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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能源立法问题

【摘要】:除此之外,我国政府签署十多部与能源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电力上网制度的规定各异,前者是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具体性规定,两个能源法律之间的存在冲突规定问题。但我国能源环境保护的全局性、战略性要求未在能源立法中体现,既未在我国的宪法中体现,也尚未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更未在能源法中体现。

现阶段,我国的能源立法已初有规模,先后制定的单行能源法律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共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等多部能源管理与能源效率及能源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能源法规和规章、国家和地方能源标准及大量的能源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我国政府签署十多部与能源相关的国际公约。但是,在现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中,从法律制定的效力级别到法律法规的结构与制度均存在着一些不足。

表5-1 我国现行主要能源法律和行政法规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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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制度为中心,而非以理念为逻辑起点立法

立法理念是整个法律方向,是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但我国现行的能源立法仅从制度出发,忽视环境安全理念的引导,仅针对现存问题制定具体的制度,缺乏贯穿整个能源法律体系的生态理念与生存价值观。现存能源问题的出现非一朝一夕之功,其本质是管理职能与制度的缺陷所致。如煤矿企业的环境污染,在市场准入与企业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就应该预估到。而能源的立法大多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主,以政府管理目的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缺乏统一的能源立法理念,纵向比较能源的立法制度比较零乱,横向比较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制度与规定易生冲突。

(二)能源立法产业监管缺位或过度

从能源法律体系的总体上看,能源产业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能源的立法以产业为轴心,但并非所有的能源产业均有规范的法律管理,仅是对煤炭、电力、石油与太阳能进行立法,如“风能法”“太阳能法”等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立法的缺位。能源单行法针对不同能源产业立法,调控单个能源种类且发展极不均衡。

从能源的使用效率上来看,相关部门监管过多,则形成监管过度。如天然气的立法只有2010 年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而天然气是公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能源,立法的缺位使天然气的价格与消费依政府的政策为风向标,如果政府将气价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使企业没有合理的利润时,企业就会减少或停止对设施的投资。同时,由于价格较低,能源的消费者不会珍惜能源,造成极大浪费和低水平的能源利用。

以上两种产业管理的问题是,一个缺乏监管,一个监管过度。同时单行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系统性、逻辑性、整体性、协调性、衔接性差,甚至出现冲突的现象。如《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电力上网制度的规定各异,前者是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具体性规定,两个能源法律之间的存在冲突规定问题。

(三)能源环境立法内容滞后和缺失

随着能源供应、使用与环境问题的演变发展和能源安全观的拓展,诸多国家重视综合能源立法,并付诸实施。能源是一国的战略核心,其立法应涵摄能源政策中规定的能源战略规划。但我国能源环境保护的全局性、战略性要求未在能源立法中体现,既未在我国的宪法中体现,也尚未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更未在能源法中体现。但事实上,我国在21 世纪就先后颁布了多个有关能源产业的战略规划,通过立法可将能源战略变为国家与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但遗憾的是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并没有与能源战略与政策同步,明显在内容与制度的设计上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