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引起的风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保险及陆运保险的一切险雷同。它们亦是国际货物贸易、运输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陆上运输的限制,国际上尚无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23-07-31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具体地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因保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对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保险,而非对运输工具的保险。
尽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服务于国际货物买卖,并直接因国际货物运输所引起,但其同样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讲,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在货物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之间发生的一种货物保险关系。
为了更好地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常应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投保与承保两个程序,即要约与承诺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并在投保申请上签名,则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依英美等国保险惯例,投保人并不直接与保险人接触,而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代其投保。保险经纪人办妥相关事宜后,若投保人未将其代缴的保险费交付于保险经纪人,则保险经纪人享有保险单留置权。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是公开的,投保人及其代理人是知晓的,但保险标的却置于投保人控制之下,保险人对标的物不知晓。这就构成“信息不对称”。因此,确立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弊端。它要求,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约前或订约时将其所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重要情况真实地告知于保险人,以便由其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其二为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于保险对象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只有对保险对象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作被保险人。各国法律不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享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然而,如果保险单中载有“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则尽管在投保前,保险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被保险人出于善意且不知情,保险人仍应依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类型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当事人双方并不签订书面的保险合同,而是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保险单证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或证明。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利益的凭证。
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保险单由正反两面内容,其正面内容有: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②发票与保险单号码;③货物项目及其包装、数量、唛头;④保险金额与承保货币;⑤保险费及其费率;⑥运输工具的启运期及起讫地点;⑦承保险别;⑧查勘代理人与理赔地点;⑨出单日期;⑩保险人签章。
保险单背面事先印就了保险条款。而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背面为空白,实践中并不常用。
保险单种类繁多,但常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是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其所载明的“价值”,若无欺骗行为,则为保险标的的最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此价值赔偿。不定值保险单是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都适用定值保险单,很少适用不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是将保险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特点航程的保险单。保险人只对该特定航程中的货损负责,若更改航程或不当绕航,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保险单中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定期保险单是订明对标的物保险固定期限的保险单,即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约定的时间为限。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适用航程保险单,较少适用定期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是载明保险总条件,包括货物价值、承保风险及保险费率、期间等,将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该保险单要求,在每次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运输工具名称、货物价值申报于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单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险单就此保尽时终止适用。预约保险单是预先规定保险标的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单。根据该保险单,每批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以及航程起讫地点等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依约定保险单规定自动承保。
预约保险单和流动保险单因保险手续简便,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较为普遍使用。该两种保险单具有相同之处,表现为:二者均为对陆续分批启运的货物所订立的总保险合同。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该区别主要是:流动保险单规定有货物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则保险单效力终止;预约保险单则无货物总价值的限定,而是在规定期间内无限制地使规定范围内货物得以承保。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一)保险关系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赔偿金(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一般都是作为保险公司的法人。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权接受赔偿金额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被保险人通常都是作为出口人(卖方)或进口人(买方)的贸易公司,保险费由它们支付。被保险人必须是对保险对象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必须是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3.投保人。投保人也叫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投保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他是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是被保险人。但是,投保人也可能是代替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的人,譬如,在卖方与买方订立FOB合同或CFR合同的条件下,卖方可以受买方委托代办投保手续,这时,卖方是投保人,买方是被保险人。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最基本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对象、保险事故、保险风险
1.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也叫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对象仅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
2.保险危险。保险危险,又称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保险危险是决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界限。
3.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已经发生了的保险危险。它是引起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就会给保险对象造成损失,保险人就要按照一定数额赔偿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直接联系。货物在投保地的市价称为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称全额保险;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不足额保险;高于保险价值时,称超额保险。一般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全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2.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它是保险人将来可能支付补偿的预付报酬。保险费多少与保险金额大小直接相关。通常,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根据货物损失率决定,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商品、不同险别是确定损失率的主要依据。例如,进行同样的海上保险,活牲畜保险费率为1.6%,而茶叶为0.27%。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用与种类
一般地说,保险不是要保证事故不发生,而是为保证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以减少或消除事故给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和当事人造成的危害。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具有路程远、时间长的特点,在储存、装卸和运输的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事故,小则导致货物损失,大则导致货物灭失。而这些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通常标的额巨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遭受重大损失。但如果将国际货物运输的货物进行投保,即使货物遇到事故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可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补偿,从而,以缴纳较少金额的保险费便可获得免遭全部损失的保证。
因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就在于,集中分散的资金来补偿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或卖方的意外损失,使特定的损失化整为零,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因此,可以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货物运输同货物的保险几乎是同时进行的。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不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可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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