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挑战当今世界出现的全球化进程,是以经济的全球化为基础和核心的。在很多人看来,全球化似乎就是指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或许与经济全球化是当今全球化进程中最为突出的特征有关。当前,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新技术革命推动实现的。全球化是自由市场、民族国家和信息、科技的前所未有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所形成的机遇和挑战即构......
2023-11-28
当今之世,科技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以及人才的全球性流动共同构成了人类勇毅前行的壮丽图画。最近二十年人类科学贡献比此前数千年的全部科学成果量还要多、还要大。技术方面,卫星技术、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人类创造出的技术手段使信息覆盖全球,机械、化工、电子、电信、医药、热核、生物、航空航天、互联网等行业的技术发展一日千里。
然而,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既可帮助人类创造新天地,又能为祸众生导致人类的异化与自戕。人们对科技所持的态度和法律制度设计也是双重的:一曰鼓励,二曰警惕。
鼓励者,主要是基于对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中都起着非常重要和巨大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专有权利,具有个人创造的本质属性,虽然它最终应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但如果片面强调社会公有属性,固然在短期内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长期看则必将导致科技成果高投入低产出的不良后果,使整个社会经济都很难持续增长。而要使人类不断进取、不断实现科技创新,则有必要通过恰当的法律制度设计(如付给科学家和发明者专利使用费或其他高额报酬),在“发明的火焰中增添燃料”,无疑是鼓励人们勇敢迎接挑战,保护其创造者权益,激发创造发明积极性的好办法。
综观科学技术在近现代以来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上的发明权、技术保密、智力成果使用费、无形资产制度、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制度等被相继采用的结果。事实上,不论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排斥外国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今天变得越来越强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都是人们在意识到技术知识具有自然扩散性的基础上做出的对本国最有利的选择。或许正是因为技术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至19世纪后期已经初步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强调了对本国知识成果的保护,而将外国人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先河,规定缔约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向外国人提供专利、商标、商号等领域的工业产权保护。在今天,从跨国公司的工作小组,到国家的科研院所,每年全球各地要申报数以十万计的专利请求,国际技术贸易额以数千亿美元计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国际公约日益增多,著名者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注册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欧盟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公约》等。(www.chuimin.cn)
警惕者,是人类在创新技术以及利用和掌握技术方面,经常不适当地犯错误,进而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是因为,“技术在现代的、充满活力的文化现实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人们愈发广泛地承认,现代技术是现代文化得以建立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文化的未来无疑将被技术控制和决定”[50]。而如果我们不加以警惕和控制的话,技术就会变成“一种邪恶的力量”,危害人类的长远利益。典型者如生物武器的研制、核技术的滥用等。正如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已作出的精辟概括:“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现代工业和科学为一方与现代贫困与衰颓为另一方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不可避免的和毋庸争辩的事实”[51]。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起到重要的规制与制约作用。例如世界上许多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都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一些非政府组织发起有关反黑客、反盗版乃至于反地雷、反生化武器的国际合作等等。
然而,就在人们对科学技术的良好、合理的使用充满信心之时,一些作为国际市场主导力量的发达国家及巨型跨国公司,为了攫取高额的技术垄断利益,维持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一方面促使世界各国逐步取消关税、配额、政府出口补贴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放弃一切用来保护其本国市场的做法和措施,使之能够畅通无阻地将商品和服务行销世界,打垮贸易对象国的民族工业体系,使之形成对跨国公司(及其母国)的经济、政治依赖;另一方面,却千方百计地制定种种关于科学技术全球共享的法律壁垒,设置了一系列足以让发展中国家实力不足的商人们望而却步的障碍,如环保标准、人权标准、检疫检验标准、卫生标准等。“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实现此种险恶目的、维持其技术优势的最有效的措施。且不说冷战时期臭名昭著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在技术上是如何封锁社会主义国家的,就是后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签订,不仅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直接挂起钩来,而且通过该协议,强制性地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几个基本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约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而不管其是否已经批准或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第一次实现了某些原则与规则的广泛一致,也同时建立了它们在全球的技术霸权。[52]
但与此同时,随着科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以互联网和外包产业为代表的新兴全球力量的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极大地降低了复制和模仿的成本,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传播和使用变得更为便利,原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而随着工业和商品外包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产品与服务正在向新兴经济体流动和转移,这迫使西方国家不得不放松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管控,以确保自己在新的全球性竞争中不至于落于下风。随着这两方面的“破坏性创新”的范式突破的推进,旧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开始面临转变,更有学者大胆地指出知识产权已经面临“终结”[53]。
在其他领域,科技全球化同样也对现有的法律秩序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问题。诸如在生命科技领域,2012年8月被披露出来的湖南衡阳“黄金大米”事件即反映出在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这一全新问题上各国间法律的不协调。而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巨大商业利益所导致的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的掠夺更是集中体现了对于这一问题的国际规则的欠缺。可以预见,在未来科技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将会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化,科技全球化对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将会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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