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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终止: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和附随义务的存在

【摘要】: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死亡,是合同生命旅程的终端。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整体虽然不复存在,但一些附随义务依然存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但一般情况下应由债务人自己履行,且标的物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死亡,是合同生命旅程的终端。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整体虽然不复存在,但一些附随义务依然存在。

另外,合同终止后有些内容具有独立性,并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但一般情况下应由债务人自己履行,且标的物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2)合同解除。当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也告终止。

(3)债务相互抵消。当合同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则双方可以将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www.chuimin.cn)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情形,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抛弃其债权。债权人既可免除全部债务,也可免除部分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当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但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终止权利和义务。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不限于以上几种,如时效等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