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安机关听证笔录的重要性及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听证笔录的重要性及操作规范

【摘要】: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时,要写出听证笔录。经核实后的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如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的情况等。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证人认为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如审核无误后则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记录。

(一)概念

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法律文书。听证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的一个法定调查程序。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和违法嫌疑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以听取意见,获取证据,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时,要写出听证笔录。经核实后的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格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定格式如下: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听证笔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公安机关名称、文书名称。

(2)案由。此栏填写听证案件的类别,如“李××赌博案”。

(3)起止时间和地点。

(4)举行方式。包括公开举行和不公开举行两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本案办案人员栏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6)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听证申请人”一栏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听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其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现住址;听证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

(7)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中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如果有代理人,也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

2.正文。“听证内容记录”栏下即正文部分。正文部分要按照听证进行的程序记载如下内容:

(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和记录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

(2)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对办案人员所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等。

(4)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5)办案人员、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6)证人陈述的事实。

(7)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8)其他事项。如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的情况等。

3.尾部。尾部要由上述人员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证人认为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如审核无误后则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记录。

(四)注意事项

1.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记录时要如实客观、准确无误,且条理清晰。

2.听证是行政案件调查程序之一,不是讨论案件情况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的会议,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不能在笔录上作任何结论性的判断。

3.听证笔录应当存入案卷。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公安机关名称、文书名称。

(2)案由。此栏填写听证案件的类别,如“李××赌博案”。

(3)起止时间和地点。

(4)举行方式。包括公开举行和不公开举行两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本案办案人员栏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6)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听证申请人”一栏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听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其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现住址;听证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

(7)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中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如果有代理人,也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工作单位。

2.正文。“听证内容记录”栏下即正文部分。正文部分要按照听证进行的程序记载如下内容:

(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和记录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

(2)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对办案人员所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等。

(4)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5)办案人员、听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6)证人陈述的事实。

(7)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8)其他事项。如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的情况等。

3.尾部。尾部要由上述人员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证人认为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如审核无误后则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记录。

(四)注意事项

1.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记录时要如实客观、准确无误,且条理清晰。

2.听证是行政案件调查程序之一,不是讨论案件情况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的会议,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不能在笔录上作任何结论性的判断。

3.听证笔录应当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