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曲折动荡时期(1957-1965)

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曲折动荡时期(1957-1965)

【摘要】:之后,政法院校招生规模有所回升,到这一时期末的1965年达到1 298人,比这一时期的最低点1962年的460人增长了182%。1964年1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了这一教学方

一、曲折动荡时期(1957—1965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学教育总体发展趋势是后退的,但在60年代初,由于国家纠正了1957年之后的一些错误做法,法学教育的一些情况有所好转。

1957年以后,党中央指导方针的“左”的错误倾向愈发严重,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成为一切活动的主线,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的形成和法学教育的日益衰落。1958年4月、6月,中共中央分两段召开教育工作会议,总结建国以来的教育工作,讨论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等问题。会议确定,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实现这一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并提出教育事业发展措施。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由此展开全国系统的“教育大革命”。这次“教育大革命”对政法院校又进行了调整合并:上海、重庆法律学校停办;华东政学院与复旦大学法律系合并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系;中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干校和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为湖北大学政治系、法律系;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与西北大学法律系合并为西安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干校东北分校并入辽宁省政法干校;西南政法学院、四川政法干校与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合并为四川政法公安学院;济南法律学校并入山东省政法干校,改名为山东省政法学院。此后招生规模逐年下降,1958年法科仅招生898人,比1957年的1 691人下降了47%,1962年本专科招生人数下降到这一时期的最低点,仅有460人,只占同年全国高校招生人数的0.4%。[17]

在这一时期,政法院系的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时间也被大幅度缩减。1958年5月30日,刘少奇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提出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同时并行。一种是现在的全日制的学校制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学校制度;一种是8小时的劳动制度,一种是4小时工作的劳动制度。8月13日,毛泽东视察天津大学和南开大学时说,高等学校应抓三个东西:一是党委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1958年9月19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在一切学校中,必须把生产劳动列入正式课程”并把“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视为“今后的方向”。1964年7—8月,刘少奇在向中央各部委和北京市委干部的报告及在各地视察时,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办半工(农)半读学校,并至少在5年后才能初步总结经验,扩大试验,10年以后推广。1965年11月5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一个革命的规划,即政法学院要办成“抗大式的党校性质的学校”,而且要“逐渐过渡到半工半读”。教育部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在1963年10月和1964年9月先后发出通知,组织高等学校文科师生到农村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因此,在这一时期,政治运动和劳动[18]占用了教师和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所剩不多的上课时间也被政治理论学习占用。1963年,中央政法小组、高教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提出:“政法院系是培养无产阶级专政工作干部的学校,阶级性强,除必须同其他院校一样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制度外,应该特别注意教师和学生的政治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课的比重比其他高等学校大一些”。这一时期,个别学校把原来政治课占总学时的17.14%改为占总学时的58.3%,专业课程占65.22%改为占24.1%。因此,有的学校必修课和选修课门数竟减少17门之多,而生产劳动课每年要占去8周。[19]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也有所改变。法学课被政策课取代,如用“刑事政策”代替“刑法”、用“民事政策”代替“民法”等等,所讲授的内容也主要是旧法批判与新法宣传。有些院系分别采用单元制或多科并进制的讲授方法。学习方法以自学、小组讨论为主,并采用课堂讨论、班组辩论和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形式,最后由教师解答问题或做结论。考试方法有笔试、口试、写心得和写思想小结等。带有专业性的课堂教育被批判为“白专道路”。1957年6月,全国开始反右派斗争。这场斗争有扩大化错误。从1957年夏至1958年春,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学校中,一批干部、教师职工和大学生被错划为右派分子。(www.chuimin.cn)

196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1963年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纠正了1957年以后的一些错误做法,之后法学教育的状况在一些方面有所好转。1963年10月7—15日,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小组、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等政法教育和调整政法院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研究进一步加强政法教育的具体措施。《请示报告》指出:最近几年,全国高等政法教育有了削弱,培养的学生无论数量和质量,都不能满足补充政法干部队伍的需要,亟待整顿和加强。1958年以后,政法院系数较少,学生人数削减更大。为了加强高等政法教育,适应政法部门补充干部的需要,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请示报告》提出,调整政法院系设置,适当稳定招生人数。要集中力量办好几所院系,着重提高质量。把全国政法学院调整为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共4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4个法律系不变。规定全国政法院系,每年共招收学生1 000~1 500人。并且要求补充、调整教师队伍,加强师资培养提高工作。之后,政法院校招生规模有所回升,到这一时期末的1965年达到1 298人,比这一时期的最低点1962年的460人增长了182%。[20]

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和艺术院校教材编选计划会议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精神,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了《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草案)》。1964年1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了这一教学方案,开始在四年制的政法院系试行。根据这一教学方案,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法律专业课程教材。这一阶段出版的法学专著、译作、教材和资料汇编等约272种。[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