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华中传播研究(第八辑):媒介道德审判的伦理定位与限制

华中传播研究(第八辑):媒介道德审判的伦理定位与限制

【摘要】:以上分析澄清了媒介道德审判各构成要素的伦理性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媒介道德审判进行重新定位及限制,以保留其正当的因素,排除其不正当的因素。将“媒介道德审判”重新定位为“媒介道德批评”或“媒介道德批判”有利于消除这一隐患。

以上分析澄清了媒介道德审判各构成要素的伦理性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媒介道德审判进行重新定位及限制,以保留其正当的因素,排除其不正当的因素。

媒介道德审判以媒介介入道德是正当且必要的,其道德评价功能也是正当且必要的。媒介道德审判主要的不正当风险来自于道德审判在进行道德惩罚时混淆了道德惩罚与法律惩罚,从而侵害了审判对象的法律权利。正当的道德惩罚当以不构成法律侵权为限。虽然正当的道德惩罚不仅仅限于道德评价,但鉴于媒介道德审判依托媒介、主要借助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特点,在媒介道德审判中将正当的道德惩罚限制在道德评价范围内是比较妥当的。道德批评、道德谴责作为道德评价是正当且必要的,并且已同时构成一种形式的道德惩罚。这一意义上的道德惩罚同样是正当且必要的。这样的限制既较为彻底地避免了媒介道德审判对法律惩罚的僭越,同时也能够充分体现媒介的作用。

将媒介道德审判限制为道德评价,便使得“媒介道德审判”这一术语本身变得不再恰当,有必要将其重新定位为“媒介道德批评”或“媒介道德批判”。“道德审判”一词本身挪用了“审判”这一司法术语。“审判”一词的使用虽然并不限于司法领域,但其使用过程中总是伴随着浓厚的司法色彩。除了“道德审判”之外,宗教领域的“审判”也是如此,这些“审判”都指向一种道德与司法,或者宗教与司法合一的活动。而这样的活动,正是媒介道德审判在现代社会需要避免的。将“媒介道德审判”重新定位为“媒介道德批评”或“媒介道德批判”有利于消除这一隐患。经过重新定位后,“媒介道德批评”或“媒介道德批判”的正当性界限就比较容易确定,其正当性界限就是道德评价的正当性界限。

首先,媒介道德批评要恪守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恪守这一边界又体现为三点。第一,媒介道德批评不得干预司法审判,以免沦为不正当的媒介审判。这就要求媒介道德批评不得在道德评价中擅用法律术语为批判对象定罪。第二,媒介道德批评不得违反任何法律,不得构成法律侵权。这就要求媒介道德批评不得公布任何人的隐私信息,不得用语言暴力和造谣诽谤、添油加醋等形式侵害批评对象的名誉权。第三,媒介道德批评不能期望获得与司法审判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媒介道德批评对批评对象的作用仅限于舆论压力和其本人的良心,只能以道德发挥作用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对自身力量的期望要有节制。

其次,媒介道德批评要恪守道德评价的边界。这意味着媒介道德批评除进行批评、谴责之外不宜对批评对象采取任何其他惩罚和报复行动。媒介道德批评的目的不是令违反道德规则的社会成员付出和违法一样的代价,批评者必须抑制实施惩罚的冲动。

最后,道德评价作为道德的功能虽是正当且必要的,但仍需以“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为前提,并且本身也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这就要求媒介道德批评以经过核实的客观事实作为批评依据,避免对批评对象造成诽谤而侵害其名誉。同时,媒介道德批评需要有必要的理由,不能流于情绪的宣泄,不能使用不雅的、侮辱性的语言贬损批评对象的整体人格。(www.chuimin.cn)

以上限制基于法律和道德的一般要求,而不是特殊的职业道德,因此不仅对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效,而且对在新媒体平台上参与讨论、传播的公众同样有效。在此限度之内,媒介道德批评就属于正当、必要的道德评价,不应受到指摘。伴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媒介道德审判固然有值得诟病的地方,但正当限度之内的媒介道德评价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活动,所有媒体和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的权利。

注释: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9页。

[2]罗国杰:《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32页。

[3]左高山、刘艳、席云鹏:《论道德惩罚及其目的》,《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29期,第3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