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面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据合同应当履行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
2023-07-27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系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亦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例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约定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
(1)必须以当事人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基础。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
(2)必须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危险的变更、复保险的变更、超额保险的变更、不足额保险的变更,以及其他法定或约定内容的变更。
(3)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变更,是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完成的,达不成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经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如因保险合同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法律效果当然发生。对于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一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解除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履行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4)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保险法》第20条 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可见,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所以,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
(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1.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形态。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态:保险合同权利的转让、保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保险合同转让的类型。保险合同的转让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由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引起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可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由保险人被强制解散或破产引起。
(1)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属变动即转让引起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财产转让十分普遍。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体现为人与财产的关系,所以,当保险标的转让时,原投保人(被保险人)即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此时,保险标的的权属承继人一般会取代原权属人的地位,变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依照《保险法》第49条 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体现在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变更。
第一,受益人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根据《保险法》第41条 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信赖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二,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移,实质上是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变更,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保障的问题,这在法律上十分复杂,有的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解决保险合同的转移。我国《保险法》第92条 规定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即“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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