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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全球化下的多元化法律体系与共同价值

【摘要】:第五节多元化法律文明体系与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走到了历史上的转折点:世界进入了各国互相依赖的新纪元,所有地球居民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个世界社会正在出现,这不只是经济和科技层面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也是如此。法律对经济全球化回应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多元秩序的互融共存的过程。

第五节 多元化法律文明体系与人类共同价值

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走到了历史上的转折点:世界进入了各国互相依赖的新纪元,所有地球居民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个世界社会正在出现,这不只是经济科技层面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也是如此。世界各国的法,无论是美国法、德国法、中国法、日本法、印度法、以色列法、沙特阿拉伯法,还是拉美丛林部落法和太平洋密克罗尼西亚群岛国家的法,它们之间的联系从来都没有像今天一样紧密过。世界上的法系,特别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从立法样式到具体规范的引进,也从没有今天这样广泛和深入。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我们的时代,进入了一个全球共享的法律文明总体系之中。而我们面临的问题则是:什么样的法律全球化模式是令人向往的,多元还是一元?我们将以何种理念与价值维持我们预期实现的全球法律合作?

著名的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在详细地考察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千年危机与“革命”之后指出:“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必须透过演变(而不是另一场大革命)来化解,因为曾自诩为世界中心的西方,已经更深刻地了解到,在这个20世纪形成并迈进新千年的文化多元的新世界中,它的角色是与其他伟大文化携手共进的伙伴。”而对于这样的一个多元文明前景,西方国家的单边主义侵略或强令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因为“真正的整合不是抹杀对血与土地的忠诚,更绝不是将不同地方、地区和民族的人同质化;而是建立一种对神圣的精神实体的共同信仰,以作为这些人群的超越性。”

伯尔曼接着说,“世界法不是由一个世界政府,甚至不是由民族国家的组织强令遵行的,而是从跨国社群的应用和习惯所生成的。毫无疑问,在世界法的创制过程中,西方将扮演带头的角色,但这一过程必须靠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成功,西方能否扮演好它的角色,将视乎它在其他伙伴身上能学到多少(包括从中加深它对自身的了解)……现在这个世界正迈向新的千禧年,而它的中心已不再是西方。我们已经为会聚世界上各色各样人群,迈向一个超越性的人类大家庭创造了条件”[29]

法律对经济全球化回应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多元秩序的互融共存的过程。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指出:“法律多元即是在基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之上的统一的国家法之下,每一个社会——法律体关于保存和重新阐述其法律文化所进行的内部斗争和决定”[30]。这种法律多元,既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统一的,又是制定法与习惯法相互统一的;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统一的,又是世界法与民族法相互统一的。在其最重要的层面——国家主权层面,这种基于主权国家制定法基础之上的多元法律秩序的重叠,并不是国家及各国法律的消亡,而是主权国家及其制定法获得更广阔发展的契机。

法国学者马蒂则从经济与人权双重全球化的角度,对未来的多元化的人类法律文明体系作了描述,她指出:“法律上的多元主义要求法律的世界化不能只听命于某个单一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是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世界法不能以国家法的模式来设计,不管是联邦制还是邦联制,而应该遵循一种我们称之为‘规制的多元主义’模式。以多元主义对抗霸权主义,规制的目的在于将多元主义组织在共同概念的周围,以避免分裂和失和。”她还以正在实现中的欧盟一体化实验为例,说明欧盟成功的历史机遇仅仅在于“共同建立一个部分相同的法律秩序的一个是在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不是霸权主义国家的时刻表现出的”[31]。虽然这种叙述多少也反映了欧洲学者对西方法律秩序的某种偏爱,甚至也未能深刻了解西方与非西方法律传统的重大区别(想一想儒家文明思想、伊斯兰教法、摩门教派法以及热带丛林规则等),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有理由期待,欧洲试验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都会对以后全球法律秩序的逐步建立有所帮助。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为人类法制文明的趋同创造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随着当前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内容的日益丰富,方式和效应的日益复杂,解决一系列全球性问题时间的日益紧迫,树立一种全球性眼光和胸襟,着眼于全人类的福利(即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需求)的满足,建立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观,成为新时代人类共同的精神需要。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针对世界相互依存和全球性挑战,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指出:“人类需要的一致性,要求有一个有效的多边系统。这一系统要尊重协商一致的民主原则,并承认,不仅地球只有一个,而且世界只有一个”[32]。1992年人类第一次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这次历史性会议“怀着在各国、在各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面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33]而召开,其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全球性伙伴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

1997年9月,由德国前总理施密特主持起草的《世界人类责任宣言》指出:在今天,全球性问题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而产生,而全球化问题则要求在所有的文化和社会都尊重的理念、价值观和准则的基础上达成全球性的解决办法,并需要有一种全球性的道德标准,所有具有理性和良知的人,都必须在团结一致的精神下,对家庭、社会以及民族、国家和宗教负责。[34]

强调面对当今世界的现实,一国法律的现代化转变既应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和本土资源,也应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既发展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又吸收其他文化的有益成分,积极参与全球共同文化的构建。人们在对待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方面应该用和谐的哲理思维,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充分尊重差异的同时,努力形成人类共同的认识、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社会实践,如此共殊并存、兼容并蓄,才能实现世界文明和人类事业的总体发展。

【注释】

[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导论”,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葡]桑托斯(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著,朱景文摘译:《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原载《法律与社会杂志》第14卷第3号,1987年秋季号。

[3]参见[英]爱德华·希尔斯著,沈青译:《中心与边陲》,载《国外社会学》,1988(1)。

[4]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罗荣渠等译校:《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463~46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5]即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罗马法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这三大运动从不同的领域和价值层面共同促进人文主义在近代欧洲的胜利,也奠定了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内核。

[6]参见[美]斯塔夫利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1500以前的世界》,54~60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斯塔夫利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2~8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斯塔夫利阿诺斯著,迟越、王红生等译:《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7][德]贡德·弗兰克著,刘北成译:《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19~20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8][德]贡德·弗兰克著,刘北成译:《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26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45卷,317~3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6)。

[11]根据笔者的见解,当前的后现代法律思潮既涵盖后现代思想家在其哲学性作品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一般论述,也包括一些激进的西方法学家应用后现代理论进行的法学专题研究。当代欧美国家业已出现的学术运动,如法律解释学、批判法学、系统论法学、制度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生态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等,广义上都可归入后现代法学的行列。又可参见孙国华、冯玉军:《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2)。

[12]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4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www.chuimin.cn)

[13][葡]桑托斯(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著,朱景文摘译:《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原载《法律与社会杂志》第14卷第3号,1987年秋季号。

[14][美]弗里德曼:《法律理论》,4页,伦敦,Stevens公司,1967。

[15]Douzinas,C.Warrington,R,and McVeigh,S.1991.Postmodern Jurisprudence:The law of Text in the Text of Law.New York:routledge.p.10.

[16]参见[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36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9][德]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5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0][美]杰罗姆·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6页,1949。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4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2]Peller,Gray,Metaphysics of American law,California law Review(73)1985,1170.

[23][德]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52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2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刘旺洪译:《存在一个现代法律文化吗?》,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4卷,415~416页,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25]参见石泰峰:《全球化与法制文明冲突》,载《新视野》,2001(2)。

[26]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7]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3~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更详细的精彩分析还可参见梁治平、刘作翔、谢晖等学者的研究。

[28]Alfred C.Aman,An Introduction: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1(1993).

[29][美]伯尔曼(Harold J.Berman):《展望新千年的世界法律》,译文转引自“中国法理网”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 ID=1118,最后访问日期:2013-03-01。

[30][日]千叶正士著,强世功等译:《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22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1][法]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法的世界化——机遇与风险》,载《法学家》,2000(4)。

[3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49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33]《迈向21世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29页,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34]这种精神被施密特称之为“黄金规则”,其实质就是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神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