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政治体制研究:天津市武清区的村民自治实践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政治体制研究:天津市武清区的村民自治实践

【摘要】:据此,各地从1955年冬至1956年春起陆续进行了乡的全面调整。1954年底,全国有乡(行政村)21.9万个,到1957年底,合并改设为11.7万个乡。1957年9月,中共中央同时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政治体制(1954年—1957年)

农业合作化时期是农村政治体制的基本定型时期。1954年1月,内务部颁布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对乡政权组织的设置、民主制度和工作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指出:“为了加强代表与人民的联系,便于推行工作,乡以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工作单位:一般可以以自然村或选区为工作单位,必要时在自然村或选区下亦可划定若干居民组;人民居住集中的乡,乡人民政府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乡,乡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别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定居民组进行工作。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设代表主任,必要时亦得设副主任,由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内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召开所辖地区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讨论执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居民组设组长1人(居民组范围过大者亦可设副组长),由代表担任,负责推行工作,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批评。”这种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兼任村主任、居民组长的规定,完全是沿袭了苏维埃时期的做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其中关于县级行政区域划分是“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撤销了行政村建制;第五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6]这就规定了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了行政村的建制,农村中的“区”只是作为乡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存在。同时,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村政权体制,基本上确立了乡村基层政权架构。至此,农村的管理体制基本定型。

1955年9月,中共中央在转发一个文件时指出,为了便于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领导,乡的区域宜大不宜小。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明确地指出:“小区小乡制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后的新形势,区乡行政区域应当适当调整。”据此,各地从1955年冬至1956年春起陆续进行了乡的全面调整。辽宁省在1956年春把10928个行政村改划为2751个乡,湖南省在1956年把上一年的15345个乡并为2966个。1954年底,全国有乡(行政村)21.9万个,到1957年底,合并改设为11.7万个乡。这样一来,除广东、山东等少数省份外,基本上恢复到民国时期的大乡建制,村级建制在法律意义上不复存在。[7]

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现阶段一般地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8]很快,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到1955年年底,全国已经有190.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75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63.3%左右,但绝大部分是初级社,高级社只有1.7万多个。一般情况下,初级社的组建范围是自然村,高级社的组建范围是行政村。(www.chuimin.cn)

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指出:“在1955年已经有6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达到85%左右的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9]全国掀起了一个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的热潮。

195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针对全国农村实现合作化以后出现的不顾具体条件,片面追求办大社等问题,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社的规模,山区以一百户左右,丘陵区二百户左右,平原区三百户左右为适宜,超过三百户以上的大村也可以一村一社。今后建社并社的时候,应该按照这种规模进行。”[10]到1956年11月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76.4万多个,入社农户11674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1%。其中高级社48.85万个,平均每社206户,入社农户1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3%。

1957年9月,中共中央同时发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指出,调整社和队的组织,在多数情况下一村一社,“生产队是合作社的基本生产单位,一般以二十户左右为适宜,按照各地方的特点,可以有所伸缩,过大不便管理,过小会损害集体劳动的优越性。……在慎重地调整社和队的组织之后,就都应当长期稳定下来,以利生产和建设。在社、队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11]《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发挥合作社优越性的主要关键之一,在于做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是:“第一,合作社必须有利于巩固统一领导、发展生产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第二,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第三,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第四,合作社必须坚持集体劳动的根本原则,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并要合理使用劳力。第五,合作社必须充分利用社员的一切劳动力,合理分配社员的工作,切实执行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的方针。第六,合作社和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对于农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很大。第七,合作社的技术措施和耕作改制,必须强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第八,所有的合作社,都必须积极地、在适当增加社员收入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公共积累,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经常设法扩大生产门路,使当年生产与扩大基本建设相结合、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12]《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的中心要求,是贯彻互利政策,合理地调整合作社内部各部分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共做了8条具体规定。这次合作社的组织调整和政策调整,是从实际情况出发,调整和健全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建立生产责任制,克服过分集中僵硬模式的一种尝试。不久,由于“大跃进“的发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这些比较正确的政策没能够贯彻下去。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还召开了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问题。在此以前,有些农民群众自发地在合作社内实行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但这种责任制形式很快即受到批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