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三权分置意见》提出的研究思路,[68]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路径和权利生成逻辑的维度,对“三权”的权利关系进行体系性解释。“三权分置”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变革,学界主要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展开研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023-07-31
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的亮点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通过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对经营权定界赋能,主要的目的和成果就是使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经营权得以灵活高效流转。[47]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经营权,并且放活土地经营权,其基本要义在于破除因集体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保障性而附着在承包地使用权上的身份束缚,使得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农地资源要素的法律表达形式,这对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绩效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劳动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三权分离”,使经营权独立出来,长远来看还能发挥更大作用。“经营权独立之后,可以在不影响土地承包权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来设定抵押,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进而可以为构建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提供一个富有弹性的制度框架。”[48]
《农村深改方案》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权分置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据此,放活经营权主要包含着如下内涵:其一,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承包农户是农地流转的“第一行动集团”,农民集体或者基层政府只有在农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流转农地。这不仅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需要,由农民决定是否在承包经营期限的固定期限内将农地经营权交由其他经营者行使,可以保证农户在种地和打工之间获得进退自由的平衡,农地流转价格作为农民让渡经营权的合理对价,具有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以此财产收入替代土地保障的重要作用。同时,农户自主决定权的保护也是农地规模化经营稳步推进的必要措施,可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其二,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的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承包地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以往的政策和法律制度设计,以集体土地为集体成员提供生存保障为基本的出发点,农地的使用者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但农地保障毕竟只能为农民提供低水平的温饱型保障,在农地流转成为普遍现象,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发生变化之后,放活土地经营权成为农地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放活土地经营权意味着,农户可以把土地较为自由的流转给更加多元的土地经营主体,包括本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包括本集体组织外部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并不代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可以为所欲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同样应该受到流转期限、用途管制、流转方式等多方面的限制。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具有双重性,即可以带来资本、技术和管理手段,但工商资本的进入一方面有可能挤压农民的利益空间,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资本具有更加强烈的趋利动机,有可能会导致土地经营的“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49]需要在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控和用途管制。
其三,放活土地经营权,同时要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界限。《三权分置意见》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据此,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改良权、优先承租权、抵押权等权利。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三权分置意见》提出的研究思路,[68]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路径和权利生成逻辑的维度,对“三权”的权利关系进行体系性解释。“三权分置”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变革,学界主要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展开研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023-07-31
随之,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首提“三权分置”概念。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随之印发的相应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和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方向。至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已经形成。......
2023-08-07
要论证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理论上构建的可行性,即要证成土地经营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这首先涉及用益物权及其客体范围的问题,即权利能否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限于动产和不动产。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仍旧存在,只不过因在其之上设立了新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受到了限制或弱化。......
2023-08-07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应当符合“三权分置”的指导思想,这一点要求我们不能将主体局限于传统的身份农民。因此,当前我国经营权的主体的确定理应有利于促进经营权的流转,促进效率的提高。“三权分置”的目的之一,即是搞活农村的经济,亦即通过扩大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主体,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主体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利用人为中心。......
2023-08-07
而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调动土地财产权利人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因此,“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置并非在理论上的生造,还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探索经验,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倒逼和引导下的制度创新”。只有在立法上确认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才能保证土地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抵押的正当性与法律逻辑的自洽性。......
2023-08-07
债权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人的市场违约风险大大增加,这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发挥农民土地财产的应有价值。土地经营权的确立是上述趋势的表现之一,其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利用”状态的持续,而不是“两权分置”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享有”或“归属”。......
2023-08-07
最后,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价值评估方法上具有相似的地方。不过,旅游资源经营权与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在权利来源与行使方式上差异显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中最具所有权特征的权能。在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归属同一主体时,旅游资源收益归该主体享有。......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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