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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规范与应用

【摘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依法为增加员工养老金福利、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而在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金制度。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而职业年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际上是指在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在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其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养老金制度。

(一)企业年金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参加人员范围;②资金筹集方式;③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④基金管理方式;⑤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⑥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⑦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⑧中止缴费的条件;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①企业缴费;②职工个人缴费;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二)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①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②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除了符合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省内建立一个职业年金计划或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实行统一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省内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且各年金计划分别计算收益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年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信息交换。具体办法,请查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