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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与行业集体合同的分类及效力

【摘要】:企业集体合同的效力仅及于本企业内部,行业集体合同的效力则及于整个行业系统内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我国,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区域性集体合同仅限于县级以下区域。因此,我国目前可以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也主要限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尚不可能存在全国性集体合同。

按照不同的标准,集体合同可以分作不同的种类。

(1)以集体合同管理体制为标准,可分为单一管理的集体合同和多头管理的集体合同。单一管理的集体合同是指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统一对集体合同的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如英国由劳资关系裁判所管理,法国由中央集体协议委员会管理,日本由劳动事务裁决委员会管理等;多头管理的集体合同是指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辅对集体合同进行宏观管理,如我国目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等联合管理集体合同,且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2)以集体合同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这是我国《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对集体合同所采取的分类方法,《劳动合同法》(2012年)承继了这种分类方法。综合性集体合同,也称为普通集体合同或一揽子集体合同。根据我国的《集体合同规定》,综合性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也称单项集体合同,根据我国的《集体合同规定》,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3)以集体合同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企业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是指本企业劳工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本企业管理方代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也称产业集体合同,是指行业雇主协会或产业雇主协会与行业劳工组织或产业劳工组织之间订立的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的效力仅及于本企业内部,行业集体合同的效力则及于整个行业系统内部。我国集体合同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集体合同。

(4)以集体合同层次为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全国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劳工组织代表该区域的劳动者与这个区域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如我国许多地方有街道集体合同等;全国性集体合同是指全国性雇主组织与全国性劳工组织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如瑞典全国工会联合会与全国雇主联合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效力相当于法律,并且优先适用。

在我国,一个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多个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限于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方面。

在我国,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区域性集体合同仅限于县级以下区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因此,我国目前可以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也主要限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尚不可能存在全国性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