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交强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5-09-29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明确本附加险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用另一种方式明确玻璃单独破碎险中所指玻璃不含内外后视镜、车灯玻璃、仪表玻璃及梳妆镜等非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并根据协商选择的结果选择相应的费率,计算相应的保险费。实务中许多汽车无进口风窗玻璃和车窗玻璃,投保和理赔时必须注意。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概率很大,是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故意行为以外的,也是玻璃单独破碎险的唯一保险人免责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明确本附加险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为了规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现车辆需要喷漆时的恶意损坏标的而制定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车身划痕损失险实务中车价按新车购置价分段为30万以下、30~50万和50万以上三段;车龄分为2年以下、2年及以上两档,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确定后根据相应的费率计算相应的保险费。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实务即在保险金额内定损金额计算赔偿。(https://www.chuimin.cn)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与过去的无免赔率不同,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注意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而不是累计实际修理费用(定损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中的免赔额是只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而言,即责任保险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具体优惠方法如下:
费率结构:分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四档;最大优惠幅度50%;按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各客户群间无差异;全国分四个费率区域。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本条款是本特约条款的赔款计算方法,即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最后减免赔额。而不是在定损金额项下减,这一点很容易产生误解。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本条款实为下列免赔率进行免赔: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免掉的免赔率与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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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025-09-29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这一点与大多数商业保险按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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