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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索一带一路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

【摘要】:同时,也反映了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对本国文化、意思形态、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对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是抱极度谨慎的态度。面对教育本身在现实中表现出的双重属性,很多“一带一路”国家不同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对待教育服务的态度存在差异。目前,很多“一带一路”国家未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开放,重要原因就是自由化与监管冲突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各群体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分歧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多哈回合谈判开始后,一些国家及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意见联盟。一方面,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教育服务贸易强国,更加倾向于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还有一部分成员处于中间状态,如中国、印度等国家,但一般也是更多地倾向于自由主义。另一方面,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意大利、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坚决主张保守主义。与此同时,在一国或某区域内部的政府各部委之间、政府和私人之间、专业团体和参与者之间,也存在很多的利益分歧。一些机构强烈反对将教育服务贸易纳入GATS框架下进行自由化谈判,如欧洲大学协会(EUA)、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AUCC)、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CHEA)的主席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对高等教育和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表示强烈反对,要求所有参与者都不要将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放在GATS框架下谈判。[4]当然,为了确保实现高质量的教育、低成本的支出、公平的教育机会以及培养公民文化价值观的总体教育目标,各国的教育部门需要在教育服务贸易服务市场准入的选择中进行合理的平衡。

与此情况基本相似,“一带一路”国家在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开放考量时,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从国家之间来看,教育服务发达国家和教育服务出口大国更倾向于其他国家做出更多的开放承诺。从国内不同的教育服务贸易利益群体来看,也存在不同利益群体与政府政策倾向的差异。同时,还存在冥想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开放的双重标准,如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大国新加坡在多边体制中,未就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做出任何承诺,但在很多领域,却积极要求他国对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更多开放。这些,都反映出一些“一带一路”国家在开放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中所坚持的利益标准。同时,也反映了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对本国文化、意思形态、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对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是抱极度谨慎的态度。

(二)不同性质教育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态度差异

从更加传统的视角看,教育本身应当是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本职和责任,每一个国家或政府都应当为本国国民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据此而言,教育应当是一项社会的公益事业,实现每个国民接受优质的教育,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每一政府应当追求的目标,这是一个公共职能的体现,而不是发展商业经济的要求。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教育服务资源在全球不断的流动,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优质教育服务纷纷走出国门,为他国国民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因此产生了商业利益,同时也营造了一种共赢的局面,可以最大限度解决有的国家教育资源不足和本国国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面对教育本身在现实中表现出的双重属性,很多“一带一路”国家不同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对待教育服务的态度存在差异。像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群体反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一般是担心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会产生教育服务的私有化和监管的松懈,从而导致公立教育服务的分解。[5]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特别是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较低、资金不足的国家,如果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可能带来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对本国的教育服务市场、教育体制、意识形态、民族文化、价值观念等造成巨大冲击,甚至阻碍教育发展,从而使这些成员失去对本国教育服务的主权监管。[6]而赞成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人认为,他国提供的已经将政府行使公共职能时提供的教育服务排出在外,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不会对公立教育产生根本影响。[7]

(三)教育服务自由化与政府监管的冲突

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大多数还属于经济低水平国家,其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较低,本国的教育体制还不健全,进行教育服务贸易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在教育服务市场开放与自由化的选择时,必然考虑政府的监管问题,出现市场自由化与政府监管的冲突。虽然依据目前的多边国际规则,一国对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可以分领域、分步骤地进行,而且可以对开放的具体领域进行自由选择。但是考虑到本国的民族文化、意识形态、市场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很多国家更加愿意采取保守的姿态,更愿意加强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严厉监管。但同时,一些国家国内的教育服务贸易资源有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很难满足本国国民对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服务资源的需求。在全球化背景下,必须要利用与他国的交流与合作,来促进本国教育服务水平的提高,为本国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对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适当的开放,放松政府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监管。同时,为了保障本国或外国私立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政府需要积极对其加强监管。(www.chuimin.cn)

目前,很多“一带一路”国家未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进行开放,重要原因就是自由化与监管冲突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本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与否的选择时,“一带一路”国家和政府可能会进行相关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并对政府和教育服务利益相关者需要进行全面的衡量,特别是需要代表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在进行教育服务贸易开放准入谈判中进行战略评估。[8]在各国进行正式的谈判磋商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了解需求,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短期和长期的解决方案。一旦教育服务利益相关者做足了相关的准备,那么,各国在教育服务贸易谈判中达成一致观点和共同立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9]

(四)教育服务质量保证与认证的分歧

认证和质量保证的问题最先从国内机制演化和发展,然后再逐渐为多边协议和国际机构的关注,并制定很多相关标准,推动这一领域不断发展。认证和质量保证已经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发和应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例如,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学校的评审和规则的认可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认证资格是由专业协会颁发,然后在各自的技能学科领域进行专家验证。在欧洲,这种评估也已经发展了20多年。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东欧和北欧的国家开始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评估。经过10多年的发展,欧洲国家基本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认可或评估机构。试图建立横跨欧洲大陆综合教育区的《博洛尼亚宣言》(1999)也成立了这样的认证机构,以确保参与承诺的国家可以提供有质量保证的教育服务。

在多边视角,多哈回合谈判中教育服务的质量保证和认证问题已经成为WTO范围内的问题。然而,并没有在GATS中创建一个适用于教育服务质量保证的国际框架体系的意图,因为从事教育服务的大多数国家和利益攸关方不想在WTO/GATS中设置质量控制或认可程序。[10]这样的观点和意图在后来相关的教育服务论坛和会议上被进一步明确加强。[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论坛的最后一次会议上,一些与会者表示希望明确国内法规中质量保证的概念及目的。其他许多代表认为,应首先明确教育服务中“质量”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采取行动以明确教育质量的作用和重要性,并尽可能地谈判修订GATS第6条第4款。然而,因为大多数机构认可领域工作都有了自己的措施和质量认证的定义,完成这样的修改存在很多的困难。有人认为,尽管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很难尽快解决,但教育服务的不断自由化也许是在国际框架范围内建立资格认证/质量保证体系的加速器。

“一带一路”国家要进行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开放,实施教育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必然要考虑教育服务质量与相关资格的认证问题。教育服务要根据政府的官方认可或主管的教育机构的计划范围内来向消费者提供。对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质量控制和认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低质“文凭工厂”欺诈,这种保障的实现超越了简单的技能和知识获取的教育目标。然而,因为对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质量保证和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障碍,两种措施也成为“一带一路”国家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焦点问题。如何在实现消费者合法要求的保护和成员国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程度之间达到平衡,是十分关键的。教育服务中对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质量认证,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教育服务是带有母国语言和民族内容的文化产品,对外国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教育,有时很难对这些教育服务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对廉价的“文凭工厂”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更难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来辨别。[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