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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物质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已经纳入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具有劳动关系的一般属性,也具有法律关系的属性。至于不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只可能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或者不具有法律关系性质;而虽然在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可见,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因而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劳动关系一样,劳动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工会组织和雇主、雇主组织,可以区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狭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指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我们这里主要也是在狭义上使用劳动法律关系这一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参加者。学术界有“两主体说”与“三主体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两主体说”认为劳动者及劳动者组织(主要指工会组织)与雇主(用人单位)及雇主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三主体说”赋予劳动关系更加宽泛的含义,即将劳动关系理解为由劳方、资方、政府方共同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实际上将劳动关系等同于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样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相关组织也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雇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https://www.chuimin.cn)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具体表现为:享受权利的一方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实现。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对劳动者而言,是指劳动者通过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指通过组织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其用人权利和履行其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或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团体)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行使,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不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劳动法律规范虽然是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但劳动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自动生成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法律事实才能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所引发的结果。按照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①行为是指受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意志所控制的法律事实(含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包括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②事件是指不受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意志所控制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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