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梳理探索展望——企业改革:看定西谈深化近年来,定西企业改革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原则,加快改制改组步伐,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到2000年底,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完成各种形式改制284户,改制面达到93.7%,除了自来水、电力等特殊行业企业,其余基本全部完成改制,有的还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改制及完善工作。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原则,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扩大总量,立足于发展当地经济。......
2024-04-13
定西企业改革要点
(二○○一年四月)
一、综合部分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继续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企业改革,彻底转换经营机制;以西部大开发和国家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促使企业改革和发展再上新台阶。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的原则,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壮大总量,立足于发展地方经济。二是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使国有、城镇集体资本从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三是坚持市场导入、公开竞争的原则,产权转让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的限制,鼓励引进区外资金,促进企业产权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四是坚持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先从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始,先从效益较好的企业开始,优势互补,配套联动。五是坚持改革的连续性和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突出思路的连续性和政策的连续性,以改革促进制度创新,以改革促进科学管理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1.目标任务。企业改革的近期目标任务是,以产权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企业自主化为目标。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城镇集体净资产,置换生产性土地使用权,解除企业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让企业真正走向市场;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企业职工(干部和工人)的全民身份,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固化关系,使其成为自由劳动者,焕发积极性;通过落实配套措施,使所有企业职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形成优胜劣汰、用人能上能下、用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资产保值增殖的新机制。远期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定西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结构,进一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强”的方向发展。
2.主要内容。一是企业改革要突出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两个重点,近期要特别抓好劳动制度改革,通过“三置换一保障”,转换经营机制,步入市场发展的新轨道;二是引导多元投资,置换国有、城镇集体净资产,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国有、城镇集体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三是实行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全民身份,引导企业职工进入市场调节下的自由劳动力制度;四是建立全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新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确立新型的劳资关系,以劳动力市场为核心,企业和劳动者实行双向选择,企业用工自主,职工择业走向市场,由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自主分配,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激发企业的发展活力;五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改革保驾护航,为发展大开绿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和实施范围
1.主要形式。企业改革必须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条件具备的企业主要采取“三置换一保障”,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零资产、负资产的企业,采取依法破产或剥离分立、兼并重组的办法,在盘活资产的基础上,置换职工身份;各类企业都要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股份制、出售、兼并、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实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改制后的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明确责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工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2.实施范围。“三置换一保障”的改革范围包括工业交通企业、建筑企业、商贸、供销、物资、医药、煤炭等流通企业及粮食系统企业,包括国有、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已经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进行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搞活机制。
(四)实施阶段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从2000年10月—2001年3月底为试点阶段。已在定西、临洮两县进行了试点,为制定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总结了经验,做了组织上的准备。
第二阶段,从2001年4月起为全面实施阶段。第一步,各系统各企业成立改制工作班子,宣传发动群众,清理劳动关系,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第二步,按程序拟定、报批改革方案;第三步,实施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则;第四步,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总结。
第三阶段,自企业改制后,为巩固、规范、完善、发展阶段。通过深化改革,在新机制一次性到位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实现管理创新,调整产品结构,拓宽投资、融资渠道,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全方位、多层次、整体性优化改造,推动企业向“小巨人”和集团式发展。
(五)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加强领导,靠实责任。为了强化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调整充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统一协调落实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确定的阶段步骤组织实施。各行业、各系统的改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系统要抽调得力干部组成精干的工作组,进驻企业帮助搞好改革。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面宽,难点问题多,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各界都要齐心协力推进。一是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土地、税务、金融、劳动、社会保险、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企业改革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二是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协调解决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费用,确保必需的企业改革办公经费。三是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帮助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四是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改革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是政法部门要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搞好破产清算、防范纠纷、化解矛盾、办好公证手续,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六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为企业改革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各类企业都要积极投身改革,搞好财务和财产管理,依法落实金融债务,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同时,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改制工作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体改、经贸部门,要会同党委督察部门、政府督察部门,积极进行督察活动,总结经验,指导改革。各级、各部门都要服从改革大局,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同心同德,推进深化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政策措施
(一)配套政策
1.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对实行改制的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一律以评估基准日界定国家、职工及其他投资人的净资产,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企业产权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以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因债务人死亡、债务方破产、撤销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务,可适当扣减后冲减资产。
3.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企业资产中冲减;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借的财政借款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应归还财政。
4.置换生产性土地使用权,以各县基准地价为依据,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所得收益纳入企业净资产,用于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具体手续由政府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产权转让中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可以交国资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也可以作为国有股投向有效益的企业或项目,也可以作为发展基金借贷给企业使用,具体由国资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6.企业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不足以按照最低限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或工龄补偿的,可以按实有净资产折算量化补偿,也可采取挂亏的办法,由出资者注入资金补足,其补足部分在改制后企业盈利之年起5年内上缴的所得税中返还弥补。
7.置换职工身份,可以采取基数加工龄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净资产数额和职工人数,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标准。基数一般按3000元~5000元、工龄每年按200元~300元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掌握。
8.置换职工身份,也可以按职工工龄每年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的计算方法,进行量化补偿。
9.职工身份置换后,继续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留企业的,进入劳动力市场流动。
10.对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按除名、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合同制工人合同条款等按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长期无故不上班,超过以上有关法规、合同时限的,视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的,要按原协议限期缴清全部社会保险金和企业保职金,方可确认为企业职工,否则不予确认。
11.企业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办理身份置换手续,未当选的按管理权限呈报备案。由人才交流中心对其实行人事代理,先置换,后流动。需要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区外的,按照原身份介绍调动。
12.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层多渠道筹措资金受让产权,对净资产量较大的,允许分期缴付,但是首期缴付资金必须保证安置职工费用,所剩余的差额,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在3年内分期付清。
13.鼓励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持大股,资产量较小的企业法人代表持股额,一般要求达到股本总额的25%左右,经营层的持股额,一般达到股本总额的35%左右。
14.改制后的企业都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15.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有关规定标准,自己继续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接续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进入新企业的,由新企业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16.置换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企业的,改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由新企业接受管理,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接续手续,交纳有关费用,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7.转让产权企业已经参加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比照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3年的养老金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及病退、因公致残和重伤职工的医疗费,按人均1000元~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产权的变现收益中扣除,发给享受人员;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受让者,从转让价格中冲减,由受让方接受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18.破产或解体企业在清算处理资产时,按《破产法》的规定,要优先留足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可以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中拨付。
19.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在提前退养时,可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并按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产权转让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转让后继续按原标准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在产权转让时可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分年度交清。
21.对拖欠企业公款、货款回收长期不结算等与企业各种经济手续不清的,要全面清理,依法追回,在清理期间,其安置费用挂账,待清理完毕后再支付。
22.企业现有遗属在这次改革中,不满18岁的,按现行标准一次性发到18岁,解除供养关系。其余由企业抚养的遗属,按标准一次性给社会保险机构缴5年的抚养费,由社保机构接管并负责按现行标准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
(二)收费减免措施
1.资产评估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土地评估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困难企业可以免收。
2.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每件50元,改制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只收取注册工本费,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再另收变更登记费。
3.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均按工本费收取,每证25元。
4.企业(或职工)已有房产证的,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只收取房产证工本费每件10元,不再收取房屋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5.办理水、电、气、通信、车辆等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或免收,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
6.其他中介服务(如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等),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对困难企业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费用,也可缓交或免交。
7.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如其使用性质不变,有关收费应减免。
8.企业产权转让后,开户银行继续提供信贷支持,被转让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可予以保留。
9.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10.改制改组企业原欠各种费用,原则上应予付清。对确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不能把清欠作为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前提,应本着扶持、帮助的原则给予适当减免或缓交。
三、实施细则
(一)有关劳动关系方面
1.清理劳动关系是实行“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一步到位,其中安置职工是最实际的内容,而要安置好职工,清理劳动关系则是最基础性的工作。由此,对“三置换一保障”的改制应明确以下几点。
(1)置换企业资产是前提。改革要一步到位,资产变现是第一步,只有通过出资人(一人或几人)出资置换企业资产,才能实现国有产权的转移,进而彻底转换经营机制。
(2)清理劳动关系是基础。对人的工作要慎之又慎,全面准确,讲政策,讲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胸中有数、历史沿革清楚、客观公正。
(3)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是关键。政府拿产权改革的收益作为置换身份的补偿费用,按照安置标准一次性给予职工补偿。只有职工的全民身份取消了,才能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到位,使职工彻底转变观念,成为自由劳动者,走向市场;只有解放生产力,激发积极性,把人力资源搞活,才能使人尽其能,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4)社会保障系统是保证。通过深化改革,依照法规保证每个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接续保险手续,使职工老有所养,排除后顾之忧。
2.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职工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开除是指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行政处分;除名是指对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职工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实施这两种措施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解除双方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提出,其遵循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中的解除条件。因企业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程序进行,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不服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3.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这次改制中的处理办法。凡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还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在岗工作的职工,按合同相关条款或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依照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处理,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也可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办理。
(3)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是从合同期满后不在单位上岗的职工,视为从合同期满起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4)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从解除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
4.企业在经过体制改革后,劳动关系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在经过“三置换一保障”的体制改革后,劳动关系完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进行,以劳动力市场为核心,企业和劳动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企业用工自主,职工择业走向市场。职工进入企业后签一份劳动合同,办一个社会保险本,职工离开后人走账清。
5.产权转让后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下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6)劳动纪律;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建立工会的企业还应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订后要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才能生效。
6.企业改制后,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有:
(1)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和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职工情况;
(3)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情况;
(4)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报酬情况,企业改制后,由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自主分配(最低月工资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执行);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职工技能培训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行为。
(二)有关资产界定处置方面
1.搞好企业中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界定。个别经营好、贡献多、净资产量较大的企业,以1984年实行“拨改贷”的时间为界,将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将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问题。改制企业可按评估价格50%的优惠价一次性转让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可按1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向国资部门交纳非经营性资产占用费。
3.临时性资产评估确认办法。对评估基准日至资产处置协议签订前企业生产经营形成的净资产,在签订协议前再临时进行一次资产评估确认,将评估结果补充写入资产处置协议。如果变化小,必要性不大,也可忽略不计。
4.资产处置即一次性出资转让的办法。
(1)对企业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国资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社会自然人以货币形式出资受让净资产,并承担债权债务,通过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织的评议小组审查受让者资格,听取企业改革和发展思路,组织评议,确定中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报国资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受让手续,使企业产权变为受让者个人所有,达到置换净资产和安置职工的目的。
(2)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在企业产权转让时随企业资产一并转让。
(3)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和没有弥补的亏损,经审计后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有关职工安置方面
1.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在职职工,采取按职工每年工龄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或基数加工龄的办法进行安置,根据各企业的资产情况掌握高限或低限标准。
(2)对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照《甘肃省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的住房资金及住房产权问题。
(1)改制后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职工,继续按原渠道接续执行。
(2)职工身份置换后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继续交纳。
(3)终止、破产企业的住房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退回原单位。若破产企业重组后,可接续执行。
(4)职工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产权转让给个人。
3.凡家住农村的老工人,在本次企业改制时,其补员子女可提前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有关税收优惠方面
1.关于一般纳税人改制后的有关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产权出售、资产转让中原库存产品(商品)视作销售开具专用发票,在资格续认后可作为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2)对一般纳税人改制后3个月内收回的原企业进项发票,准予按规定抵扣。
(3)一般纳税人改制中商品削价损失可视作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金不作进项税金转出。
2.零资产、负资产企业置换身份和税收返还的优惠办法。零资产、负资产企业要采取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的办法,在盘活资产的基础上置换职工身份。资产变现收益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以便启动活力,发展生产。企业重组后,从盈利之年起5年内所得税返还。
企业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的,以前形成的欠税,在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时,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应付而没有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而没有缴的国家税金;(www.chuimin.cn)
(3)还没有偿付的债务。
3.企业改制后,原纳税隶属关系应予以延续,使原渠道财政收入不要受到影响。
(五)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企业改制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1)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后,按省政府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职工原社会劳动保险接续,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失业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只要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失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劳保待遇。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计算缴费年限的办法。
(1)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革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194号)规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被企业除名和开除的职工,除名、开除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实际缴费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以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按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被企业辞退和本人自愿辞职的职工,辞退、自愿辞职前和重新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3.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算依据。这次企业改制后职工的退休,以参加养老保险为依据,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解决。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方面
1.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不同形式的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不同。
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出让、租赁和保留划拨三种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或改制后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职工,在企业产权转让中不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经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划拨方式。
除了上述规定的改制企业,其他改制企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2.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
(1)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还没有登记的,必须持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除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改制企业持土地评估报告、土地处置方案及企业改制的批复、土地证书等报有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4)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破产的,土地估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企业劳动人事方面
1.这次企业改制时所有企业干部一律参加。目前,企业干部有两类:一类是正式干部,即历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企业的干部及按国家有关政策从优秀工人中转为国家干部的;另一类是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的聘用制干部。这两类干部都要参加这次企业改制并进行身份转换,由人才交流中心对其实行人事代理,需要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区外的,按原身份写实介绍调出。
2.企业改制后职工原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凡经人事职改部门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初级的县内有效,中级的区内有效,高级的省内有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全国有效;企业内部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企业内部有效。企业改制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办法和程序不变。
3.企业改制后职工置换身份的办理程序。职工领取身份置换费,先填写转换身份的协议书,报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取消原全民或集体工身份,进入自由劳动力市场择业。
4.工资管理审批程序。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每年元月份由劳动、财政及主管部门进行当年工资总额核定审批工作,各项劳保福利待遇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类型企业的年工资总额及各项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行政等部门不再审批。
5.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下同)流动办法。职工身份置换后,不愿在新企业从事工作、自行联系向行政事业单位或外地调转的,档案交劳动人事部门管理,本人联系单位后,将其安置费缴财政国资部门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置换身份后的企业职工,在企业间流动时,档案不再转移,但要接续劳动保险手续;改制中未当选的企业领导干部置换身份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备案。
6.企业改制后,职工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按原政策规定正常进行。
(八)有关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建设方面
1.企业改制时党组织要相应调整和设置。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深化改革同步进行,企业实行产权重组、兼并联合、破产解体等改革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组建、改建工作由原党组织按隶属关系报批并组织实施。
2.置换身份后还没有再就业的党员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在企业深化改革中,置换身份后还没有再就业、已走向劳务市场的党员,原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按本人户籍隶属关系,向其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村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本人应按党章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一定要保留,不能撤并或削弱。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改制,工会组织一定要保留,要搞好选举和整顿巩固,劳资关系变化后,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
(九)有关办理手续方面
1.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改制后,持企业改制的批复、土地估价的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土地使用证书及有关材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均按工本费每证25元收取。
2.办理企业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1)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产权发生变更,由企业法人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有效文件、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只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2)企业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由新的企业法人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有效文件、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受理登记后,经现场勘测、缮证配图后,依据国家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和甘政发〔1998〕37号文件的精神,有关收费应减免。
3.搞好审计,搞清家底,办好交接手续。对改制企业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求法人代表站好最后一班岗,组织好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搞好企业的财产财务管理,积极配合搞好企业改制。企业要组织清产核资,按照资产及债务处理的有关优惠政策,搞好测算,搞清家底,做好衔接,保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操作程序
(一)企业改制操作规程
1.清理劳动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社会劳动保险及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劳动法》、《甘肃省劳动合同制管理规定》及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明确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清产核资。
(1)企业召开职工(股东)会议或职工(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改制决议,成立改制领导小组,确定清产核资人员。
(2)由企业对所属资产进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评估立项。
(1)国有(包括原国有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局立项。
(2)集体(包括原集体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立项。
(3)评估立项申报材料包括资产评估立项报告(申请)、职工(股东)会议决议。
4.评估资产。
(1)评估立项后,由企业委托评估机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评估。
(2)由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确认界定资产。
(1)国有企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资部门确认和界定(土地资产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并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下同),由国资部门出具评估结果确认书和资产产权界定书。
(2)集体企业由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和界定,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评估结果确认书和资产产权界定书。
(3)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6.拟订改制方案。由企业分三种情况拟订改制方案。
(1)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由企业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按司法程序处理。
(2)对还有部分资产,但是发展无望的企业,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向政府申请终止。经项目包装后,公开向社会出售或拍卖。
(3)内部改制企业,在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①企业基本情况;②改制后企业的名称、性质及方式;③企业资产评估和确认、产权界定及验资情况。
(4)改制中“三置换一保障”情况,包括:①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②职工全民身份置换情况;③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各类社保费用情况);④干部和工人置换身份总花名册。
(5)企业的设立方式或股本设置情况。
(6)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思路。
(7)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7.讨论及报批方案。
(1)改制方案经企业职工(股东)会议或职工(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2)报批材料。包括:①企业申请报告;②改制方案;③资产评估报告;④资产评估确认书、产权界定书;⑤企业章程(草案);⑥职工置换身份清单。
(3)报批程序。①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企业改革领导小组;③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给企改办初审;④企改办无异议的,拟文送领导签发;⑤企改办有异议的,由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8.实施方案。
(1)安置职工。①提前退养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同意,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手续;②办理全体职工的安置费用手续;③办理职工置换身份的鉴证手续。
(2)酝酿董事、监事候选人方案。由一人出资受让的,业主自行组建运作班子和机构。
(3)转让国有或集体资产。包括:①国有资产由国资管理部门或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转让;②集体资产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转让;③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公司改制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政府批复文件、评估报告、评估确认书、资产界定书、企业章程、职工安置清单、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协议;④到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换手续;⑤转让合同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4)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①企业向土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②土管部门向用地者提供相关资料;③用地者向土地部门提交开发建设使用方案;④土管部门答复,经评估后与用地者协议确定出让价格;⑤签订出让合同书;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6)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
(7)工商变更登记。
(8)制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则,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完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二)受让人资格审查规程
1.企业产权受让人资格审查的程序。
(1)组织报名。根据批复的改制方案和公布的底价,按照先内后外的顺序,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实行竞价拍卖的企业要公开招标,发布公告。凡愿意受让企业产权、接收并安置职工、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本企业职工、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可报名受让企业产权。
(2)资格审查。由企业产权所有权人、体改、企业主管、组织、人事、金融部门组成审查工作组进行资格评审。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本企业全体职工,主管部门有资金投入的,所有权归该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资格评审时,按受让人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3)职工民意测验和推荐。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投票,测验对企业受让人的信任度。对多个受让者竞相转让的,受让者须公布竞标方案,经职工推荐,按投票多少决定信任度。
(4)产权受让人的确定。由企业产权受让人资格评审工作组向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提供报告,由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再由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结果通知产权出让方和受让人,进入产权转让程序。
2.企业产权受让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御企业的能力,决策能力强,具有经营管理能力。
(2)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广阔,任人唯贤,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有较强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特别是能正确处理与企业党委、工会、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转让后有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及措施。
(4)具有5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的经历,精通本行业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5)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企业转让后有长远发展的规划及具体打算、措施。
(6)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职工信任度高。
(7)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较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8)具有受让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9)原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受让企业产权的,须在经营本企业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经营业绩良好,连续3年考核称职。
(10)本企业、本单位所属行业要求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产权受让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③经营管理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连续3年以上亏损,本人负有重大责任的;
④经营管理企业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对该企业破产、倒闭负有重要责任的;
⑤本人负有巨额债务,到期未清偿,没有信誉保证的;
⑥有吸毒、贩毒、嫖娼、赌博严重恶习,曾受治安管理机关处罚的;
⑦受让企业资金来源不合法,受让企业后无长远发展规划,有可能损害职工利益,职工转换身份补偿无保障的;
⑧职工信任度低,企业转让后有可能引起企业混乱的;
⑨企业改制期间,特别是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恶意隐瞒企业资产、虚列负债、突击花钱、增加企业债务减少净资产的。
3.产权出让后对受让人的监督。为保障企业产权出让后职工身份转换补偿费的发放和职工的妥善安置,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企业产权出让后要对产权受让人进行必要的监督。
(1)劳动部门的监督。主要监督受让人是否按产权转让合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职工身份是否转换,新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违背职工意愿强行辞退职工的现象。同时,负责职工与企业受让者劳动关系纠纷的调处和仲裁。
(2)国资部门或产权所有者的监督。国有企业在出让时,职工转换身份的资金(或资产)是国家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因此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转换职工身份补偿费用的发放,以保证这项资产的安全。在职工身份转换补偿费用支付完毕前,受让人不得将企业转卖他人,不准用提留的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对外设定担保、抵押,不准用这项资产对外进行风险性投资。同时,对不履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产权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企业产权。
(3)原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主要监督产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办理、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有关问题的协调落实。
(4)体改部门监督。主要监督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财经纪律
1.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在企业改制以前,暂停资产报废工作,严禁隐匿、转移和突击变卖企业公有资产。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对擅自变卖公有资产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准借各种名义私分和挪用公款公物,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禁抽逃资金,造假账和捏造债权债务。
3.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的催缴力度,明确清收奖惩措施,特别是对新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要认真核查,防止出现漏洞。对贷款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理、拍卖。
4.严格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拍卖程序。企业净资产的核销、冲减或用于职工全民身份的转换,都要报同级国资部门核定。资产评估和界定中,企业必须如实向评估和确认机构提供资产和账务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评估和确认机构要秉公执纪执法,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严禁徇私舞弊。资产出让和拍卖中,必须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办事,其收入应及时全部解缴国资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部门,企业不得擅自处理和占用。
5.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索取企业股权或钱物,更不能接受企业赠送的股权证等。企业领导成员不得利用公款或企业贷款购买股权,绝不允许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
6.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必须坚决依照有关条例和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原载《深化企业改革宣传资料》,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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