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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履行规定及施救费用

【摘要】: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切实履行根据法律、合同约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出险通知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阻止事故的继续和扩大,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而采取施救措施,必然会付出各种施救费用,只要这种费用是必需的、合理的,保险人应当全额承担。③核定事故性质和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履行分投保方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保险费数额、缴纳方式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投保人未能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时,保险人可以中止甚至终止保险合同,也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投保人必须一次把保险费缴清;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投保人须按时缴纳,在这种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持续有效的根本条件。

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切实履行根据法律、合同约定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还要随时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对保险人提出的安全建议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出现了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情况。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工作改为危险性大的工作,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用途改变等,保险标的的这些变化,都有可能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也可以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增加。当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把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那么,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履行出险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避免保险事故的扩大和损失的增加;也有利于保险人保护现场,能更好地、公平地核定损失和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一般都有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将不承担扩大部分的保险责任;有些合同甚至规定,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人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危险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否则,因此而扩大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最基本的目的。保险合同既是特殊的有偿合同,又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向保险人购买保险,目的就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数倍于保险费的赔偿。所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并经确定,保险人应该及时、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否则,由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除赔付保险金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保险人的赔付保险金额,投保人采取施救措施,是投保人的义务;但承担在施救过程中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是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费用一般包括:

①施救过程中的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阻止事故的继续和扩大,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而采取施救措施,必然会付出各种施救费用,只要这种费用是必需的、合理的,保险人应当全额承担。

②保险事故发生后支出的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性质的鉴定,妥善处理损失或未遭损失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也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

③核定事故性质和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核定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勘察及鉴定费用,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费用等。

④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费用。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保险人利益,向第三者索赔时,需要仲裁或诉讼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应承担这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