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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职责概述-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摘要】:表5-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分类(续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14项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14项职责除“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已经随着2018年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和2019年《消防法》的修订,公安机关不再承担外,其余12项(最后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为兜底条款)大致可分为7类(见表5-1)。

表5-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分类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