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 保险合同种类简介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 保险合同种类简介

【摘要】: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时,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签订不足额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只能获得保险标的的部分赔偿。

1.按保险标的的内涵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保险事件发生导致其财产损失时,保险人货币或实物进行赔偿的一种险种。财产保险又可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3)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2.按保险标的的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上注明了保险金额。如果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须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若保险标的全损,不管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都必须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若是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如古玩、字画等,由于其本身的价值难以确定,因此需要保险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进行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运输货物的市场价格在起运地、中途和目的地都不相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避免赔款时因市价差额而带来的纠纷,习惯上也采用定值保险合同。船舶险亦然。

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时,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保险的损失险均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例如:一辆汽车在投保时的市价为20万元,出险时的市价只有12万元,那么保险人就只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2万元赔偿。

3)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在出险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必须指出的是,保险金额不能大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否则就违反了《保险法》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保险人只按实际价值赔偿。

4)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签订不足额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只能获得保险标的的部分赔偿。

5)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造成超额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投保人想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高估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是保险标的的市价下跌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投保人只能得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赔偿。

3.按保险人承保的方式分类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的保险合同。大部分保险合同都属于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减少承保风险,在签订原保险合同之后,保险人再与其他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