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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口均衡发展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研究及效果

【摘要】:利益政策的动机是“补偿性的”,补偿计划生育家庭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所做出的个人牺牲。通过计划生育利益政策与普惠政策的结合,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社会缴费标准和报销水平的优惠等社会保障优先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利益政策的实施效力,减少普惠政策对计

利益政策的动机是“补偿性的”,补偿计划生育家庭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所做出的个人牺牲。补偿计划生育家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所承担的孩子在收入效应、养老照顾效应与精神慰藉方面的损失、父母与家庭成员性别偏好的损失以及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不幸伤残或死亡带来的损失。利益政策大致可以分为这四类: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受损补偿、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直接奖励、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和参加社会保障的优先优惠。

1.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受损补偿

1977年12月《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妥善处理好节育手术事故和并发症的问题,对确因节育手术发生的事故和并发症,卫生部门应本着对人们健康负责的精神,积极治疗,对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城市居民,应采取集体为主,国家社会救济资助的方法帮助解决。199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出台了《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该办法统一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补贴方法。

2007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中提出,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的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受损补偿的直接补偿制度,通过对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利益受损的家庭提供一定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遵行计划生育政策所做出的个人牺牲。

2.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直接奖励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各地都有给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直接奖励。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许多省区实施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奖励政策。其完整表述为“依法领取退休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唐玉萍,2009)。

2004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对农村只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通过给独生子女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退休奖励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遵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施直接的物质奖励,有利于补偿其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损失。

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2004年10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对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省(区)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

2008年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提出: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省(区),将目标人群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参加社会保障的优先优惠。

通过在西部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给予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人口生育观念和生育方式的转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4.参加社会保障的优先优惠

1978年10月,《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有关农村口粮分配,城市住房分配等社会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规定,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除了继续实施已有的奖励照顾政策外,对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1992年2月,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在城市鼓励建立健全生育社会补偿制度;在有条件的农村推广独生子女、女童家长养老专项保险,逐步消除在生育、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性别差异。

2009年12月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中要求“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还提出“切实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通过计划生育利益政策与普惠政策的结合,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社会缴费标准和报销水平的优惠等社会保障优先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利益政策的实施效力,减少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利益政策的冲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