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廉租住房规定与应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廉租住房规定与应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

【摘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廉租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廉租住房(简称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救助措施之一,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原建设部于1999年发布实施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3月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取代。2007年12月,建设部、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取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

(一)保障对象与保障方式

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即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二)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廉租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①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资金;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资金;④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⑤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

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包括:①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②腾退的公有住房;③社会捐赠的住房;④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的方式,保证供应;廉租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三)申请与核准

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③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④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⑤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优先原则与协议(合同)签订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