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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数民族民主权利

【摘要】:协商民主作为政治民主的实现形式之一,给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直接的渠道。[2]这种政治参与对各少数民族而言,意味着他们对本地区本民族各项事业的建设有发言权、决定权,最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繁荣民族各项事业,增强对国家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政治认同。

建立和谐民族关系,需要从政治民主出发,构建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集体利益的政治秩序,从制度根本上确保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这深深影响着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沟通关系、和谐民族关系。就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来看,对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都有宏观的具体的规定,尤其在政治实践中得到了检验,其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但在社会主义改革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和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交流和融合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经济发展带动利益格局的变动,进而使各民族对自身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民族意识的诉求有了极大的触动。如果这些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民族意识的诉求得不到积极的响应,缺乏表达和实现的渠道,那么必然会带来民族冲突和矛盾。

协商民主作为政治民主的实现形式之一,给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直接的渠道。“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2]这种政治参与对各少数民族而言,意味着他们对本地区本民族各项事业的建设有发言权、决定权,最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繁荣民族各项事业,增强对国家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政治认同。同时,在各民族自治过程中,对民族事业发展、公共事务处理展开公开讨论、协商解决,有利于各民族在沟通理解的基础上建立互信,实现民族间的团结合作与和谐,走向共同繁荣。(https://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