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世界集体合同模式篇 - 单层次与多层次集体合同比较

世界集体合同模式篇 - 单层次与多层次集体合同比较

【摘要】: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基层集体合同与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相比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各有其优缺点,能够互补。然而在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团体尚处于缺位状态,立法未能对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予以确认。

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基层集体合同,即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并不多,我国实行这种模式。在实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允许基层集体合同与若干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并存,后者即产业集体合同、职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它们分别由产业工会与产业用人单位团体(或大型联合企业)、职业工会组织与有关用人单位团体(或大型联合企业)、地方性联合工会与联合用人单位团体、全国性联合工会与联合用人单位团体签订,各自对当事人双方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这种模式,其中,有的国家(如欧美各国)基层集体合同不多,大量的是宏观层次集体合同;有些国家(如日本)大量的是基层集体合同,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则较少。

基层集体合同与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相比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各有其优缺点,能够互补。就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而言,后者较为理想。然而在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团体尚处于缺位状态,立法未能对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予以确认。但从发展的要求看,应当由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转向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因而,在完善基层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有必要进行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积极培育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团体,并在此基础上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签订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