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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不平等条约:杨东莼文集专著记录

【摘要】: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与压迫而沦为次殖民地,为时已历百年,直至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定都南京,才开始进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工作,到民国三十一年国庆纪念日遂告完成。其时不平等条约业已满期的,计有比、班、葡、日、法、义、丹七国,各国接到此项照会后,除日本外,均派遣代表,修改旧约。

中国受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与压迫而沦为次殖民地,为时已历百年,直至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定都南京,才开始进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工作,到民国三十一年国庆纪念日遂告完成。以下先述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次述中英、中美新约的签订:

不平等条约的成立,始于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的中英《南京条约》;后来外交屡次失败,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也就随着增加起来。现在把历来与各国所订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总括一下,除割地、赔款、外债三项不计外,最主要的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租界、内河航行权、势力范围及优先权、内地旅行贸易权、筑路开矿权、驻兵警察权与传教权十项,而尤以前五项为最重要。以下把这最重要的五项的废除经过分节叙述:

一、关于协定关税者:有清一代,对于协定关税的改革,只有光绪二十八年的改订税率。这一年正是《辛丑条约》成立的次年,因为赔款太多,所以这一年缔结的中英通商条约,才许可我国于裁厘之后,将进口税增加到百分之一二点五,出口税增加到百分之七点五。二十九年,又与美、日缔结通商条约,三十年,又与葡缔结通商条约,其内容大致与中英通商条约相同。不过我国并未裁厘,因此,这次税率改革也就毫无结果。民国六年,中国以参加欧战有功,要求各国修改海关税则,旋经各国允许,于次年实行;但此次修改,亦不过值百抽三七罢了。巴黎和会时,中国要求关税自主,被大会拒绝。华盛顿会议,我国又将此案提出,经各国决议,订立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161〕,并订明批准后三个月,中国得召集有关各国举行关税会议。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执政府根据华府会议决定,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义、法、英、荷、比、班、葡、瑞、挪、丹、美、日十二国代表均出席,各缔约国均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权,允许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之关税上的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于民国十八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中国政府亦声明裁厘与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同时施行。然至次年四月,北京政变,段祺瑞下野,所谓关税会议便因此流产了。其时,国民党领导下的广东国民政府深知关税会议在北京召开,将有损于关税自主的实质,所以一再表示反对。十六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即正式宣告关税自主,并颁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同时裁撤厘金;但以政府尚未经各国承认,故事实上窒碍甚多。直到十七年六月,全国统一,外交部长王正廷才照会各国:一、中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满期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其时不平等条约业已满期的,计有比、班、葡、日、法、义、丹七国,各国接到此项照会后,除日本外,均派遣代表,修改旧约。独日本坚持不肯废约。美国本为条约尚未满期之国,以日本蔑视《九国公约》,遂单独于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与我缔结《中美关税条约》,其大要如下:一、历来两国所订有效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之税率,应即撤销作废,而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二、缔约两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三、缔约两国,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本国领土内,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勒收关税或内地何项税款,超过于本国人民或其他国人民所完纳者或有区别。同年,又与德结《中德条约》,与挪威结《中挪关税条约》,与比结《中比友好通商条约》,与义结《中义友好通商条约》,与丹结《中丹友好通商条约》,与荷结《中荷关税条约》,与葡结《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与英结《中英关税条约》,与瑞典结《中瑞关税条约》,与法结《中法关税条约》,与西班牙结《中西友好通商条约》。次年,又与波兰结《中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与希结《中希通好条约》。十九年,更与捷克结《中捷友好通商条约》。以上各约,均与美约内容大致相同,而以平等为原则。惟日本一国,直到十九年五月六日,才签订《中日关税协定》〔162〕。新约签订后,我政府即于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实行七级税率,最低七点五,最高二七点五,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又组织全国裁厘委员会,决定十八年上半年分期裁厘,同时举办消费税以抵补裁厘后的收入。但因内战发生,此种计划未能如期实行。及十九年十月,战事渐告结束,才于二十年一月一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实行裁厘,同时废除七级税率,另定新税率。关税自主,至是才完全实现。他如陆路边关税率,也早与有关各国协定声明和海关一律;至于税务司虽仍任用外人,但以前约束,即已失效,则亦可从此改由我国自由任用了。

二、关于领事裁判权者: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动机,起于《辛丑和约》后对英、日诸国的修改条约。巴黎和会中,我国代表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案,被大会拒绝。华盛顿会议时,我又提出此案,大会决议:“须待各国调查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后再议。”直到十四年末,各国才派遣委员来华,开调查法权会议。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会议正式在北京开幕,到美、英、法、日、比、义、荷、丹、西、挪、瑞、葡及中国十三国委员。当时国民政府以法权会议并无诚意取消领事裁判权,遂正式拒绝委员团前往广东调查。五月十日,中外委员二十八人,仅由北京赴汉口、九江、南昌、上海杭州、青岛、哈尔滨、天津等处调查,至九月十五日,调查手续完毕,复在北京开会。直到十一月,委员会始作成调查报告书并建议案。其建议案大致在请中国政府确实保障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并改良现有法律、司法制度及监狱制度。中国政府如能切实改良上述各点,然后可商渐进撤消治外法权的办法。于是所谓法权会议,也和关税会议一样,无形流产了,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与各国改订条约,其中如义、丹、葡、西、比五约,始载明放弃领事裁判权:是为我国收回治外法权的权舆。墨西哥未订新约,但其政府亦于十八年宣言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外,还有英、法、美、荷、挪、巴六国与我国所订旧约,也有在华领事裁判权,国民政府因诸约尚未满期,遂拟成《管理在华外人实施条例》,定于二十一年元旦起实行。但因东北事变发生,筹备不及,便只好暂缓施行。

三、关于租借地者:外人在中国之有租借地,始于葡租澳门,其后德租胶州湾,俄租旅、大,英租九龙、威海卫,法租广州湾;日、俄战后,旅、大转租于日;欧战后,胶州湾又为日所占。其中除胶州湾在民国十一年中、日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时交还我国外,其他各地,只有英租威海卫于十九年交还中国,至于英于九龙,日于旅、大,在华府会议中,均声明不肯放弃;法于广州湾,在华府会议时虽声明愿与各国同时交还,但未履行。

四、关于租界者:英、法、义、日、德、比、奥诸国在中国均有租界,其中如天津德国租界与奥国租界及汉口德国租界均于民国六年收回,九年又收回天津与汉口两处的俄国租界。国民革命军奠定湘、鄂后,又于十六年用革命外交收回汉口、九江两埠的英国租界。此外,镇江的英国租界与天津的比国租界,亦于十八年以后先后收回。直到七七事变前,专管租界之尚未收回者,有天津的英、法、义、日四国租界,汉口的日、法两国租界,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厦门、福州、营口、沈阳、安东九埠的日本租界,广州沙面的英、法两国租界,营口的英租界,上海的法租界。而公共租界尚未收回者,则有上海、烟台、芜湖、鼓浪屿、厦门五埠。

上节所述,系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努力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抗日战争爆发以来,由于我抵抗侵略之英勇,由于我维持世界和平与国际正义之努力,国际地位随之逐渐提高,这象征着民族复兴机运的到来,百年来备受不平等条约束缚与压迫的旧中国将从此结束,独立自由平等的新中国将由此诞生。果然,三十一年的国庆日,我政府获得了英、美两国政府的通知,准备立时与我政府谈判,缔结平等互惠的新约。经过相当时期的谈判后,《中英新约》与《中美新约》,均于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签字。《中英新约》共九条,其要点有:

一、英国人民或公司在中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国政府之管辖,其过去所享有之一切特权,均予以废除。

二、取消《辛丑条约》中英国所享有之一切权利,并将北平使馆界内之行政与管理交还中国。

三、将上海、厦门两处公共租界及天津英租界交还中国。

四、缔约双方在各该方之领土内,给予对方人民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并尽力给予对方人民或公司,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予本国人民或公司之待遇。

五、废除领事裁判权。

又签订附件四款,其第一款包括:

一、英国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之一切现行条约权利。缔约一方之商船,许其有自由驶至缔约彼方领土内。

二、英国放弃关于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一切现行条约权利。

三、英国放弃关于在中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之一切现行权利。

四、英国放弃关于其军舰驶入中国领水之一切现行条约权利。

五、英国放弃要求任用英籍臣民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之任何权利。

六、英国放弃其船舶在中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

《中英新约》是在重庆签字的,《中美新约》则于同一时间在华盛顿签字,其精神与《中英新约》完全相同。

中国备受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与压迫,历时百年,中国之所以沦为次殖民地而不能独立自由,之所以日趋衰弱而濒于危亡,胥由于此。中山先生所倡导之国民革命,其目的亦在此。所幸此种枷锁从此解除〔163〕,中国之独立自由予以实现,而今后的问题,就只在于吾人如何努力以建设现代化的新中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