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意外身亡的权责争论,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旅游景区所面临的问题。安全管理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景区应配备、设置、落实各种安全制度、设施及人员,以确保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不断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023-11-20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旅游者,二是旅游景区经营者,三是进行宏观管理的政府部门。为搭建起高效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平台,需借三方之力,共同推进。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方面,呈现如下趋势:
一、从政府角度来讲,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组织更加具体、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法规更加全面
(一)众多地方政府建立专门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地方标准《旅游景区(点)安全质量规范》5.1.3规定:景区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旅游景区应建立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景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法人代表(或受书面委托的总经理)为主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全面领导旅游景区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数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各旅游景区可以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规范》的相关规定。该规范明确规定安全职能部门定编(含雇佣保安公司人员)不低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安全职能部门应设有消防、治安、警卫、内勤等专职管理人员。其中,职工800名以上的单位,消防、警卫、内勤专职管理人员各不少于1人,治安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旅游景区如果有特种设备,应当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江苏省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规定: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持有相应证件的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江苏省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对每台特种设备应当配备的操作人数或者每班次应当配备的操作人数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义务消防队员配备人数,可以参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即从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兼职义务消防队员。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应当向当地旅游局报告备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常见的景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见图8-1。
图8-1 常见的景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法规更加全面
我国关于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
(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1994年1月22日发布)。
(3)《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3年4月15日发布)。
(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3年4月15日发布)。
(5)《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3年8月10日发布)。
(6)《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30日发布)。
(7)《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1998年4月7日发布)。
(8)《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16767—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2日批准)。
除了这些国家标准外,某些地区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服务,如江苏省的地方标准有《旅游景区(点)安全质量规范》、《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北京市的地方标准有《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上海市的地方标准有《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统一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标志”(safety signs)系统——GB2894—1996
GB2894—1996将景区安全标志分为四大类型,见图8-2:
禁止标志:禁止××,共23种。
警告标志:当心××,共28种。
指令标志:必须××,共12种。
提示标志:紧急出口、避险处等。
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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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释解)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释解]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立法目的是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级旅游景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就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对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是本规范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释解]本条是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释解]本条是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方针和对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的规范。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1)“安全第一”体现的是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规范所包含的安全管理条件、要求等条款,都是围绕着安全优先的原则制定的。
(2)“预防为主”就是强调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安全管理工作不是走过场,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防患于未然。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等级旅游景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安全条件、安全责任制、安全保障措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将各类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综合治理就是要发动全员积极参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某个人、某个岗位、某个部门的事情,而是等级旅游景区全体员工的事情。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意识,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当拒绝执行。
2.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1)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所辖区域的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2)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等级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单独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专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释解]本条是确保安全管理基本义务的规范。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等级旅游景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等级旅游景区经营特点,具体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
2.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等级旅游景区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等级旅游景区内部开展安全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安全管理机构是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助手,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所有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总称,既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等级旅游景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等级旅游景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释解]本条是对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责的规范。
1.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的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
2.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应承担的责任。鉴于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必须承担对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全面负责的责任。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全面负责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的法律保障,也是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中对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做出综合规范。
第六条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本景区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
安全管理机构是旅游景区依法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其应尽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要求的执行人,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而综合制定的。
第七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安全日常管理所做的规定。
安全管理例会是指以安全为主要内容定期召开的会议。等级旅游景区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种安全问题的机制,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形式,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时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检查验收,将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等级旅游景区内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释解]本条强调了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事故隐患是指等级旅游景区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事故的部位,利用现有条件和科学手段加以控制和预防。
等级旅游景区是区域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各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找出容易发生事故的领域和环节,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达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的目的。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消除;难以及时消除的,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免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第九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保安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游览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定的规范。
1.等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对本景区的接待能力进行科学的测算,对景区内重点地段、区域的接待能力进行测算,为做好游客的游览、疏导管理,防止发生挤伤踩踏事故提供保障。
2.景区内设施很多,要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施档案、操作程序、故障排除方案、使用维保记录等内容。使用和操作这些设施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管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3.景区内重点部位是指对景区的安全、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部位,如变配电室、缆车索道控制室、中控室等。危险地域是指景区内尚未开发或未加设安全设施的地域。对景区内这些地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对在这些区域活动的每个人的安全,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安全保证。
4.节假日、黄金周是人们休息旅游的高峰时期,这个时期在等级旅游景区游览的客人较多,且相对集中,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建立缓冲区是减少、防止挤伤踩踏,治安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缓冲区应当建在地域开阔、便于疏散的区域。
5.景区内未开发的地域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山体滑坡、碎石滚落、残墙倒塌、蹬空坠落、溺水或者因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易造成游客跌伤、迷路走失等。因此,在导游图或游客须知中加以标注;在这些地域设置专人或者警示牌,提醒游客,达到制止的目的。
6.在旅游景区经常会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游览在偏僻地域之机,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加强景区内巡视,对商贩的行为加以限制,是景区游览安全的有效保证,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安全信息、安全标志的规范。
1.采取各种便于游客接受的宣传形式,就是为了让游客及时了解有关旅游安全信息,对个人的旅游活动做出决断。
2.大多数等级旅游景区自然景观是主体,自然环境复杂,在消防、用电、交通等专项安全方面易发生事故,而且在这些方面管理起来难度又比较大。例如,在目前客观条件和自然条件下,景区内不可能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在电源线路敷设和使用,以及景区内道路开通,都要考虑到自然和谐。因此,就要着重强调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提醒游客注意。
3.解说系统和无障碍游览通道在正常情况下,为各类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用于应急指挥和疏散。
4.到景区游览的客人对景区内的任何地方都会有一种好奇心理,而施工现场又是一个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因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非常必要的。如:游客止步、禁止吸烟、防止坠落等。
5.作为等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对每个前来游览的客人负责,但是由于景区面积比较大,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区域设置专人值守是很困难的,因此,为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所谓明显就是可以让每个游客都能看到并懂得标志的含义。
第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用电安全的规范。
等级旅游景区建立严格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景区内用电设备设施较多,游客众多、地形复杂、拉接不便,不加强管理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失和重大事故。
1.《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部门为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正确有效地利用电能,加强用电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对用电单位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因此,各旅游景区都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2.景区内会因经营需要举办各种活动,或者因设备设施维修、局部装修改造而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为保证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拉接临时线路前必须到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线路的安装和拆除。临时线必须使用双重绝缘的橡胶护套线或者塑料护套线,穿越地面应当采取防止踩踏和碾压的防护措施,临时线电源则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
3.景区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可以有效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漏电保护装置失灵应当立即更新,严禁检修后重复使用。(www.chuimin.cn)
第十二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及夜间游览管理的规范。
1.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一般曲折、狭窄,因树木、山体、建筑物的遮挡视线较差,因此,建立有序的交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景区在进行道路规划时要注意,路标设置、线路施划、导向标志等要符合的国家规定,不能随心所欲,让游客看不懂。
3.游览工具是指缆车、观光车、客运索道等设备,这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安全的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4.游览工具的操纵或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是这些游览工具的特殊性能和景区自然环境所决定的,否则就无法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5.景区内环境复杂,大多数游客都是第一次到此游览,当夜幕降临后,特殊的地理环境,就会成为迷宫。所以,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三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
等级旅游景区自然景观较多,在季节、气候以及人为条件作用下,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较大。所以,加强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保留畅通的消防通道,是为了在紧急的情况下,能够使消防车辆迅速到达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扑灭火灾;定期组织检查是为了使消防器材长期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可以发挥作用。
2.任何火灾都有初起和逐步发展的过程,当火灾发生时,在场的人员能够及时扑救,就会减少损失。如果报警等待消防队前来扑救,就会拖延时间,加大损失。因此,有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单位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单位要对义务消防队员经常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使他们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才能达到真正的防火目的。
3.古建筑是我们祖先留给后人的丰富遗产,是旅游景区重要的人文景观。它凝聚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智慧、文化等多方面的结晶,保护好古建筑,让子孙后代永远都能看到和享受祖先的遗产在等级旅游景区尤为重要。防止火灾就是对古建筑永久性保护的一项措施。禁止在古建筑周围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加强对用火用电管理是防火管理重要保证。
4.森林是等级旅游景区的重要自然旅游资源,加强森林防火是确保景区正常经营的安全保证。因此,等级旅游景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5.餐饮场所是火灾易发部位,而景区内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也容易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所以,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摆放距离都要符合国家规定,使之在紧急情况下,便于启用。
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部位易发生因设备老化或操作不当引起燃气泄漏,继而引发爆炸和火灾,因此,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非常必要。
6.停车场内停放的个别车辆,会因多种原因发生自燃,特别是旅游旺季或夏季,这种现象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因此,配备适合扑救车辆火灾的消防器材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四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景区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四)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五)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
(六)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景区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特种设备、特种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规范。
特种设备是指在景区内使用的客运索道、滑道、缆车、游船及各项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安全法规,是景区对特种设备依法管理的依据。
1.景区内的特种设备的选用、安装、运行,直接关系到景区游客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经营。所以,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这些要求为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提供了安全保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等要求就是要把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化,尽可能做到万无一失。
2.景区有多种游乐项目,许多是游客第一次接触,规范要求从事这些游乐项目的经营者,把安全须知公示于众,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就是为了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3.在景区开展的特种项目活动中,往往都会出现一些游客不顾安全要求为拍照或显示自己的胆量等做出危险动作。因此,规范要求景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及时制止。
4.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危险性较强,需要参与者有很好的驾驭能力和心理素质,同时还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为此,本规范要求项目经营者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是很有必要的。
5.我市等级旅游景区多数地处山区,而山区又是夏季雷雨多发地带,为减少雷雨给景区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本规范要求景区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加强管理,使之有效。
6.古语说“百密必有一疏”,再好的设备,再严的措施,也可能有意外发生,而事故发生后,每每为医疗费、赔偿金等问题纠缠不休,如果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可减轻一部分压力。因此,本规范要求景区向游客推荐投保各种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这里强调的是“推荐”,而不是“必须”。
7.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一些景区在一些主要景点、出入口和危险地段,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这些设备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旅游景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我国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旅游景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一般有三种: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旅游景区作为法人,是食品经营所用物业、场所的最终管理者,所以,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食品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食品。
3.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是食品生产经营要素,也是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条件,为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在这些产品选材、加工、制造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标准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
4.餐饮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是保证游客身体健康,防止病从口入的重要措施,也是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环境安全的规范。
1.建立安全环境监测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是等级旅游景区的职责和必然要求,本条特别提出了等级旅游景区的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目的就是保障旅游景区内安静、舒适的游览环境。试想如果景区内噪音繁杂,空气污浊,谁还能到那里旅游。因此,规范要求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
2.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等级旅游景区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且游客来自于各个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就会迅速蔓延。因此,在突发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制定的规范。
1.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在等级旅游景区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等级旅游景区是非常必要的。
2.举办大型活动前,为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顺利达到举办目的,主办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对整体活动的安全负全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对大型活动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主办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当旅游景区作为大型活动场地提供者时,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4.进行风险评估是举办大型活动前的首要工作,评估的准确与否,关系到安全管理投入,这里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也为活动方案、安全预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第十八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释解]本条是制定各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
1.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先行制定的,用于发生安全事故后抢救人员和设施、减少损失的应急措施方案。应急救援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科学、技术、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是要具备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2.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过程包括:(1)调查研究,掌握等级旅游景区和周边环境的相关情况;(2)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危险性评价,找出重大风险因素;(3)编写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职责,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4)针对演练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5)报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批准后实施。
3.应急救援工作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实施的,要做到临危不乱,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预先进行系统的训练和演习是十分必要的,每次演习要做好图文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释解]本条是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理规范。
1.事故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级旅游景区还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但要注意的是,报警和报告不同。报警是直接向有关部门求助、求救;而报告除求助、求救外,还有调查、处理等内容,在这里不能混淆。
2.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控制和抢救情况等。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处理,还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
3.所谓第一时间就是根据事故等级,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报告。《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一般(Ⅲ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旅游局。
(2)发生较大(Ⅱ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小时后再次报告。
(3)发生重大(Ⅰ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第二十条 等级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等级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释解]本条是对出租营业场所安全职责要求的规定。
等级旅游景区将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时,应当与各个承租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这种约定通过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的形式确定。通过这种形式要求承租单位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
等级旅游景区是所用物业、场所、设备的最终管理者,由于各个承租单位与景区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景区在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各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
[释解]等级旅游景区一般地处偏僻,自然环境复杂,一旦有游客发生不测,需要救治,医务人员很难迅速到达。因此,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很有必要,这也是《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非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释解]本条是对未取得等级旅游景区资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释解]本条是对本规范的实施时效的规范。
附: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森林防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384)。
资料来源: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www.bjta.gov.cn/xxgk/zcwj/wgfxwj/200161.htm)。
二、从旅游景区经营者角度来讲,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与具体化,管理团队更加专业化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逐渐规范化
(1)建立景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大多数旅游景区已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对于旅游景区内的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险峻路段,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检查景区的建筑安全,增加消防器材、避雷针等安全设施,提高建筑的安全等级;定期检验高空索道、蹦极、山地车等特种设备,做好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换老化的设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加强景区安全监控,加强各种设备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重点区域和偏僻地段设立电子监控装置,增加景区安全保障设施。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测网络,提高景区安全监测的技术含量。
(3)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逐渐具体化
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旅行社、景区网站、景区工作人员等方面进行积极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后,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游客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增强游客的景区旅游安全意识。
2.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1)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气中某些山地景区的部分游线无法正常运营,就应提早告知游客,并适当向游客退费。
(2)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
(3)严格监控景区游客数量,当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已经到达阈值,就必须停止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初步预案。
3.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
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区网站、景区内部重要服务节点发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及时向旅行团队的负责人电话或短信告知安全提示。
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
第三,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
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
4.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旅游景区一般应制定以下六大类预案: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此类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保障预案、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恶意投毒应急预案);
(3)建筑物和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此类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或者广告牌坠落伤人事故应急预案、电梯故障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配电设备故障与突然停电应急预案、水管爆裂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管道或者燃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
(4)遭遇自然灾害与恶劣气候的应急预案(此类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遭遇台风、暴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5)治安案件预防与应急预案(此类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对重要宾客、大型活动等保卫工作预案,抢劫、凶杀、枪击等案件应急预案,发现被查控的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处置预案,发生盗窃案件的处置预案,发现信用卡诈骗处置预案,客人卖淫嫖娼案件处置预案,客人聚众赌博处置预案,客人聚众非法营销处置预案,发生流氓骚扰、打架斗殴案件处置预案等);
(6)预防人员伤亡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此类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应急预案,遭遇恐吓应急预案,住店客人意外死亡处置预案,客人醉酒闹事处置预案,客人意欲跳楼等自杀行为应急预案,突发罢工、示威游行等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5.着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与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
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夜间的景区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杀人、投毒、爆炸、骚乱以及蒙骗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此外,应加强政府与景区之间的协调合作,利用智慧城市建设的契机,进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全新升级,打造更加高效的景区安全管理系统。
案例8-4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洲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点半,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点40分,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洲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资料来源:人民网(trauel.people.com.cn/GB/10679691.html)。
案例思考:
1.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2.针对类似事件景区应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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