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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六朝风水信仰研究:时日禁忌

【摘要】:时日禁忌所谓时日禁忌,是指在宅居修建、修缮、入住、搬迁等活动时要选择时日,亦称日法或选择。宅居修建等活动中时日禁忌,是《日书》的重要内容。又如《风俗通》称当时俗有“五月盖屋,令人头秃”之说,此亦是宅居时日禁忌的一种体现。此亦可反证当时营建活动中的时日禁忌当较为普遍。

时日禁忌

所谓时日禁忌,是指在宅居修建、修缮、入住、搬迁等活动时要选择时日,亦称日法或选择。在后世的宅法体系中,时日选择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阳宅十书》便认为:“论形势者,阳宅之体;论选择者,阳宅之用。总令内外之形俱佳,修造之法尽善。若诸神煞一有所犯,凶祸立见,尤不可不慎。”(13)由此可见,时日选择之重要,与所谓的宅居形势为体用关系。

宅居修建等活动中时日禁忌,是《日书》的重要内容。《日书》中有关宅居的时日禁忌,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单纯的时日宜忌,一般只明确某日不宜或适宜营建活动及其吉凶利害,而与营建对象本身的方位、朝向无关。如《秦除》篇称:“盈日,可以筑闲牢,可以产子,可以筑宫室、为啬夫。”(14)《啻》篇:“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长子妇死。筑左,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杀日,毋以杀六畜,不可以取(娶)妇、家(嫁)女、祷祠、出货。四废日,不可以为室,覆屋。”(15)《室忌》篇:“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勿以筑室。以之,大主死;不死,,弗居。凡入月五日,月不尽五日,以筑室,不居;为羊牢马厩,亦弗居;以用垣宇,闭货贝。”(16)此类禁忌在《日书》中甚多。《日书》中不仅对宅居的修建有具体的时日宜忌,而且对于兴土作事、改筑废弃、穿门为户等营建活动也有时日讲求,如《土忌》篇:“土徼正月壬,二月癸,三月甲,四月乙,五月戊,六月己,七月丙,八月丁,九月戊,十月庚,十一月辛,十二月乙,不可以土攻(功)。正月丑,二月戌,三月未,四月辰,五月丑,六月戌,七月未,八月辰,九月丑,十月戊,十一月未,十二月辰,毋可有为,築(筑)室,坏;尌(树)木,死。春三月寅,夏巳,秋三月申,冬三月亥,不可兴土攻(功),必死。五月六月不可兴土攻(功),十一月、十二月不可兴土攻(功),必或死。申不可兴土攻(功)。凡入月七日及夏丑、秋辰、冬、春戌,不可坏垣、起之,必有死者。以杀豕,其肉未索必死,正月丁庚癸,三月四月丙己壬,五月六月乙戊辛,七月八月甲丁庚,九月十月癸己丙,十一月十二月戊辛甲,不可以垣,必死。正月七,二月癸,三月戊,四月甲,五月壬,六月己,七月丙,八月丁,九月戊,十月庚,十一月辛,十二月,不可以垣,必死。”又如,《毁弃》:“毋以丑徐(除)门户,害于骄母。”等等。

第二,将时日宜忌与方位相结合,即将营建时间的选择与宅居的方位、朝向相结合。如《啻》篇称:“春三月,毋起东乡(向)室。夏三月,毋起南乡(向)室。秋三月,毋起西乡(向)室。冬三月,毋起北乡(向)室。有以者大凶,必有死者。”(17)《作事》篇:“二月利兴土西方,八月东方,三月南方,九月北方。”(18)等等。《日书》中这种将宅居方位、朝向与时日相结合的吉凶判断方法,也是后世风水术的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日书》中仅仅为人们列出了修建中的种种方位禁忌,并没有提供进一步解释,因此尚不能断定当时这些禁忌是否也有理论支持。成书不晚于唐代的《黄帝宅经》中这些禁忌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做出了理论解释。《黄帝宅经》认为“每年有十二月,每月有生气、死气之位,但修月生气之位者,福来集。月生气与天道、月德合,其吉。路犯月死气之位,为有凶灾也”(19)。进而论道:“假如春三月,东方为青帝,木王。寅为车、卯为辂、辰为舍,即是正月、二月、三月不得东户。”(20)《日书》中认为春天的三个月,不要盖“东乡(向)室”,如果违背了就会大凶,“必有死者”。而《黄帝宅经》中也认为“正月、二月、三月”的“春三月”不得“东户”,就其吉凶实质而言是相同的。如果把《日书》中的相关禁忌和《黄帝宅经》中作一比较,类似的例子还很多。这一方面说明,作为一种长期盛行的方术,其历史传承性和生命力之顽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成书略晚的《黄帝宅经》保存了早期宅法的部分内容。《黄帝宅经》是以五行配干支的技术体系来解释方位吉凶,而这些知识系统正是在两汉时期急剧膨胀的。进而推论,《日书》体系中的禁忌吉凶原则,可能是在两汉时期逐渐体系化并取得独立的文本存在形式。

时日选择在两汉时期更为盛行。《史记》载武帝聚集占家,择日娶妇,计有五行、堪舆、建除、丛辰、历家、天人、太一等七家,此足见当时择日流派之多,风俗之盛。(21)王充也称:

世俗既信岁时,而又信日。举事若病、死、灾、患,大则谓之犯触岁、月,小则谓之不避日禁。岁、月之传既用,日禁之书亦行。世俗之人,委心信之;辩论之士,亦不能定。是以世人举事,不考于心而合于日;不忝于义而致于时。时日之书,众多非一……(22)

根据王充的记载,当时举凡祭祀、迁徙、出行、丧葬、嫁娶,乃至于洗发、裁衣、沐浴等,人们都要选择时日。这一时期,择吉的《日书》开始与历书相结合(23),《论衡》中即提到《葬历》、《祭历》、《沐书》等。在这种情况之下,宅居的营建也必然会讲求时日,“工伎之书,起宅盖屋必择日”(24)。出土的汉代《日书》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又如《风俗通》称当时俗有“五月盖屋,令人头秃”之说,此亦是宅居时日禁忌的一种体现。(25)后汉书·郭躬传》有赵兴不忌时日,而卒不致祸的记载:

初,肃宗时,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入官舍,辄更缮修馆宇,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禄,益用丰炽,官至颍川太守。(26)

又《礼记·王制》: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郑玄注:“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孔颖达疏:“筑谓垣墙,盖谓舍宇。”(27)

此亦可反证当时营建活动中的时日禁忌当较为普遍。(www.chuimin.cn)

曹魏时,阮侃和嵇康之间关于“宅无吉凶”的辩论中,“时日谴祟”也是论战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嵇康在批驳阮侃的“宅无吉凶”观时就称:

又曰:俗之时日,顺妖忌而逆事理。……乾坤有六子,支干有刚柔,统以阴阳,错以五行,故吉凶可得,而时日是其所由,故古人顺之,焉有善其流而恶其源者?吾未知其可也。(28)

而且一些具体的时日禁忌也基本保持不变,如《日书》中的《啻》篇言四废日,“不可为室”:

春三月,啻为室申,剽卯,杀辰,四废庚辛;夏三月,啻为室寅,剽午,杀末,四废壬癸……四废日,不可以为室,覆屋。(29)

又《室忌》篇也称:

春三月庚辛、夏三月壬癸、秋三月甲乙、冬三月丙丁,勿以筑室。以之,大主死;不死,,弗居。(30)

而《宋书·武帝纪》载宋武帝刘裕于义熙十一年(公元415年)三月,加领南蛮校尉:

将拜,值四废日,佐史郑鲜之、褚叔度、王弘、傅亮白迁日,不许。(31)

可见,到六朝时,四废日之禁忌仍然存在。《宋书》中因其为拜官之忌,所以未言及宅居。其实,“四废日”的宅居禁忌在敦煌文献中也有,如编号为Pel.chin.2946的宅法文献就称:

大德。泥东方,勿以庚辛日。南方,勿以壬癸日,西方,勿以丙丁日,北方,勿以戊己日。(32)

虽未明言“四废日”,但其以“东方,勿以庚辛”,与《日书》中,“春三月……四废庚辛”之说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只是以“四方”取代了《日书》所称之“春三月”、“夏三月”、“秋三月”、“冬三月”而已。按五行所属,春、夏、秋、冬分别为木、火、金、水,对应的方位则为东、南、西、北。因此,敦煌文献中称“东方,勿以庚辛”,仅仅是以方位表达取代了时日表达,其吉凶原则是相同的。故可知,“四废日”的宅居禁忌,在汉魏六朝时当继续存在。“四废日”禁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永乐大典》引《阴阳备用》云:“春庚辛、夏壬癸、秋甲乙、冬丙丁为四废之日,乃五行无气,福德不游之辰,于诸历皆忌修造。”清代《协纪辨方书》卷五《广圣历》曰:“四废者,四时衰谢之辰也,其日忌出军伐、造舍、迎亲、封建、拜官、纳财、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