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分类(续表)......
2023-0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权力;二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不得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理解第19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人民警察范围的界定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1]不过,随着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其次,警察法所称的人民警察指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并不包括辅警、退休民警、未毕业的警察院校学生等主体。
2.非工作时间的界定
关于如何理解“非工作时间”,当年的《人民公安》在其“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一栏中,以问答的形式作出了如下界定:“‘非工作时间’是指除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一切时间,也就是说除上班以外的其他一切时间。在走亲访友的过程中的时间也是非工作时间,也应在此列。”[2]同时,该问答还强调,“第19条的规定没有地区限制。如果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内到其所在单位辖区外的地方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应受到纪律处分;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国家公民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3]考虑到《人民公安》系公安部主办,因而其所作出的解答应当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职责范围的界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的职责,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1条等法律规定为依托。对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界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法定职责必须履行,这是由职责的法定性和责任性所要求的;二是履行的是共性职责,而不是部门职责或警种职责。所谓共性职责是指无论哪个警种或部门都应当履行的职责,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所履行的职责不受警种分工的限制。
4.紧急情况的界定
“紧急情况”是指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容许有拖延的(情形)。紧急情况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发生时间的突然性或偶然性,即刻发生的。二是紧迫性。对某一事件的处置必须在一定的时效内进行,否则会导致事态的升级或后期处理难度的加大。三是严重性。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工作时间职责的“紧急情况”规定得相对具体,主要包括案件、事件、事故、救助等类型。案件类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的15种紧急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紧急情形,第82条规定的“可以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形。事件类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第7条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突发事件情形。事故类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等规定的道路障碍、车辆故障、人员疾病和危及通行安全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紧急情形。其他救助类的如《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规定的救助类紧急情形等。
为了深入理解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内容,需要做好两个区分。第一,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不同。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不但要面对紧急情况,还要面对非紧急情况;而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只能面对紧急情况。当两者都面对的是紧急情况时又有什么不同呢?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法律规定具体,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法律规定比较笼统。二是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到位,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缺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履行职责过程中,一般都带齐了各种单警装备、救援设备等,都是有备而出警的,而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却缺乏类似保障。三是工作时间人民警察行为方式方便,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行为方式受限。例如,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在亮明身份上都存在困难,他们往往穿着便装,人民群众一般不易相信其警察身份,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的职责履行。第二,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与一般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区别。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置属于法定职责,如果处置不当,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处置得当,将受到立功受奖的荣誉;二是一般公民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置属于道德规范,如果处置不当,将受到道德舆论的批评;如果处置得当,将受到见义勇为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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