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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规范性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区别

【摘要】: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等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各种文书。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可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所制定并正式颁布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书是法的表现形式,其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都不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等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规范,因而,只是对特定的案件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这里所指的法律文书只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书。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法律文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法律文书是一种实用文体,是法律活动的专业文书。因此,法律文书学是法学和写作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

从上述定义可知,法律文书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当事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等;其他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部门、仲裁机构等;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案件,也需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二,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我国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和 《民事诉讼法》 对各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书的程序、期限和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第三,法律文书一般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或者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是法律文书区别于一般文书的一个重要特性。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指该类文书一经制作完成或送达当事人就产生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或履行,如生效判决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指某些法律文书虽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但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实施或执行,如原告的起诉状、律师的代理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