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全行业对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对偿付能力监管有了深刻认识,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充分考虑各类保险公司的差异性。即便在欧盟内部,也存在瑞士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采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规则”与“原则”并重,充分发挥两者的长处,形成优势互补。......
2025-09-30
202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明确了保险监管的整体框架,即“三支柱”和“三层级”的整体框架。其中,“三个层级”是指,保险监管前提条件、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三个支柱”是指,财务、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那么,偿付能力监管在整个保险监管中是如何定位的呢?
2025年10月,IAIS发布了一份文件[1],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在整个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定位。这份文件指出:“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标准不能独立于保险监管的整体框架,而应当嵌入保险监管的整体框架之中,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标准是整个保险监管体系第一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包括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一些内容。”IAIS在这份文件中还给出了如下的示意图。
图6.1 IAIS监管框架(https://www.chuimin.cn)
从图6-1中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处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地位:既涉及第二层级监管要求,也涉及第三层级监管措施;既与第一支柱财务相关,也与第二支柱治理结构和第三支柱市场行为相关。实际上,IAIS提出的保险监管框架包括两个“三支柱”:一个“三支柱”是整个保险监管的三支柱,涵盖了保险监管的各个方面,与我国保监会的保险监管三支柱基本相同;另一个“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仅包含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IAIS要求,偿付能力三支柱应当嵌入在整个保险监管三支柱体系之中,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两者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相容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偿付能力监管第二支柱中的公司治理并不是对公司治理的全面规范,而是与偿付能力管理相关的公司治理要求,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定性要求也是从偿付能力管理的角度进行规范。换言之,偿付能力监管的第二支柱,只是整个保险监管第二支柱中的一部分。具体可用图6.2表示。
图6.2 保险监管三支柱与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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