对于公众来说,则是知道得越详细越满足。这种冲突在现代社会普遍以私人与新闻媒介之间的矛盾体现出来。”[51]大众媒介报道新闻是向受众提供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在收集和报道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采访对象的某些隐私,如果在“新闻稿中涉及到受访者的隐私,应当在正式报道前征求受访者的意见,以得到其明确的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开报道的意思表示……不能取得受访者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新闻出版媒体宜主动地删除涉及受采访者隐私的内容。”[52]如果受访者声明某些涉及其隐私的内容不得报道,新闻媒介则应当尊重受采访者的声明,在新闻报道中不得含有涉及其隐私的内容。[53]大众媒介满足公众知情权必须受到法律限制。
社会公众人物[54]的隐私保护,容易与公众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有这样的观点:由于“公众人物已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方面的利益,是对这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地交换。”[55]所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所限制[56]。但在美国,只有31%的人认为应该报道政治人物的私生活,因为他们拥有显赫的地位,其一举一动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受众拥有知情权,所以媒体有权报道给受众知道,而57%的人认为媒体无权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即使某人是总统候选人,媒体也无权侵犯他的隐私权。[57]对公众人物的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58]无关的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家庭生活,媒介不应予以报道。
另外,在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中也会涉及到普通人的隐私,处理这方面的矛盾应遵循人格尊严原则,应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如案件报道中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不得侵犯死者隐私。(https://www.chuimin.cn)
隐性采访与个人隐私的平街
暗访与偷拍是众多新闻采访方式中的一种,并为许多新闻记者所青睐,它起因于记者无法通过正常采访了解真相,从而隐藏身份,运用暗访和偷拍的方式获取第一手材料。虽然这种方式很有效,也比较流行,但在涉及个人隐私时,它的运用是受到限制的。徐迅在《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一书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和说明。个人隐私是偷拍偷录的六大禁区之一,暗访与偷拍采访方式完全剥夺了个人隐私披露与否的权利,“因此,要想运用暗访与偷拍这种手段采访,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就是懂得尊重隐私,学会判断隐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隐私绝对不可以被侵犯,什么情况下被采访人的隐私权可能出现减低和退让,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隐私可以被披露而媒体不必承担法律责任……。”[59]隐性采访无论在报道主题上还是在收集资料的方式上,都要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不可侵害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公开与媒介自律
在新闻传播实践中,隐私权面对强大的媒介,“常常处于一种被动的和弱势的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60],因此,除在法律上应当对其保护给予更多关注外,大众媒介的自我约束十分重要。社会责任论者倡导在对待隐私问题时,应实行新闻媒介的道德自律,也就是“新闻自律”。有关专家认为隐私问题是大众传媒最容易反映新闻职业道德的窗口。一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都是基本的行业规范,并以此为依据,来衡量记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侵犯了个人隐私权。[61]
互联网传播中的隐私公开
网络传播中的隐私问题研究在互联网兴起后备受关注。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所以网络传播中关于隐私的问题有几个突出的方面,一是普通人的隐私更容易被某个个人放到网上公开和宣扬;二是个体容易成为传播他人隐私的传播者;三是网络服务商、内容服务商与传播他人隐私者共同承担责任。对于互联网上的侵害隐私,“应与传统媒体侵害隐私构成要件相同,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正当获得、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侵入私人领域。”[62]“在电子邮件、公告板、聊天室或网页上公开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入侵、获得和使用数据库及资料;网络跟踪等行为,均可视作对隐私的侵犯。”[63]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是网络传播内容的重要把关人之一,负有审查合法性的责任,如果允许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信息在网上传播,且有商业牟利性质,网站经营管理者应与传播者共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网站上的隐私保护,有学者认为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信息报道中的隐私保护,这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要求相同,与公共利益相关或经当事人书面许可,可以报道一些隐私;另一方面是网络信息利用中的隐私保护,如申请电子邮箱时须填写的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及身份证等私密性信息,“任何公司或机构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这些信息将被如何使用,且须经本人同意。”[64]这是欧盟制定的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对我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借鉴作用。[65]网络发挥着传统新闻媒体的功能,所以在披露隐私方面所应注意的原则和所承担的责任是比较明确的,但如何处理好网上信息传播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呢?法律的外部制约力与道德内部制约力相结合,而道德的作用尤为重要。[66]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商还是网上发布信息的个体,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以道德自律作为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
在隐私公开研究的传统范式下,隐私是有范围的,从保护它的角度看,隐私的范围就比较大,甚至等同于私人领域,与“公”相对,具有非公开性,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被知晓。审视保护的一面,伴随着人们自主性的增强,对个体自身利益的重视和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涉及到隐私侵权等官司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这项权利。隐私公开研究的传统范式是从保护隐私的角度说的,反映了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和传媒领域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本书考察公开隐私的一面,一个独立的个体,既有保护隐私的一面,又有公开隐私的一面。从公开它的角度看,它的范围就比较小,公开的越多,保留的就越少,范围自然就小了。可以看到,隐私领域具有很强的个体特征,因人而异,因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境况而有所差别,还有就是隐私的公开有着鲜明的目的性和工具理性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个体可以借助有着强大公开范围和传播能力的大众媒介,根据媒介的性质及可利用的空间,本着各自的动机,公开自己的隐私,把私人领域的活动,婚姻家庭、情感世界、心理活动以及人生历程等事件展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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