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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卓民全集:充足理由律的思维规律

【摘要】:明显真理是不需要论证而自然明白的。拿明显的真理来证明不明显的真理,而证明发生效力,能说服那些不能接受它认为是不明显的真理的人,这就是充足理由律起作用的地方。但是对于某些人,这些理由虽然是完全充足,可是认为其中某些条款还不够明显,有待证明。这就是充足理由律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应用。因材施教需要首先了解学生承受时的实际情况,其重要性就在于此,充足理由律的意义也在于此。

可是,对他人也好,对自己也好,怎样进行说服呢?回答这问题,就要说明明显真理与不明显真理。

明显真理是不需要论证而自然明白的。明显真理有三大类:(1)直接的感性认识;(2)众所周知的事实;(3)公理及其有公理性质的规律和原理。兹分别简单地予以说明如下:

(1)直接的感性认识:例如“今天天晴”。如果是天晴,这还需要证明吗?正常的人都能知觉到的。这是明显真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北京是我们的首都”,“师范学院是培养中等师资的高等学校”。凡知道我们国家的事情,粗知我国教育制度的人都知道而不待证明的。

(3)公理及具有公理性质的规律和原理。公理是在某一知识领域里面最一般的原理,用以证明其他原理的,例如“整体大于其任何一部分”,“和同一东西相等的东西必是彼此相等”等:这都是公理,一经指出之后,人们都能理解,无须证明的。此外还有在某一定科学部门里面,像“甲大于乙,乙大于丙,则甲大于丙”,“两直线段不能成一几何形”等,不列为公理,但是凡初步知道几何学的人都知道这些原理,把它们看为和公理有同等的作用,故说它们虽不是公理,但是有公理性质的原理。(www.chuimin.cn)

不明显真理之为不明显,是因为有人不容易接受它们,所以需要拿对于这些人足够明显的真理作为根据来证明这些所谓不明显的真理。拿明显的真理来证明不明显的真理,而证明发生效力,能说服那些不能接受它认为是不明显的真理的人,这就是充足理由律起作用的地方。拿来去证明不明显的真理的明显真理必须是充分可以说明,并充分可以证明不明显的真理的,否则证明是不发生效力的,不成其为充足理由。

理由必须充足才能证明。实践中提出的理由常常其本身还待证明的。例如,我们要向人证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一定会胜利完成的,其理由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其思想的正确指导,有党和人民政府的英明领导,有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有觉悟提高了的全国人民的伟大力量,有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无私的帮助,等等。但是对于某些人,这些理由虽然是完全充足,可是认为其中某些条款还不够明显,有待证明。那么,我们就须按照那些不完全明了的人的具体情况,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水平和政治觉悟,拿他们现在认为是明显的真理作为理由以证明他们所不明白的。这就是充足理由律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应用。

由此可见,明显真理和不明显真理的分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按各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的。这是教学工作者所应牢记的。教师的明显真理,对于学生可能是很不明显的,学生现在的不明显真理,到了他们认识提高之后可能是很明显的了。因材施教需要首先了解学生承受时的实际情况,其重要性就在于此,充足理由律的意义也在于此。

尤其要指出的,上面所说的第三类明显真理,公理和具有公理性质的规律和原则,不是像有些唯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与生俱来,或者是从天上掉下来,神所指示的。那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这些公理等都是长期实践中,从重复多少次的经验总结出来而又为实践所证实而后提高到理论上去和全部的人类知识结合起来,为人类认为不是这样就什么都说不通、什么都不能理解的。公理和具有公理性质的规律和原理之源泉是人类的社会劳动实践,这是我们所要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