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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联盟对职业联赛的推动作用

【摘要】:此时,需要建立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来代表俱乐部发表观点,维护不同俱乐部公平参与中国足球的内部管理权利。职业足球联盟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中超联赛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中国体育改革的重要环节。而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是由各俱乐部选举产生的,是真正代表俱乐部利益的自治组织,在接受政府传达的指令的同时,切实地为俱乐部服务。当然,这并非是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否定,中国足球联赛的改革就是由体育行政部门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

第一,联盟增强俱乐部与政府博弈的力量。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联赛的运作,包括干预运动员的转会与擅自制定球员的最高薪酬标准,妨碍了俱乐部的自主经营权。在政府的控制下,联赛需要调整国家队的集训、赛程,严重损害了俱乐部的利益,部分俱乐部甚至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在国家队比赛中经常出现。在体育行政部门掌握中国足球国家队集训的现实情况下,需要一个真正代表俱乐部利益的组织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平衡俱乐部与国家队之间的各项事宜。

在体育改革初期,中国足协曾是俱乐部利益的维护者,但拥有行政职权后,足协已经无法胜任这一角色,例如,很难从俱乐部的利益出发,去协调联赛与国家队比赛之间存在的赛程冲突。而职业联盟可以完全站在俱乐部的立场上,帮助处于绝对弱势的俱乐部。俱乐部与政府之间的对抗本质上是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博弈,在目前的制度下,市场很难发挥其微观调节的功能,因此俱乐部会产生改革制度的诉求,但这一诉求由单个俱乐部行使时很难实现。此时,需要建立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来代表俱乐部发表观点,维护不同俱乐部公平参与中国足球的内部管理权利。

第二,联盟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不足。为了改变中超联赛“管办不分”的管理现状,有人提出建立一种完全以市场为主导,各俱乐部掌控联赛产权的经营模式。这样的改革在推动中超联赛职业化进程上会发挥巨大作用,但忽略中国的竞技体育是一种“举国体制下的职业化”,我国不具备实现完全职业化的条件,并且中超联赛还承担着政治社会公益责任,这是市场调节无法保证的。

职业足球联盟可以作为第三方弥补市场微观调节中的不足。首先,足球联盟的管理阶层都是由各俱乐部选举产生的,受俱乐部监督,这样可以保证联盟代表的是各俱乐部的利益。其次,联盟中聚集了大量的经营管理人才,他们对联赛进行专业化的运营,具备一定的俱乐部管理经验,保证了俱乐部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最后,联盟可以在联赛后备力量培养、营造足球氛围等领域发挥作用,保留联赛作为公共产品的政治属性以及社会公益性。职业足球联盟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中超联赛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中国体育改革的重要环节。

自发展职业联赛以来,中国足球一直没有出现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俱乐部,比如西甲的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英超的曼联、切尔西俱乐部。高水平俱乐部没有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足球管理水平不够,激励措施不足。中国足球管理部门希望通过联赛的运营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市场投资者也在积极谋划,希望把俱乐部这块蛋糕做大,如山东鲁能俱乐部就提出了打造“百年俱乐部”的口号。但是每个俱乐部的力量是有限的,难以把握住市场的动向,很难有大的作为。所以需要一个组织发挥协调作用,在促进各俱乐部的团结的同时,与政府进行积极合作,探索出属于中超俱乐部的盈利模式,而职业联盟恰恰可以发挥出这样的作用。

第三,联盟规范俱乐部的经营方式。中超联赛自创建以来,出现了种种乱象,如赌球、假球、贿赂裁判以及拖欠球员工资等。从短时间来看,俱乐部获取了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行为败坏了俱乐部的信誉,破坏了中超联赛的形象以及市场经营秩序,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公地悲剧理论”可以有效地解释其中的原因:由于中超联赛的公共产权约定不明确,各俱乐部缺乏促进联赛积极发展的动力。因此,各俱乐部都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恶性竞争,联盟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恶性竞争,保证各俱乐部公平参赛。

运动员与教练员的薪酬占俱乐部运营成本中的大部分,政府多次出台政策来限制运动员与教练员的薪水,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俱乐部正常运营。2004年,政府出台“限薪令”,要求运动员与教练员的税前工资不能超过俱乐部运营成本的百分之五十五。政府的这一举措引发了较大关注:一部分人认为俱乐部作为一家企业,薪酬制度应该由企业自己制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限薪令”违背了市场规律;另一部分人持相反观点,认为高昂的薪酬给俱乐部的运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政府限制薪酬可以减少企业人力成本上的负担。

虽然外界对于“限薪令”评价不一,但是在现阶段,从制度上来限制运动员和教练员们的薪酬,是降低俱乐部成本的最佳手段。不过,“限薪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政府与俱乐部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切实了解俱乐部的工资发放情况;其次,政府与足协在聘用专业的审计人员的过程中,会增加管理成本,并且难以保证结果的正确性。此时,足球联盟作为俱乐部利益代表者的优势就显现出来,可以快捷地了解俱乐部的内部信息,节约了审计成本,同时保证了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联盟提高了职业联赛的管理效率。在职业体育改革的过程中,中国足协获得了实体化权力,足协将更多地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很难同时兼顾俱乐部的利益。长期下去,足协难以掌握俱乐部的内部动态,导致整个联赛的管理效率下降。而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是由各俱乐部选举产生的,是真正代表俱乐部利益的自治组织,在接受政府传达的指令的同时,切实地为俱乐部服务。在发展过程中,中国足球职业联盟应该学习足球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聘用先进管理人才,快速有效地掌握来自俱乐部内部的信息,以提高联赛的管理效率。(www.chuimin.cn)

同时,当部分俱乐部为了自身的利益,做出赌球、打假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联盟作为俱乐部利益的共同体,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裁。显然,联盟制度修补了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从外部改善了足球市场环境,促进了各俱乐部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俱乐部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自治发展。

在中国足球发展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常常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使用行政强制力规范俱乐部的经营行为是当前管理的重要弊端。但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依靠行政权力的管理模式已经适应不了联赛的发展速度。只有由俱乐部直接选举出来的专业、高效的自治组织才能为中超联赛提供更好的服务,足球联盟真正能够代表中国足球整体利益,提高国家足球竞技水平的同时,服务于各俱乐部的发展。

当然,这并非是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否定,中国足球联赛的改革就是由体育行政部门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在向职业化道路迈进的过程中,行政权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改革进行到目前阶段,原有的经营模式已经满足不了俱乐部的需求。联赛管理的职业化是世界足球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市场与政府的博弈结果决定了足球职业化是否可以在中国实行。

政府代表的行政权力在俱乐部面前具有绝对优势,牢牢地掌握着中超联赛的管理权,为了进一步深入职业化改革,必须建立一个专业化的自治组织进行管理。目前在中国,这一角色依然由足协代理。足协作为自治组织,协调着政府与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提出维护中超管理秩序的规定。比如,提高各家俱乐部加盟中超的门槛,提高场地条件与草皮质量标准,完善青少年足球培养计划,增加中国足球的后备人才储备,等等。这些管理规定是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良好开端,但是如此烦琐的工作难免会给足协带来沉重的压力,产生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公平与正义是自治权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对待同样的事情使用相同的方法处理。[5]足协既是政府与俱乐部之间关系的调解员,又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教练员”的角色定位,使它在决策中难免有失公正。因此,只有构建职业联盟才能保证自治权的真正实现。

第五,联盟制度将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实现监督权。在联盟成立之前,各俱乐部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产生了许多不公开竞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联赛的形象和俱乐部整体的利益。俱乐部的赞助商对足球产业投资,都希望这是一个高收入、低风险的行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甚至导致了撤资现象的出现。

为了使投资者对足球产业重拾信心,有必要授予他们监督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度保障,监督权很难实现。这一问题随着职业联盟的出现得到了解决,联盟作为各俱乐部的联合体,代表着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制度之下,市场投资者相互监督,并通过公开表决的方式对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俱乐部进行惩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