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这一点与大多数商业保险按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同。......
2023-08-10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变化。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民法典》所称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则为合同的转让。
(2)合同变更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②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③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④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3)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应包括:变更后原有的合同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若因合同的变更而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受让方)转移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了原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内容没有改变。
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民法典》还规定了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入时适用的法律条款。
2)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包括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1)可以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民法典》的规定,若约定的是“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只有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第三人所获得的债权才受到保护,这与物权的相关规定相符,而如果约定的是“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存在物权的转移问题,则不管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第三人所获得的债权都会受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保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效力,约定不得转让而转让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3)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可以分为债务全部转移和债务部分转移。
(1)征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第三人加入债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部分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并没有让合同的履行走到“终点”,而是“提前结束了”。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的终止
(1)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当事人的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3)从权利同时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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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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