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也称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以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至于目的物在脱离导火材料后是否能够继续燃烧,并不影响对已经着手的认定。......
2023-08-15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自己的特点。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即有清楚、明确的认识。明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知放火行为是有害社会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则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从实际情况来看,放火罪行为人,有的知道法律规定有放火罪,有的也可能不知,尤其是针对自己的财物放火。但是,不知法律不能免除责任已成为当代各国追究刑事责任的普遍原则。已满14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具备了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对其实施的放火行为是否有害于社会,已能够认识。在认识到自己的放火行为对社会有害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明知放火行为的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体现犯罪客体的犯罪对象是人和物,人数的特定与不特定,财物是否重大,行为人是能够辨别的。行为人对放火行为的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明知的,这是放火罪和以放火的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三是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认识到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至于其放火行为事实上是否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要求有所认识。行为人无论是认识到放火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还是必然性,都不影响放火罪故意的认定。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分别构成放火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表现为积极追求。
例如,某市印刷厂工人刘某,因工作不负责任,被厂里扣发工资,即产生放火报复的念头。刘某于某晚夜深人静之时潜入工厂保管室,提着内装15千克液压油和约7.5千克锭脂油的油桶各1只,然后撬开工厂库房,把油洒在纸张和机器上,用火柴点燃纸、油,引起火灾。行为人刘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就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例如,赵某因琐事与村民小组组长田某发生争执、打架,因而心怀不满。某晚,赵某路过田某家时,见田某家没人,于是将吸剩下的半截香烟扔在田某家羊圈的草棚上,致使羊圈棚子着火,烧毁羊圈,烧死大、小羊共10只。由于羊圈与田某家住房相连,以致火势蔓延,烧毁了田某家住房和与田某家相邻的谷某家住房数间,后村民及时将大火扑灭,才未酿成更严重的后果。本案中,赵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导致火势蔓延而造成田某以及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但为了达到报复田某的目的,对田某家的羊圈放火,放任田某以及其他人的住房等财物遭受损失的结果发生。其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究竟是出于何种故意,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由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因此,司法机关在具体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
放火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对领导的批评教育不满;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嫁祸他人;有的是为了毁灭罪证、湮灭罪迹;有的是因为婚姻、恋爱发生纠纷或由于奸情等发生矛盾;还有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等。但无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通过以上对放火罪的介绍,可知放火罪与消防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从客观方面上看,放火罪表现为使用引火物或者其他方法使财物燃烧,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如用引燃物直接把焚烧对象点燃。而消防责任事故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②从主体上来看,放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单位中具有防火责任义务的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③从主观方面上来看,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而且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一种。因此,实践中两罪一般不会发生混淆。
但是,当防火责任人发现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放任火灾发生,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理,能否构成放火罪?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构成放火罪。如有人认为,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区安全员,发现油区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应当定放火罪。可见,当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引起火灾时,就应当准确判断行为人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持间接故意的,应定放火罪,持过于自信过失的,则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从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不作为行为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于不作为行为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往往凭借自身的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不作为对认为火灾事故也不会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②从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火灾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火灾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③从客观表现来看,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火灾的发生,火灾发生后,往往也无任何反应,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一定根据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当火灾发生时,行为人则会采取措施扑救,火灾发生后,行为人往往表现出后悔、自责等。
总之,实践中,应当结合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识考察行为人对于火灾危害后果的不同态度,进行准确认定。
小 结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的构成特征简单来说就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它们只影响量刑。
放火罪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自古以来,“杀人、放火”经常被相提并论,同属于性质极为严重的自然犯。实务中,放火罪也属于常见多发的治安犯罪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属于应当予以重点打击的犯罪。在放火罪的认定中,至今仍有不少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未来应该从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着手等方面入手,对放火罪做更深一步的研究。
【注释】
[1]刘广超:《烧自家财物也犯罪》,载《河南消防》,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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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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