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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庭庭前证据交换步骤详解

【摘要】: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的日期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遵循举证时限的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审判人员指示当事人逐一出示证据资料,并分别进行说明。预备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的日期相应顺延。

庭前交换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

(1)证据交换一般适用于争议较大、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其目的在于固定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锁定争议焦点,节省正式开庭时间。另外,还可以防止证据 “突袭”。

(2)证据交换应遵循举证时限的规定。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法官制定,但均应在正式开庭前进行。

(3)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4)证据交换应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就交换方式而言,可以是当面组织进行或者采取送达的方式进行。根据案情需要和实际效果,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更契合我国现实。

(5)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操作示例】

审判员:现在进行证据交换。

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审判人员指示当事人逐一出示证据资料,并分别进行说明。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辨认、核对,并提出是否认可的意见和理由。

预备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应按证明对象的不同分类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