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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宋:古代中国黄金时代的地方司法机构

【摘要】:开封府、临安府虽属于地方机构,但由于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与普通地方州县颇为不同,是比较特殊的司法机构。开封府负责审理京畿地区的诉讼案件。三狱分别审理临安城及下属县内的刑事案件,府院兼理民事案件。宋代司法机构分为路、州、县三级。宋初,路级行政单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一般是由转运使兼管辖区的司法。真宗景德四年,鉴于地方司法案件众多,专置提点刑狱司,不受转运司管辖。

开封府、临安府虽属于地方机构,但由于是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与普通地方州县颇为不同,是比较特殊的司法机构。

北宋京城开封府以尹、牧为长官,但并不常置,而以权知开封府摄其事。开封府分左、右厅,置判官、推官协助知府审理案件;设司录司,置司录参军一人,负责审理民事案件;设左、右军巡院,置巡使、判官各二人,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开封府负责审理京畿地区的诉讼案件。宋初规定,开封府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报大理寺审查,送刑部复核。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以后,才有了杖以下罪的独立判决权,徒以上罪仍然需要上奏。但是,凡是开封府奉旨审断的案件,刑部、御史台皆无权过问。

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改杭州为临安府,设知府一员、通判二员,下有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左右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属官。临安府内有“三狱”之说:一为府院,由录事参军主管;一为左司理狱,由左司理参军主管;一为右司理狱,由右司理参军主管。三狱分别审理临安城及下属县内的刑事案件,府院兼理民事案件。临安城内外还分南、北、左、右四厢,听理民间诉讼。

宋代司法机构分为路、州、县三级。宋初,路级行政单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一般是由转运使兼管辖区的司法。太宗淳化二年(991),设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巡察盗贼,监督司法,此后时置时罢。真宗景德四年(1007),鉴于地方司法案件众多,专置提点刑狱司,不受转运司管辖。主管所属州县刑狱公事,巡查复核所属州县各类案件的判决审理,平反冤狱。神宗官制改革后,提点刑狱成为固定职位,拥有对犯罪事实确凿、不需上奏的死刑的判决权和受理上诉案件的权力。

宋代州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知州和通判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掌管州级司法事务。知州、通判以下有判官、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负责司法。州一级的审判机构有二:一是州院,由录事参军主管,审理民事案件;二是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管,审理刑事案件。如两院所审案件有不合理之处,还可以互移重审。司法参军则专门负责检定法律,即针对二院审定的犯罪事实,检选适合的法律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然后由判官、推官根据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写出判决意见,最后由知州和通判断决。北宋初期,州拥有徒、流罪及犯罪事实明显、不需上奏的死刑案的终审权,元丰官制改革后,将死刑案的终审权归于提刑司,州只能负责辖区内的徒、流以下罪的审判。

县是宋代基层的行政单位,也是基层的司法单位。县级官员主要有县令(或知县)、主簿、县尉,县令(或知县)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也拥有县内的最高审判权,主簿作为县令(或知县)的助手协同审案,县尉主要负责捉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但不具审判权。县内还有一些吏人也参与司法审判,如北宋的推司、典书,南宋的刑案推吏等。宋代的县只有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和户婚、田宅、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判决权,对徒罪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县仅能进行预审,即搜集证据、厘清案情后,将人犯、证据、卷宗等送州复审断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