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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保险合同履行

【摘要】:在投保次日,也就是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小夏不幸遇车祸身亡。两天后,保险公司经核定之后给小夏的家人送来了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中写明的生效日为2005年3月12日零时。一周后,小夏的父亲作为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申请。保险公司审查后答复,小夏车祸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正式生效时间,即3月12日零时之前,不在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内,因此不予赔偿。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识别保险合同的主体;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之间的关系。

能够运用保险法原理对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及终止进行判断和分析。

27岁的男青年小夏于2005年3月10日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个人意外伤害险,并于当天填写了投保单,交纳了245元的全年保费。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小夏的父亲。在投保次日,也就是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小夏不幸遇车祸身亡。两天后,保险公司经核定之后给小夏的家人送来了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中写明的生效日为2005年3月12日零时。一周后,小夏的父亲作为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申请。保险公司审查后答复,小夏车祸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正式生效时间,即3月12日零时之前,不在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内,因此不予赔偿。由于理赔不成,小夏的父亲愤而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并称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说明保险合同要到3月12日零时才能生效,据此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

问题:

上述案例揭示的法律问题,在保险业俗称为“空白期”问题,即投保人在完成投保行为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前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其所受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小夏的父亲作为受益人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