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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细则

【摘要】:规划设计评价查阅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化专项规划、相关计算书等文件,审查其中屋顶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立面垂直绿化、建筑墙面垂直绿化和地面绿化等规划内容及相关指标。保护并合理利用了被相关专业部门认定为具有较高景观、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地形、水体、植被以及其他自然、历史文化遗址等基址资源。

6.2.1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避免外来植物入侵影响本地生物多样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0.7,得5分;达到0.8,得8分;达到0.9,得10分。

【条文说明扩展】

木本植物是指根和茎因增粗生长形成大量的木质部,而细胞壁也多数木质化的坚固的植物。植物体木质部发达,茎坚硬,多年生。与草本植物相对,人们常将前者称为树,后者称为草。木本植物依形态不同,分乔木、灌木和半灌木三类。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本地木本植物是指原有天然分布或长期生长于本地,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的木本植物。

本地木本植物包括:①在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木本植物种及其衍生品种;②归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已逸生)及其衍生品种;③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木本植物种类。

纳入本地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本地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每种种植数量不应小于50株的群体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第4.2.33条规定,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本地木本植物物种数(种)包括乡土种(衍生品种)、归化种和驯化种。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本条评价范围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和公共设施内的附属绿地,不包含居住用地内附属绿地。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设计文件,审查本地木本植物指数和相关方案。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和公共设施内的附属绿地的苗木表、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计算书,并现场核查。

6.2.2 合理选择绿化形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高度不超过50m的新建公共建筑及改、扩建的既有公共建筑全部进行屋顶绿化,且屋顶绿化面积比例达到30%,得4分。

2 具有可绿化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立面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达到60%,得2分。

3 建筑墙面(不含住宅)垂直绿化项目数量比例达到5%,得2分。

4 地面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占比达到70%,得4分。

【条文说明扩展】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鼓励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既能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率,使有限的空间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还可以改善屋顶、墙面等的保温隔热效果,有效截留雨水。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成本极高,其生态效益也远小于灌木、乔木。因此,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以乔木为主,也有利于增加城区绿量。

本条第1款的评价对象为: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扩建的既有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屋顶为平屋顶或屋面坡度小于15°的坡屋顶。城区应结合自身条件,合理选用花园式、草坪式、组合式等多种形式的屋顶绿化。计算方法为

其中,屋顶绿化面积指屋顶绿化覆盖面积。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本条第2款纳入评价的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

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 08-75,垂直绿化是指在具有一定垂直高度的立面或特定隔离设施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垂直绿化常见造景形式有墙面绿化、廊架绿化、立柱绿化、围栏绿化以及山石、驳岸绿化等。

计算方法为

若某些项目不具备可绿化条件,可出具项目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证明报告,并不纳入计算。

本条第3款参考《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本条要求建筑墙面垂直绿化项目中一般墙面绿化覆盖面积1000m2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500m2以上(中环内重点区域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200m2以上)。

计算方法为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第1~3款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第4款适用于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化专项规划、相关计算书等文件,审查其中屋顶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立面垂直绿化、建筑墙面(不含住宅)垂直绿化和地面绿化等规划内容及相关指标。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相关计算报告书,并现场核查。

6.2.3 合理规划节约型绿地,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办法,得2分。

2 新开发城区节约型绿地比例达到60%,得3分;达到80%,得6分;或更新城区节约型绿地比例达到60%,得6分。

【条文说明扩展】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节约型绿地是指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中采用以下技术之一,并达到相关标准的均可称为应用节约型绿地技术:

(1)采用微喷、滴灌、渗灌和其他节水技术的灌溉面积大于等于总灌溉面积的80%。

(2)采用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面积超过铺装总面积的50%。

(3)设置有雨洪利用措施。

(4)采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灌溉和造景,其年用水量大于等于总灌溉和造景年用水量的80%。

(5)对植物因自然生长或养护要求而产生的枝、叶等废弃物单独或区域性集中处理,生产肥料或作为生物质进行材料利用或能源利用。

(6)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其能源消耗量大于等于能源消耗总量的25%。

(7)保护并合理利用了被相关专业部门认定为具有较高景观、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地形、水体、植被以及其他自然、历史文化遗址等基址资源。

节约型绿地比例按下式计算:

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无“道路绿地”之说,因此上式中不用道路绿地而直接用“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

采用了节约型绿地技术的公园绿地或者防护绿地,在计算时可将整个公园绿地或防护绿地面积都计算进来。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城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绿化专项规划、节约型绿地相关鼓励政策,审查其中节约型绿地规划方案、管理办法等。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节约型绿地竣工图纸、节约型绿地的运营维护措施及相关评估报告、节约型绿地计算书,并现场核查。节约型绿地计算书需包含各个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名称、面积,是否采用节约型绿地技术措施,采用的类型、节约型绿地面积等。

6.2.4 合理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并构建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和应急管理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建设海绵城市。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得5分。

2 新开发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得4分。(www.chuimin.cn)

3 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应急管理设施设计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规定,得6分。

【条文说明扩展】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应统筹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其中源头减排系统,又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可以通过对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转输与截污净化等功能,有效控制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和径流污染。绿色生态城区要求制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本条第1款是对低影响开发方案的要求。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中应包含低影响开发方案,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低影响开发目标及措施的相关内容。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作为项目建设的组成部分,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相关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管线综合设计等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年)》的相关要求。

本条第2款对新开发城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提出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排入规划区域外)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年)》,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与建设阶段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应为70%~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应结合区域(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合理确定。新、改建区域(项目)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目标应分别不低于55%和50%。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评价方法应根据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的相关规定执行。

5.1.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1.2 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2 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in——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3

Vs——设施有效滞蓄容积,m3

Win——渗透与渗滤设施降雨过程中的入渗量,m3

K——土壤或人工介质的饱和渗透系数,m/h。根据设施滞蓄空间的有效蓄水深度和设计排空时间计算确定,由种植土的土壤类型或土壤介质构成决定,不同类型土壤的渗透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取值;

J——水力坡度。一般取1;

A——有效渗透面积,m2

ts——降雨过程中的入渗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特点取2h~12h。

3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ed——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3

Wed——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m3

Td——设计排空时间,h。根据设计SS去除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p——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特点取2h~12h。

5.1.3 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现场检查各项设施实际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其所对应控制的降雨量,通过查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关系曲线图”得到实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 应将各设施、无设施控制的各下垫面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包括设施自身面积在内的设施汇水面积、无设施控制的下垫面的占地面积加权平均,得到项目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 对无设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垫面,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为零。

4 对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应按设计降雨量为其初损后损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过程中入渗量之和)获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式中:α——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ϕ——径流系数

5.1.4 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1 应现场检查各设施通过“渗、滞、蓄、净、用”,达到径流体积控制的设计要求后溢流排放的效果。

2 在监测项目接入市政管网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应连续自动监测至少1个雨季或1个汛期,获得“时间-流量”序列监测数据。

3 应筛选至少2场降雨量与项目设计降雨量下浮不超过10%,且与前一场降雨的降雨间隔大于设施设计排空时间的实际降雨,接入市政管网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无排泄流量,或排泄流量应为经设施渗滤、沉淀净化处理后的排泄流量,可判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5.1.5 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型模拟法进行评价,模拟计算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 模型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源头减排设施等模拟功能。

3 模型建模应具有源头减排设施参数、管网拓扑与管渠缺陷、下垫面、地形,以及至少近10年的步长为1min或5min或1h的连续降雨监测数据。

4 模型参数的率定与验证,应选择至少1个典型的排水分区,在市政管网末端排放口及上游关键节点处设置流量计,与分区内的监测项目同步进行连续自动监测,获取至少1年的市政管网排放口“时间-流量”或泵站前池“时间-水位”序列监测数据。各筛选至少2场最大1h降雨量接近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分别进行模型参数率定和验证。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的Nash-Surcliffe效率系数不得小于0.5。

5.1.6 应将城市建成区拟评价区域各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各排水分区的面积加权平均,得到城市建成区拟评价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本条第3款是对内涝防治系统的要求。内涝防治系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区水安全的重要保障。内涝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包括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

源头减排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径流水量和水质,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并有效削减城区径流污染、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对径流控制提出了标准和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中对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规模和设计参数也都有明确要求。具体的核算方法可参考上文。

排水管渠主要由排水管道和沟渠等组成,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的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排水管渠的设计能力核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雨水量和排水管渠水力计算的规定进行。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用来排除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控制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排涝除险设施的能力评价,应采用模型模拟法,对城区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进行综合模拟,并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的模型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地表漫流、河湖水系模拟功能,评估源头控制对排水防涝控制效果时,还应具有LID设施模拟功能。

(2)具有LID设施参数数据、管网拓扑数据、河湖水系数据、下垫面数据、地形数据等,支撑模型建模;具有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最小时间段为5min总历时为1440min的设计雨型数据,或与设计暴雨雨量、最大1h雨强、雨型等相当的实际暴雨降雨。

(3)模型参数的率定与验证,应选择至少1个典型的排水分区,在重要易涝点设置摄像等监测设备,在市政管网末端排放口及上游关键节点处设置流量计,与分区内的监测项目同步进行连续自动监测,获取至少1年的重要易涝点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摄像监测资料分析数据,及市政管网排放口“时间-流量”或泵站前池“时间-水位”序列监测数据。应各筛选至少2场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分别进行模型参数率定和验证。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的Nash-Surcliffe效率系数不得小于0.5。合流制区域,首先进行旱天情景下模型率定和验证。

(4)模拟分析对应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设计暴雨下的地面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规定。

(5)查阅至少近1年的实际暴雨下的摄像监测资料,当实际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规定。

应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对于更新城区,本条第2款不参评。

评价时,本条第2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第3款内涝防治系统,都应该至少以一个排水分区为单位进行。如城区小于一个排水分区,则应扩大评价范围至一个完整的排水分区。

规划设计评价查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排水防涝技术方案、设计施工资料。

实施运管评价查阅低影响开发措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运行维护措施,以及海绵城市和内涝防治效果监测数据和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